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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文学的论文

秋梅分享

  美国梦作为美国文学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始终贯穿于美国文学之中。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美国文学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美国文学的论文篇1

  浅析美国文学中的旅行与美国梦

  摘 要: 对于美国人而言,上路旅行不仅是自由和美国梦的隐喻,而且是实现“显明的命定”(Manifest Destiny)的物质手段和方式。本文以惠特曼的《草叶集》和克鲁亚克的《在路上》等作品为例,说明旅行以及过路仪式表现了典型的美国经验,表达了对美国梦的追寻、实现和传播,成为美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旅行;美国梦;《草叶集》;《在路上》

  一

  道路将人们从一地引向另一地,它是不同地点彼此沟通的不可或缺的桥梁。原本各自独立、互不关联的两地因而被连接起来,产生互动,拥有了更加丰盈的生命。几乎所有的文化都赋予道路以特别的价值,对之倾注了连绵不断的情感。在美国,道路四通八达,如同一张网把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而由于美国人生性“不安分”,不愿久居一地,加上酷爱户外活动,上路旅行便成了美国生活的一种实现方式,同时也成为美国文化的一大隐喻。这一隐喻对于美国有着特别的意义,因为美国毕竟是由旅行者创建的:当初,清教徒远离家国,跨越大西洋来到这片陌生的土地;后来,他们从偏居美利坚东北一隅的新英格兰逐步西进,扩展畛域,奠定今日美国之格局。毫不夸张地说,道路在美国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建立了不朽的功勋。此外,美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加上经济繁荣,汽车工业发达,美国成为举世闻名的车轮上的国家。出于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美国人花费不少的时间“在路上”,驱车出行几乎成为他们的必需。

  旅行不仅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跨越,而且常被视为对某种历程的经历,例如,它可以象征性地指代个人的成长,或者是对某种信仰(如宗教信仰)的追寻。穿越全美、尤其是跨越大片未开发地区的旅行,是勇气和冒险精神的体现,这种对未知领域的探索伴随着美国向西部的扩张而被放大甚至神化。“在路上”之于美国有着异常丰富的内涵,它包括美国梦的发现、追寻、实现和拥有。自早期的清教徒开始,美国人便一厢情愿地、虔敬地相信脚下这片富庶的土地是天意所赐,他们以宗教的虔心笃信“显明的命定”(Manifest Destiny)。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所指出的,这种观念让他们毫不怀疑自己“有权利极度扩展并拥有上天赐予我们的整座大陆,以发展自由的伟大试验,以及联邦政府的自治”(这是历史学家John L. O’Sullivan早在1845年的说法,参见Stephanson, 1995)。在宗教般先验的逻辑之下,疆域的扩张、政权的发展与天意的召唤巧妙地实现了结合与置换,这是信仰之作用于物质以及政治行为的一个多么令人信服、同时又令人心悸的例证!

  该历史学家在同一篇文章中声称,美洲“整座大陆”都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礼物,而他们扩张疆域的目的,是为了推广自由的准则。美国人深信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民主国家,第一个建立于自由准则之上的国度。于是,“显明的命定”仿佛顺理成章地演化成为独特的美国哲学。也曾有过其他国家打着种种旗号侵略邻邦、占领异域土地的举动,但冠冕堂皇地以自由、自治为名实现扩张似乎只是美国佬的行为。有些人,例如美国本土的印第安人,或许会说“显明的命定”是一种文化帝国主义。然而,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说,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将“显明的命定”理解为将自由的理念推向整个美洲大陆甚至全世界的使命感。事实上这是宗教的、政治的和文化的使命感,它激励着世世代代的美国作家,使他们与之产生共鸣。此外,“显明的命定”是与美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美国梦最早的清晰描写,或许出自阿吉尔(Horatio Alger, 1834-1899)笔下具有美国意识的几乎超人般的人物。阿吉尔的那些虽然文学价值一般但情节生动感人的小说(dime novel)多围绕着青少年的形象展开,与美国梦似乎并无直接和具体的联系。然而,这些作品贯穿始终的主题是,任何美国人都可以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只要他或她愿意“动身上路”。因此,不妨说,旅行内在于阿吉尔对美国梦的刻划(Gable & Handler,2005:124-132)。这和“显明的命定”一起,为美国文学奠定了上路旅行的背景。

  二

  美国作家中,沃特·惠特曼(Walt Whitman, 1819-1992)大概是最早运用“在路上”的比喻来象征美国梦寻这一浪漫主题的,《草叶集》(Leaves of Grass, 1892)中有许多讴歌上路旅行、或歌颂以道路将美国的不同地方联结为一体的例子,虽然他似乎不曾直接、明确地指出,上路旅行对于他来说意味着美国梦的实现。但他在作品中把美国不同地方、或把道路本身反复地浪漫化,旅行也是出现于他笔下的一个常见主题。旅行,以及美国的不同地区,被诗人以美丽而浪漫的语言加以描绘,其中的一个隐含义便是,踏遍美国的旅行充实了个体以及作为一位美国人的心中的内在性。这仿佛是一种高尚而以美国为中心的主张,正如惠特曼在一首诗中所表达的:

