毛概结课论文3000字以上参考范文(2)
毛概结课论文3000字以上参考范文篇三:《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间逻辑关系的非必然性》
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公有制、按劳分配可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实际上,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改革开放前,我国收入较为均等化主要是由于计划的安排。改革开放后,我国城乡间、行业间、国企管理层与普通职工间收入差距和公有制、按劳分配并无直接关系,而是由公有制企业不同的制度安排造成的。
关键词:公有制;按劳分配;共同富裕;制度安排
一、马克思所论述的“按劳分配”与我国最初的实践
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中,按劳分配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实施的。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生产资料由整个社会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按照商定的计划,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马克思说:“在过去的一切占有制下,许多个人屈从于某种唯一的生产工具。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二是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在未来社会里,社会生产力必须达到这样的程度,即人类劳动中的个人劳动“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一方面,这个条件从根本上否定了私人劳动迂回、曲折地通过市场环节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过程。另一方面,这种生产劳动本身已完成了“质”的飞跃,即从各种具体劳动演变为无差别的一般性劳动,使劳动间具备了可比性。在商品货币关系消亡后,劳动者以劳动证书(劳动券)代替货币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应获得劳动报酬的多少。“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按劳分配只是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下的分配制度,是与产品经济的生产方式紧密相关,其实质是消灭剥削,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正义。但马克思并没有将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联系起来。恰恰相反,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也不能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平等,仍然会出现消费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工作能力的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还认为,赡养家庭人口多少也会导致消费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
马克思“按劳分配”的两个社会条件对防止社会两极分化都起到限制作用。公有制至少排除了一部分人利用生产资料私有,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但应看到,对社会贫富差距的形成,剥削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并不是唯一因素。真正构成对贫富差距限制的是第二个因素,即消灭商品货币关系。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消灭商品货币关系是按劳分配实现的前提条件,而恰恰是商品货币关系的消除才确保了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上的平等。在马克思的设想中,未来社会是产品经济社会,人们通过按劳分配所取得的并不是价值性收入,而是物质性消费资料。“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其他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在产品经济条件下,无论劳动者劳动质量有多高,对社会的劳动贡献有多大,劳动者及其家庭在一定期间内所需要的物质性消费资料总是有限的,短时间内占有过多的消费资料甚至会降低其满足程度,因为消费不尽的消费资料总是需要贮存和保管费用,而且在贮存过程中总是会发生损耗等。这些成本的提高也会限制劳动者对消费资料过多的追求。这种消费资料的实物分配使个人进行财富大规模积累成为不可能。以消费资料为内容的收入分配,不仅排除了当代人过多占有消费资料的可能,而且也排除了任何可能的生产资料积累,彻底消除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凭借生产资料占有所导致的贫富差别。实物分配构成了对两极分化的天然限制。
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按劳分配就从理论转化为实践。把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与平等的收入分配联系起来的真正桥梁是计划经济和非货币化分配。在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就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典型特征。在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后,国家掌握了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权利,不仅可自由地在社会总产品中进行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的分配,而且也可借助这种资源支配权强行把人们纳入到统一的分配框架中去。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人们之间经济平等的实现不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在传统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公有制使计划部门几乎掌握着全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配置权,计划本身是否公平是能否实现公平分配的保证,而公有资源只是由权力部门掌握并用以实现计划目标的工具。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按劳分配”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论资排辈。它抑制了分配制度对人们的激励作用。二是存在明显的等级。行政级别的高低决定人们所能获得的消费资料种类和数量。权力越大,级别越高,所获得的消费特权就越多。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使社会的生产效率大大降低,分配的激励功能基本丧失。尽管政府利用计划手段和其掌握的资源分配权保证了社会的平等性,但却不能保证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也不能保证人们走向共同富裕,只能是一种低水平上的平均主义分配。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贫富差距
传统体制没有使人们过上富裕的生活,但其社会经济实践却留下一份意识形态上的遗产——人们相信公有制、按劳分配、社会平等间是完全同一的逻辑联系。这种观点误把由计划经济所导致的社会收入的平等分配看作是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必然产物,认为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最根本原因是公有制的退却和由此造成对按劳分配制度的破坏。人们忽略了传统体制下使公有制、按劳分配与收入平等完全等价的隐形因素即政府权力(或者说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这只“有形之手”。改革开放前,我国之所以能实现收入分配的平等性,并不在于公有制、按劳分配本身,而在于采用的计划手段。改革开放后,当我国利用市场配置资源时,政府通过计划保证社会收入平等分配的权力消失,即使维持公有制及由其决定的按劳分配,社会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
可见,公有制、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这可以从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几个侧面看出。
首先,公有制、按劳分配与消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无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差别从来都没有被消除过。从城乡居民收入比看,改革开放后经历了一个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1978年为2.57,1984年下降到1.84。从80年代中期以后,城乡差距持续扩大,2007年的城乡收入差距从上一年的3.28进一步上升到3.32。改革开放以前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主要是由于国家为迅速实现工业化,推行赶超战略,最大限度利用农业剩余来完成工业积累而造成。此时按劳分配标准分别局限在城市和乡村两个分隔的空间内,城乡收入差别既存在因为计划者的偏好继续拉大的可能,也存在因为政府偏好改变而缩小的可能。在这种条件下,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制度相对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而言,从最直接的意义上看,基本上是毫不相关,城乡收入差距仅取决于政府的偏好。
1979~1984年,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主要缘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随着农产品价格的放开,价格逐步上升。另一方面,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激励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大幅提升。农民的收入并不是按劳分配的收入,而是来自于农民的承包收入。