  我将答谢同时代的土地,

  我将追踪地球上所有的地方并向每一大小城市亲切致意,

  我将把工作纳入诗歌中使之与你一起成为陆地与海洋上的英雄主义,

  我将以一位美国人的视角来报告英雄主义(Whitman,1990: 21)。

  该引文的第一行,“我将答谢同时代的土地,”显示出惠特曼以所在时代不常见的态度来对待旅行,即以谦逊的姿态答谢、颂扬土地,而不是像霸权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那样,不由分说地摆出一副居高临下、颐指气使的态度。如此,他对于旅行的立场则必然有别于帝国主义立场的追随者。这一点在引文的最后一行“我将以一位美国人的视角来报告英雄主义”中既得到验证,又被反驳。该行强化了“美国人具有某种独特的美国品质”的观念;与此同时,“以一位美国人的视角来报告英雄主义”,这从内在逻辑上而言显然是帝国主义的,因为它暗含着对其他视角的合法性和可能性的否定。而综观上下文,我们认为惠特曼的立足点应该在于:美国人对待土地,是要去答谢和称颂,而不是征服和操控。我们以为,也许这正是惠特曼充满浪漫主义气息的英雄主义被广为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他的英雄主义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不是霸道的沙文主义,他的字里行间洋溢着宽广的国际主义情怀。在惠特曼那里,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世界主义不是水火不容的对立面;反之,它们并行不悖,相得益彰。诗人“追踪地球上所有的地方并向每一大小城市亲切致意”,他满怀激越的豪情希望“成为陆地与海洋上的英雄主义”,这正是国际主义的明证。而旅行无疑是“追踪地球上所有的地方”的必要手段和实现方式。

  在《献给你,啊民主》一诗中,惠特曼以诗的言说方式,几乎是在解说那所谓“显明的命定”的准则:

  来啊,我要使美洲大陆溶为一体,

  我要溶合太阳照过的最光荣的种族,

  我要溶合神圣而引人的土地,

  用同伴的爱,

  以终身的同伴的爱。

  我要把博爱密植如森林,沿着美洲所有的河流,沿着

  五大湖的岸边,且遍布在大草原上,

  我要联合大都市与大都市,以它们的手臂拥抱着

  对方的颈项,

  以同伴的爱

  用丈夫气概的同伴的爱。

  为你,我献出这些,啊民主,来为你服务,

  为你,为你我此刻唱这些歌声(林以亮,1989:71)。

  显然,这首诗中“民主”的主体应该是美国,因为美国是惠特曼惟一真诚的所指。如此,该诗明显地打上了帝国主义的标签。“我要溶合太阳照过的最光荣的种族”:这是典型的美国化的言说方式,诗人是在为“显明的命定”——已然定型在人们心目之中的集体无意识——添加注脚。“我要使美洲大陆溶为一体”:他要征服这片土地,这种欲望打上了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烙印。在诗的结尾处,他对这种提法作了强调并加以解释,称这种形式上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其实是对同胞之爱,而且是以民主的名义。该诗把“显明的命定”说与关于美国各独特之处的浪漫主义想象及其浪漫的情调结合起来:“沿着美洲所有的河流,沿着 /五大湖的岸边,且遍布在大草原上”,并以此把“显明的命定”说和上路旅行联系在一起。

  在《我听到美国在歌唱》中,惠特曼罗列了美国各地不同行业的人们,他们一边工作一边快乐地歌唱着。该诗的标题“我听到美国在歌唱”几乎必然意味着诗中所写的景象发生在美国各地,而当我们结合诗人的其他诗篇来理解该诗,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这些职业结合在一起,便构成对美国梦的追寻。因为毕竟,对于美国人来说,还有什么比对美国梦的追寻和实现更重要呢?该诗与旅行相关,因为对于惠特曼和其他任何人,为了听到诗中所有人的歌唱,他们必须在这片辽阔的大地上长时间地旅行。

  例如,在《对加利福尼亚的许诺》中,惠特曼写想象中的前往加利福尼亚州和其他一些西部州的旅行:

  许诺发出给加利福尼亚,

  或者内地的田园般的大草原,而后是美丽的普盖特和俄勒冈;

  在东部逗留一会儿,我很快会走向你,停在那里,

  教导充沛的美国之爱,

  因为我很清楚我和充沛的爱属于你,在内地,

  又沿着西岸的海洋;

  因为这些州朝向内陆又濒临西岸,而我也将一样(Whitman,1990:108)。

  在文学作品和电影中,加利福尼亚经常成为美国梦的最终归宿的上佳譬喻,因为1号公路沿着美国西部海岸线自北向南纵贯全美,并把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连接起来。这也使加州成为“显明的命定”的象征。在《对加利福尼亚的许诺》中,惠特曼并没有深入发掘加州之于旅行的文化内涵,他更多的是以加州作为自己西部旅行的目的地。正如他本人在诗中所写的那样,在前往加州等地的旅行设想中,他旨在“教导充沛的美国之爱”。这再次表明惠特曼对他心目中具有美国特性的文化因素的关注,不管这些因素是否真正具有独特的美国性。这首诗体现了美国西部扩张与美国之爱的融合,并借此展示出西部扩张中所蕴含的文化自觉。该诗也显示出,美国旅行与美国理想或美国梦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加州所代表的粗犷、充满野性和神秘诱人的品质,强烈诱惑着惠特曼,而他的不安分、浪漫气息和不竭创造力也似乎在应和着加州的感召。1874年冬,惠特曼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身体欠佳,便住在弟弟家中疗养。他从费城的商业图书馆中查到有关加利福尼亚红杉的资料,从被伐倒的红杉树联想到自己的染病之躯,心中不免萦绕着淡淡的凄苦与感伤。但他旋即恢复一贯的乐观与自信:赶车人和伐木者号称听觉敏锐,却很难听到枯死的红杉树之歌唱;凭着对脚下热土和这片土地上的生命的热爱,以及诗人超人的感知力和想象力,他却仿佛能听到,想到此,他不禁颇感欣慰。诗人告诫自己和世人不要徒自悲伤;不仅要为曾经的荣光而骄傲,还要满怀信心地把明天传给一代新人。诗的结尾处写道:

  我看见现代的精髓,真实和理念之子,

  正在降临于巾帼长期准备的、真正的新世界,

  它将为广大人类,为真正的美国这个过去如此伟大的子孙,开辟道路,

  以创造更加伟大的未来(惠特曼,1994:362)。

  该诗立足于诗人想象中的西部之旅,是想象的结晶,是诗人“心游八仞”的产物。这里并没有可以实际踏足其上的道路,但必然有一条看不见的道路萦绕在诗人的心头,挥之不去。这样譬喻意义上对道路意象的使用,在惠特曼诗歌中并非个别现象。组诗《路边之歌》计有39首诗,写的是沿着人生的康庄大道旅行途中的种种观察与感怀,如《思索》:“关于服从、信仰和友情;/当我站在局外观察时深感惊异的是,广大群众竟听从不相信人的那些人的教导。”(惠特曼,1994:188)可谓言简意赅,一针见血。《在人迹未到的小路上》(惠特曼,1994:188)也是以比喻的手法写心中所见,称只有到了“人迹未到的小路上”,才真正找回自我,“摆脱了迄今为止公认的准则”,甚至也看清了尚未公认的准则。只有当到了人迹罕至的地方,才使人神清气爽,他因此深深喜爱上了“这销声匿迹、却包罗万象的生涯”。诗中所包含的深刻的哲理昭然若揭。

  三

  表现旅行与美国梦相联系的最著名的作品,无疑是克鲁亚克(Jack Kerouac, 1922-1969)的《在路上》(On the Road, 1957)。这部表现“垮掉的一代”的名作以20世纪60年代特有的反叛姿态,对美国理想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作者用以描写美国的语言浪漫而堂皇,仿佛倒有了几分虚假的成分。然而,其中的叙事主人公塞尔·派若代斯(Sal Paradise,此人的姓氏意为“天堂”)对生活和美国感到无比兴奋,这便使夸张的语言平添了不少可信度与逻辑性。克鲁亚克对普遍状况的描写多体现为地方性的特征,例如在小说结尾处的段落:“因此在美国,当太阳落山,我坐在老衰的河流码头,看着新泽西上方长长的天空,感受着整块未开发的土地以不可思议的巨大的鼓包状滚向西海岸,整条路往前伸展,所有的人梦想着,在爱荷华我知道到如今孩子们肯定在一片允许孩子哭的土地上哭着,今夜星辰无影踪,你难道不知上帝是噗噗熊?”(Kerouac,1991:307)

  这段颇有意识流韵味的文字告诉我们,在克鲁亚克心目中,美国同时表现出众多个体各自独立存在时的多元性,以及它们共存时的整一性;而这两种状态又是同时存在的,即:一个和多个并生共存。虽然作家把美国分成几部分——新泽西,西海岸和爱荷华,他的笔下也出现了“在美国,当太阳落山”,仿佛太阳在美国各地同时落山。事实上,即使是他提到的三个地方,太阳降落的时间也是大相径庭的,全美的“太阳落山”更不会有统一的步调。然而,该意象把全美各地连接了起来,把它们统一在美国梦的旗帜之下。这一事实由于“在爱荷华我知道到如今孩子们肯定在一片允许孩子哭的土地上哭着”而得以强化;否则,这一事实会变得可笑。放在整部作品之中,该说法暗示,让孩子哭是一件浪漫并几乎是梦想成真的事情。如果孩子被允许哭,他们肯定会哭,因为这是他们表达自由的方式。尽管这段文字并不旨在连接上路旅行与自由,也不旨在表达自由,它却以有趣的方式实现了对两种意义的表达。孩子的哭泣是一例,“你难道不知上帝是噗噗熊”的问句是另一例。仿佛上帝是“噗噗熊”(Pooh Bear,即维尼熊Winnie the Pooh,一只笨笨的玩具熊,深受小朋友的喜爱),因为上帝在美国可以是“噗噗熊”。克鲁亚克暗示,今晚上帝如同噗噗熊一般笨拙,他以此来嘲讽戏谑上帝,这也反映了“垮掉的一代”的宗教观和对待威权的一贯态度。

  旅行与自由的关联从《在路上》的许多部分都可以见到。临近末尾处,当迪恩·莫利亚蒂(Dean Moriarty)即将与塞尔分手,迪恩问塞尔,“伙计,你的是什么路?——纯情小子路,疯子路,彩虹路,虹鳉路,任何路。随便谁随便怎样的随便什么路”(Kerouac,19 91:251)。小说中,迪恩曾直截了当地告诉塞尔,一个人可以选择他喜欢的任何路,并可能因此而发迹。这是关乎选择的事;选择当然是最大的自由,克鲁亚克明白无误地指出道路给人任何可能的选择——这事实上也是规范一个人自己的道路的自由。惠特曼也表达过同样的思想:

  赤着脚我心情愉快地上了公路,

  我健康,自由,世界为我展开,

  眼前褐色的路把我引向所选择的任何地方(Whitman,1990:120)。

  惠特曼在此的立场与克鲁亚克是相同的。路通向“所选择的任何地方”,因此选择道路便意味着选择自由。这自然令人联想起弗罗斯特的名篇《未被选择的路》(Baym et al,1985:1020),虽然二者的差异性更为突出。生活于美国 社会转型时期的弗罗斯特对美国工业化的进程充满忧虑,他执著于自己的选择,坚守传统,以新英格兰地区的乡村风情入手,并进而超越狭隘的地域局限,达到普遍性的诉求。正如他对于诗歌“始于喜悦,终于智慧”的理解一样,弗罗斯特虽以农民自居,并保持着普通农民的生活方式,这位“新英格兰的苏格拉底”(Yankee Socrates)的文字却总是以睿智和哲思省人。独特的生活方式以及不拘一格的 写作风格,正是诗人不落俗套的选择。和惠特曼充沛的激情和乐观情绪不同,弗罗斯特笔下淡淡的愁绪和挥之不去的沉郁更凸显出“选择”的不堪承受之重。《未被选择的路》富含象征韵味,发人深思,令人警醒,因为它远非新英格兰某一乡间小路的十字路口所发生的故事,它揭示了诗人面对时代抉择时的心声。对于惠特曼来说,则“世界为我展开”,他步履轻快,踌躇满志,仿佛世界之大任其驱驰。当选择不复成为问题时,诗人笔调昂扬不羁,其轻松自在之情跃然纸上。之所以如此,在于惠特曼衷心认同时代的选择,他为美国的飞速 发展而欢欣鼓舞,他愿以自己的诗笔抒写时代的最强音。

  两位诗人对不同“旅行”路向的选择,出于他们对于时代演进的不同态度。无疑,他们对于“选择”主题的表现都是象征性的,而美国诗歌史上表现旅行和选择的具有象征意味的名篇,狄金森的《因为我不能停下来等待死神》(Johnson,1960:350)当是扛鼎作之一。诗中,主人公浑然不觉间跟随死神化身的马车夫一起上路,途经象征着人生不同阶段的驿站:孩子们嬉戏的操场、谷穗低垂的田野和夕阳西下的场景,抵达“几个世纪”后方恍然大悟的一片墓地。无需指出,任何的旅行皆意味着选择,正如弗罗斯特诗中所写,不同的路向带来迥然有别的景致和结局。《因为我不能停下来等待死神》通过死亡之旅,写出诗人淡然处之的生死观;不明就里中实现的旅行似乎表明诗中主人公的选择是无奈的,但该诗却反映了诗人对待死亡的一贯态度。和弗罗斯特一样,狄金森借偶然和个体表现普遍和整体,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种对选择的表现,其实是对美国诗歌中自我与迷茫这一中心矛盾的反映,这在许多美国诗人那里都有所体现(Parini,1993)。

  由于克鲁亚克的《在路上》围绕着路途中发生的事件、围绕着“在路上”来展开,他把道路和许多事物 联系了起来,并因此坚实地揭示出美国道路的美国性。除此之外,他还把旅行与过路的仪式结合起来。过路即地理意义上的穿越,它意味着一种经历和阅历,不仅是个人的,而且是个人所处的 文化的;因此它超越了个体,进入到集体无意识的范畴。某种东西要成为表现过路的仪式,它必须怀有文化的背景,并且在文化层面上被接受。在小说的较早部分,作者写道:“随后春天来了,旅行的大好季节,四散的人们都已准备好,出去旅行一两次。我正忙着写小说,到了中间的地方,[……]我准备好生平第一次赴西部旅行”(Kerouac,1991: 6)。作者把春天称为“旅行的大好季节”,暗示着如果不是每人都外出旅行,至少许多人如此。这“旅行的大好季节”充满诱惑性,驱使塞尔出游。小说的后面部分显示,这次赴西部的首次旅行对塞尔而言的确是一种过路仪式,是他的成长历程中的重要一环。因为西部是美国文化最活跃、最外向、也最“左倾”的地区;旧金山和洛杉矶作为美国西部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城市,和纽约等东部都市不同,因为后者秉承了新英格兰地区对美国文化母体——英国和欧洲文化的依赖,显示出更大的保守性和守成倾向,而亚裔移民由此登陆美利坚的西部地区,则以开放的胸怀和容纳百川的气度孕育着文化的多元性。旧金山之成为“垮掉的一代”事实上的大本营,并策源了不少如反战这样反精英文化的标志性事件,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塞尔赴西部旅行,是为了吸收离经叛道的精神营养,从而进一步强化他的“垮掉”品质。上路旅行的想法深深植根于美国意识之中,而塞尔的西部旅行其实也象征着他这一代人的一段成长经历。

  上路旅行是实现美国梦的象征性的、也是最简单的途径。许多美国 文学作品都以不同方式对此惯常意象加以表现,惠特曼和克鲁亚克只是其中的两个例子。这些美国作家把道路旅行作为一个隐喻,通过对“在路上”旅行这一意象的平面白描或对其深层的象征意蕴的开掘,表现了典型的美国 经验,暗示着自由以及过路仪式,表达了对美国梦即美国理想的追寻、实现和传播,从而成为美国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Baym, Nina et al (eds.). The Norton Anthology of American Literature (Volume 2)[C]. New York London: W. W. Norton & Company, 1985.