其次,公有制、按劳分配与消除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没有必然联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总会存在垄断因素,可能是自然垄断,也可能是行政垄断。垄断行业在国家政策优惠下获得了资源和制度优势,从而形成较强的获利能力,扩大了与其他相对弱势部门职工的收入差距。保守测算,目前我国垄断行业(包括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产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非垄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将工资外的隐性收入考虑进来,收入差距将扩大到5~10倍。这种行业间收入分配失衡是由制度性垄断造成的。垄断行业员工收入水平总体偏高是基于制度的特殊安排而获得的外生优势,而其他没有“特殊照顾”的行业员工则没有机会享受这份“垄断红利”。这些垄断行业内的企业恰恰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其内部实施的分配制度也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认为的按劳分配制度。由此,可得出结论,导致行业差距扩大的原因不在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而在于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最后,公有制、按劳分配并不能自动消除企业内部管理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公有制企业原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接近于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逐步被打破,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2005年一项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调查显示,地产和轻工行业高管的平均年薪是其职工平均年薪的27.6倍和23.6倍。2006年,我国首次出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高于民营企业的现象。
上述事实表明,即使排除非公有制成分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在公有制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仍然会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并不足以消除城乡间、行业间及公有制企业内部管理层与普通职工间的收入差距,其原因在于我国当前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已经迥异于马克思的经典分析。
从所有制的角度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不仅表现为非公有制成分的不断扩大,而且公有制本身的实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马克思所论述的公有制中,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其所获得的消费资料也是由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决定的。自国有企业改革以来,我国先后采取了放权让利、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革等为主要形式的改革,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管理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在接下来的“国退民进”过程中,国有企业除一部分已实现民营化外,大部分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治理结构。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必然要求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尽可能对应,让经理层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以达到激励和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目的。这种激励就体现在承包收入、高额年薪、股权激励等形式上。
由于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公有资产不仅不能成为抑制贫富差距扩大的力量,反而成为经理层利用合法或非法形式侵吞国有资产的工具,拉大收入差距。至于国有垄断行业则利用垄断地位,攫取巨额垄断利润。这些垄断利润相当一部分成为垄断行业不断提高的人工成本。而这些垄断利润在提高垄断企业职工及管理层收入的同时,却损害了非垄断企业的利益,提高了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成本,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
从经济组织形式看,我国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对按劳分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必须经过企业环节的转换才能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马克思所论述的按劳分配是“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的”,每个人的劳动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一个公有制企业,其劳动也是个别劳动,这种劳动还有待于市场的承认才能真正完成向社会劳动的转化。这样,个人所能获得的收入分配就不再取决于提供的劳动,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劳动通过企业所能达到的实现程度。二是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会导致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这种作用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都起同样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公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主体也会为争取有利的商品价值实现条件而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一部分竞争力较差的企业产品价值得不到完全实现,直至被淘汰。这种淘汰必然使职工收入大幅度减少。三是按劳分配以价值分配而不是以实物分配为主要形式。马克思所论述的按劳分配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也排除了个人财富的持续积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报酬是以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形式发放。货币收入除满足日常生活外,还可能形成储蓄。当商品生产和投资的自由不受限制时,就转化为财产性收入或投资性收入。这种收入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超过从劳动中获得的收入。收入越多,储蓄和积累越多,财产性收入和要素收入规模越大,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就成为必然。
三、结论
认为“公有制”、“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三个概念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机械决定论,对理论和实践都有害。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这决定其分配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公有制企业在市场中垄断地位不同,竞争力上存在差异及劳动者劳动质量不同,按劳分配必然表现为劳动者收入差异,收入差异持续累积就会造成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途径是多样的,既可通过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来实现,也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按劳分配实际上仅仅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一种形式,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消灭了剥削和两极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并不是唯一的可能途径。
分配制度具有的功能也决定了初次分配不可能完全以公平为目标。按劳分配所形成的收入除要满足劳动者获取消费资料的需求外,还应具有激励功能。这种激励功能要求适度拉开收入差距。由于收入差距拉大具有累积效应,最终必然导致收入的悬殊。因此,要实现共同富裕还需要依靠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对过高收入加以调节,并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公有制与按劳分配虽然和共同富裕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仍然可以通过规范公有制企业的分配秩序而缩小收入差距。国有企业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这就为规范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秩序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国有企业行政性垄断加以规范,防止其职工和管理层收入的超常增长,防止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建立对国有企业高管层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规范其薪酬体系,防止管理层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的扩大;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制度,保证国有企业利润能真正服务于其最终所有者——全体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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