  [2] Gable, Eric & Richard Handler. Horatio alger and the tourist’s quest for authenticity, or, optimism, pessimism, and middle-class American personhood[J]. Anthropology and Humanism, 2005,30(2).

  [3] Johnson, Thomas H. (ed.). The Complete Poems of Emily Dickinson[C]. Boston,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60.

  [4] Kerouac, Jack. On the Road[M].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91.

  [5] Parini, Jay. The Columbia History of American Poetry[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6] Stephanson, Anders. Manifest Destiny: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Empire of Right[M]. New York: Gill and Wang, 1995.

  [7] Whitman, Walt. Leaves of Gras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8] 惠特曼.惠特曼诗歌精选[M].李视岐,译. 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1994.

  [9] 林以亮.美国诗选[M] .北京:三联书店,1989.

  美国文学的论文篇2

  论美国文学中美国民族语言的演进

  摘 要:语言无时无刻不具备民族的形式,民族才是语言真正和直接的创造者。美国早期的民族语言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使美国迫切需要确立自己的民族语言—美国英语。美国文学史上一些民族主义作家努力推动其发展,他们不但在思想上具有独立的民族语言观念,而且不再承袭英国英语的语言传统,将印第安语、黑人英语、各地方方言、俚语融入到创作中,促进了民族语言—美国英语的发展。美国文学中民族语言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整个美利坚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时代精神。

  关键词:美国; 民族语言; 民族作家; 促进; 美国英语

  “语言对于一个民族国家很重要,因为它是最稳定的要素之一,也是可以建立民族意识形态最实在的根基之一”[1]195。任何一个民族在创始之初都必然优先建构语言,所有国家的建构过程与建立统一民族语言的过程往往一致。德国语言学家洪堡特认为:“语言的特性能够更好地说明民族的特性”[2]52,语言既是一个民族的创造,又是这个民族中每位成员的自我创造。每位优秀作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风格,但一个民族的语言在和其他民族语言相比较时却会显出统一性。不论人们怎么关注语言中的个性表现,语言始终是富有民族共性的精神表现。“语言无时无刻不具备民族的形式,民族才是语言真正和直接的创造者”[2]45。

  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各民族的特性经过这个“大熔炉”的融合形成了独特的民族精神—包容不同民族和文化,在早期历史上许多民族的语言同时存在, 而英国英语占主流地位。美国迫切需要确立自己的民族语言—美国英语,它正是在美国民族精神生成的同时经过几代人—尤其是民族作家—近一个世纪的努力发展直至在国际上确立了独立地位,这个过程体现了美国的民族特性,因为美国英语始终是富有美国民族共性的精神表现。本文将从社会历史发展和语言发展的角度研究美国的民族与语言的关系,探讨美国文学史上美国的民族语言的演进及美国作家在美国英语形成的历史进程中的作用。

  一、早期美国的民族语言状况

  独立革命前后,受美国启蒙运动和大觉醒思想的影响,移民们逐渐产生了民族独立意识,体现在语言上是许多移民的语言渗透到美国人使用的英语中来[3]205。独立战争后,一些早期民族主义者认识到他们在语言文化上仍受英国束缚,虽然当时有美利坚民族特色的民族语言已经形成,但是美国国内外对美国英语抱有偏见的人仍然很多,认为它粗野陋俗,是从属于英语的一种方言或俚语,塞缪尔•约翰逊、查尔斯•狄更斯和S.T.柯勒律治都把它看作是“美国土话” [3]220-221。

  面对英国的不断贬毁,美国人开展了一场维护民族语言的运动。杰斐逊总统认为它是美利坚民族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828年诺亚•韦伯斯特出版了《美国英语词典》,为美国提供了第一部有美利坚民族文化和语言特色的词典,标志着美国规范化民族语言的形成[4]198。到19世纪30年代,有美国人认为美国英语形成了独特的语言系统和许多语言变体,与英国英语是两个民族不同的两种语言。作家詹姆斯•费尼莫•库柏总结了这方面情况:美国人的英语比英国的好,形成了“人民的英语”取代了“国王的英语”,适合于一个没有文化中枢的国家,这里每人都有权像贵族那样说话[3]212-214。他不仅从理论上维护民族语言,还在作品中大胆使用印第安语。马克•吐温指出它是美利坚民族独立和创新的产物,主张美国英语应和美国文学一样与英国脱离关系成为独立的民族语言[3]227。这场美英语言论战以美国的胜利告终,是几代民族作家不懈努力的结果,他们不但在思想上具有独立的民族语言观念,而且不再承袭英国英语的传统,将印第安语、黑人英语、各地方方言、俚语融入到创作中,为美国英语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催化作用,20世纪初美国英语终于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语,逐渐形成了根植于美国本土、有民族特色、在词汇、语音和语法结构等方面有别于英国英

  语的民族语言。

  二、美国民族作家在美国的民族语言发展中的作用

  1.将印第安语融入美国英语

  作为美国最早的居民,印第安人的语言自然是美国民族语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早期欧洲殖民者认为“印第安人没有语言,印第安语是有缺陷的语言,是野蛮的语言,应该扫地出门。因此,美国建国后就开始了同化印第安人、消灭印第安语的惟英语教育政策[5]73。库柏超越时代局限, 反其道而行之,在创作实践中展现其土著语言,成为第一位成功探索印第安人的生活并为美国的民族语言发展做出贡献的作家。

  库柏曾说印第安人善于从云彩、四季、鸟类、野兽和植物世界中摄取喻体[6]5,他小说中的土著语言比白人语言更接近自然,词汇多指具体事物,大多与自然界有关,其作品的“本土性”或者“美国性”特色在于他展现了印第安语言特点:形象化、多比喻、充满强烈可感知的具体描述[7]63。在《最后的莫希干人》(1826)最后一章中一位印第安战士在为安卡斯举行的葬礼上用了许多明喻,把他的生命比作升到树顶上的骄阳,双脚比作雄鹰的翅膀,手臂比低垂的松树枝还要有力,声音洪亮得就像云彩后的马尼托在说话[8]189。由此可以看出,印第安人习惯以所熟悉的自然环境为喻体,具体、形象、清晰,充分展现了土著语言的形象性、比喻性和直观性。他们讲话时常使用手势语并伴随有辅助动作来传达意思,白人“鹰眼”与他们十分熟悉,所以也采用他们的交流方式与其有很好的沟通。除此之外,他们之间还常常根据不同人的性格特点用绰号相互称呼,称马古亚为“精狐狸”,秦加茨固为“大蛇”,“大蛇”的儿子安卡斯叫“神鹿”,而纳蒂•班波的绰号为“长枪”。

  库柏开拓性地在作品中融入印第安语,展现了一个生动、形象的语言世界和美国拓荒时期的印第安文化,显示出印第安语在美国早期历史时期的重要作用。印第安人通过他的作品进入白人的视野,使白人对印第安文化有了感性认识,促进了印第安民族与其它民族的交流和融合,对这个国家产生了一定认同感,同时一些开明之士也逐渐接受印第安语,这发展了美国的民族语言。

  2-将黑人英语融入美国英语

  美国民族语言具有多样性,它不仅融入了印第安语,还融入了黑人的民族语言——黑人英语,它是在以美国社会为背景的黑人社区中形成的一种方言。这种语言变体融入了美国英语的一些日常生活词汇、基本准确的读音和简单的句法结构以及从非洲带来的某些本族语的东西,“它从美国英语中借入的词汇远远超过非洲的成分。”“除了人名和部分语音语调外,其主体内容是从美国英语而来的”[3]178。它的独特风格既为英语输出了营养,又从中汲取新鲜血液,是一种依附英语、融入非洲语言文化成分而形成的语言共同体,因此黑人英语可以说是“带非洲口音的英语”[9]145。美国文学为黑人英语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促进作用。从19世纪中叶的斯托夫人到30年后的马克•吐温以及随后涌现出的许多黑人作家如理查德•怀特,都在作品中描述黑人生活和斗争并展现了黑人的语言,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他们,它表述了其民族特性,在文学作品中的广泛运用使其普及化。

  作为第一位塑造黑人形象的美国白人作家,斯托夫人主要展现了黑人 英语的语音特点,显示出它是当时不平等 社会制度下民族交往和 语言融合的产物。在《汤姆叔叔的小屋》(1852)第四章有一段黑奴克鲁伊大婶回忆为科诺克斯将军的到来准备鸡肉馅饼的话:“Lor! Yer mind dat ar great chicken pie?… dat ar crust. … when a body has de heaviest kind o’ ’sponsibility on ’em, as ye may say, and is all kinder ’seris’ do jist look at dem beautiful white hands o’ yourn with long fingers… Mas’r George [10]32引文中lor指lord,因为黑人英语受西非语言的影响,浊辅音可以不读出音。它的另一语音特征是元音后无[r]音,其中一个特殊表现是在词尾,所以Ye和yourn指your和you。dat,dey,dem和de分别表示that,they, them和 the,因为“th”的读音在黑人英语中往往用“d”代替,这是洋泾浜英语留下的遗风。’seris’指serious,因为这里元音发生了变异,某些发音不同的双元音在特定辅音字母前发同一音素,这里本应发出的/i /只保留了一个/i/音。Mas’r指master,体现出黑人英语中强烈的辅音连缀弱化的倾向,即象/-st/的辅音连缀中最后一个辅音/t/被弱化了。

  斯托夫人展示黑人英语的发音引起了美国人对黑人问题的重视,然而她未展现出其词汇和语法特征,这与当时黑人未获得自由、没有社会地位有关。30年后随着黑人获得了自由,马克•吐温的《哈克贝里•芬历险记》(1884)赋予黑奴吉姆以言语权,说一口纯粹的黑人英语,其发音、词汇和语法特点都体现出来,这在美国 文学史上属开天辟地之举。第八章中逃跑的黑奴吉姆见了哈克吓了一跳:

  “Doan’ hurt me—don’t! I hain’t ever done no harm to a ghos’. I alwus liked dead people, en donw all I could for ’em. You go en git in de river ag’in, whah you b’longs, en doan’ do nuffn to Ole Jim, ’at ’uz alwus yo’ fren’” [11]55吉姆的话具有典型的黑人英语的语音、词汇和语法特点:语音上Doan’,ghos’,fren’和Ole由于辅音连缀的简化或删除词末的闭止音所致;词汇alwus(=always)和en(= and)是由于黑人受非洲本族语的影响或在种植园接受不到 教育而在词形上与标准英语有差异;体现在语法上,ain’t 广泛用于构成否定句替代am not。“I hain’t ever done no harm to a ghos’”和“en doan’doan’do nuffn to Ole Jim”两个句子用双重否定并非表示肯定,而是表示否定含义。而斜体句子中动词的时态错误显示出吉姆作为黑奴缺少教育的结果。

  由此可见马克•吐温语言的创新与进步,在美国文学史上是他首次将黑人英语真实、完整地搬到文学中,使人们能接触到黑人英语的发音、词汇和语法特点,使作品极具民族特色。他既传播了黑人英语,也表达了黑人与白人平等的思想。

  事实上由于黑人在美国数量庞大,黑人英语在美国语言中所占的分量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必不可少,它是在美国特殊历史时期不平等社会制度下的民族交往和语言融合的产物,是语言融合与民族差异的共同体,既有主导英语的基本特征,又有非洲族语的 文化差异。这种方言过去长期受人歧视,直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以后才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底特律法庭承认黑人英语是其在法律上的一个里程碑,但是作为社会方言,黑人英语直到80年代才被承认 [12]17。斯托夫人和马克•吐温作家成功地将黑人英语融入到美国英语中,为其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助于美国黑人增强民族自信心,对国家产生民族认同感,这在客观上促进了黑人与白人的民族融合。尤其马克•吐温能够在黑人英语被正式承认的100年前在作品中将之完整地展现出来,他不愧为民族主义作家。

  3-方言、俚语—口语化语言在美国文学中的运用

  美国独特的文化条件和民族精神中的实用主义观念使美国英语具有轻视陈规、善于借鉴和富于创造性的特点。美国早期移民深信依靠自己的双手可以改变一切,这与注重门第和社会阶级观念的英国不同。英国中上层社会极力推崇标准英语,而美国人表现出与英国人相反的态度,“有意识地使用非标准的英语” [13]126。关于什么是民族标准语的问题,马克•吐温的界定十分明确:“一个民族语言并不仅仅包括少数受过教育的人的 讲话态度,还包含着大多数未受过教育的人的讲话方式,这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他认为广大人民的语言如果是日常用语,那就是标准的民族语 [14]166-167。在美国这个地域辽阔的国家,移民后裔所说的英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地方差别,同英国英语的正统和煞有介事相比,美国英语显得无拘无束,爱用大胆新奇的词汇,对语法细节漫不经心,这些口语化的表达促进了美国英语的形成与 发展。韦伯斯特指出:“方言如俚语一样分布广泛,来自社会各阶层,是美国民族语言的生命泉,既有浓厚的民族文化内涵,又有丰富的表现力和多样性。它们使美国英语在较短时间内有别于英国英语,甚至在许多方面超过英国英语” [3]264。19世纪中期美国国会的辩论里充斥着大量不完整的句子,很快这 些不合乎语法的句子就出现在文学作品中,这之后出现了更多的俚语新词,语法上的混乱更加一发而不可收拾,表现为方言与俚语在一般交际场合的大量使用,使得美国英语具有口语化、大众化的特点,马克•吐温和惠特曼是运用方言和口语化表达的高手。

  W.D.豪威尔斯认为马克•吐温是文学界的林肯,因为他的创作完全摆脱了来自英国文学的语言的影响,从文体风格上开创了典型的美国小说特色。具体而言,他开拓性地将美国中西部密西西比河沿岸的方言运用到作品中并使口语成为文学语言,体现在地方方言、黑人英语和俚语的使用上。在其成名作《加利维拉县有名的跳蛙》(1865)里就可见极富乡土特色的口语化特点,充分展示了19世纪中后期淘金矿工们所持的中西部方言,以下是主人公讲述斯迈利喜欢打赌的事情:“If he even seen a straddle-but start to go anywheres… he would foller …Lots of the boys here has seen that Smiley…he would bet on any thing the

  dangdest feller.”[15]311引文中划线词语是19世纪美国西部矿工们常用的俚语,而斜体部分是其因受教育程度低出现的语法错误,真实显示了其生活语言的多样性。

  《哈克贝里•芬历险记》融合、吸收了密苏里黑人土语和密西西比河流域的普通方言,马克•吐温不仅让“野孩子”哈克操着浓重的密苏里地区方言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讲述经历,还用方言土话铺叙情节刻画人物,加强了小说的生活气息,突出了人物性格,有助于表现各地地方色彩和黑人的种族特色,使作品中人物的个性化更加鲜明,以下是第一章哈克描述道格拉斯寡妇“教化”他时的感受:“The widow she cried over me…but she never meant no harm by it. She put me in them new clothes again, and I couldn’t do nothing ……though there warn’t really anything the matter with them—that is, nothing only everything was cooked by itself.”[11]2这里一个未受过教育、不受拘束的野孩子形象跃然纸上,口语化特色十分明了,通过划线语句可以看出哈克语言中语法错误、拼写错误、语句不通等现象比比皆是,但人人正是喜欢这个真实的野孩子形象。马克•吐温写哈克“用的是哈克自己的口语,而没有使用刻板的带有作者本人语言习惯的叙述人的语言。使形式与效果一致,创造了马克•吐温的风格”[16]30。

  到马克•吐温时代,美国文学在国际文坛开始占有一席之地,这与他创作中的民族思想和语言创新不可分开。他将方言用于文学作品中,不但显示了美国人爱好自由的民族精神和独立个性,还为其他作家的创作提供了宝贵借鉴,开了美国作家以某地方方言为叙述语言的先河,有群起效尤之势。惠特曼紧随其后,诗歌创作中口语化特征明显,极大丰富了美国英语。

  惠特曼对英语诗歌的贡献在于打破传统英语诗歌格律创造出自由诗体。在惠特曼眼里,“诗应当就是一篇会话,由谈话的方式来确定,它就是由我向你表白的情感”[17]176。他的 “行业之歌”第三部分以谈话方式展开:“What have you reckon’d them for, comerado? Have you reckon’d them for your trade or farm?work? Or for the profits of your store? Or to achieve yourself a position? ”[18]198诗人采用这种口语化特征极强的诗体就像是在与一位朋友娓娓交谈,读起来令人感到亲切自然。有些评论家对此持批评态度,认为没有形式或韵律限制的无韵诗与散文一样容易长流不息,另外诗中充满了人物,一些名字胡乱罗列,毫无价值。“而这些东西是一个小学生可以从地理课本中找到的”[19]212-213。但是,惠特曼提出,美国需要“一大批新的词语”用来满足由所有新知识产生的大量新事物之需要的词语[20]342,他的“行业之歌”第5部分体现出这一特点:“House?building, measuring, sawing the boards, Blacksmithing, glass?blowing, nail?making,coopering, tin?roofing,shingle?dressing…”[18]200这里“测量、砍伐、建房,制玻璃、打铁、钉钉、箍桶、铺屋顶、盖瓦片,组装船只”等词语毫无规律地罗列在一起,惠特曼正是以此表达了基层百姓的生命力和活力,正是它们赋予美国以新生。他在诗歌创作中运用这种口语化的诗体将普通百姓作为咏赞的主体,不但开创了英诗新的诗风,也丰富了美国的民族语言,为美国英语赢得了世界影响。

  除方言的运用之外,一些民族作家口语风格的第二个特色是俚语的运用。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顿认为美国英语的形成关键在于这个民族的人民在新的社会和环境中不拘一格地创造和使用新词汇,他说:“美国丰富的新词汇出现在西部船夫、城镇创业者、毛皮商人、探险队员、印第安战士和乡下庄稼汉的言谈之中”,“美国俚语是民族语言发展的源泉”[3]235-252。早期美国社会文化的影响为口头英语的省略、灵活性及创新提供了理想条件,由于社会各阶层之间交往频繁,美国英语的表达越来越生动,不拘限制,大量新俚语应运而生。它最贴近美国民众生活,是一种高度口语化的语言,被人看作是社会下层语言,既有新词,又有某些被赋予特殊含义的流行词语。虽然英国人对它评价极低,但在独立战争后民族主义兴起的年代,许多美国文人认为它是美国民主精神下的一种民族文化产物。随着俚语在美国小说和戏剧中出现,它逐渐成为美国英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早期作家成为俚语词语的积极传播者,马克•吐温、哈特、欧•亨利和安德森使用的很多俚语如今已变成了通用语,客观上推进了美国英语的发展。

  马克•吐温在作品中通过人物的俚语和方言展示了19世纪中后期美国中西部的风土人情,在《加利维拉县有名的跳蛙》中斯迈利与一位外乡人打赌的对话里充斥了淘金时代矿工中流行的俚语:And Smiley says, sorter indifferent like… And the feller took it… “H’m so ‘tis.…And the feller studied a minute, and then says, kinder sad like, “well, I’m only a stranger here, and I an’t got no frog…”[8]313引文中划线部分是地道的中西部方言,而sorter,feller,kinder是俚语,充分显示了马克•吐温应用俚语和口语化的语言特色,nigger一词也在作品中出现了多次,旨在揭示当时白人歧视黑人的社会状况。

  与马克•吐温同时代的哈特同样运用俚语和方言展现了当时西部淘金矿的风土人情,在其代表作《咆哮营的幸运儿》(1870)里就有这种典型风格:“Sth. like a blush tried to assert itself in his weather?beaten cheek. “the d?d little cuss!” he said, as he extricated his finger…”[21]6这是当婴儿出生后Kentuck以从未有过的温柔和小心抚摩着它时的情景,他喃喃着“cuss”,这个词是粗话,是一种诅咒,指奇怪或令人讨厌的人或动物,但是通过这个词读者分明可以感悟到他爱恋这个小生命的内心世界和艰辛的生活状况。

  到20世纪以描写小人物悲惨命运而闻名的欧•亨利是又一位擅长运用俚语的作家,因为他长期生活在下层人中间,与他们的交往使他获得了广泛使用俚语的机会。在短篇“The Cop and the Anthem”的题目中他专门用俚语“cop”替代“policeman”,将与宗教有关的正式词“anthem”与“cop”组成题目形成了鲜明对比,以此讽刺美国警察的腐败并传达其愤慨之情。故事里用了一些19世纪晚期以来的俚语,像 “cinch”(必然要发生的事)、"Masher"( 经常向女人求爱的男人)﹑“sud”(啤酒)等,非常恰当地展现了时代风貌和 社会状况,不但使 语言生动、诙谐,而且有助于揭示主题。 [22]82

  步欧•亨利后尘,安德森的短篇小说在叙事时也采用极其简单、口语化的美国中西部词语和俚语,极有乡土意味。例如,“As soon as she got what she wanted she lit out for home.”“lit out”是“匆匆离去”之意 [23]67,就是这样貌似简单的美国口语使安德森的作品朴实﹑简洁、自然,有生活气息。

  从以上作家运用的俚语可以看出其特征:新颖、时髦、生动、诙谐,表达丰富,亲昵促进交流。惠特曼曾描述俚语是一种不受约束的原始语言成分,一种有益的发酵素和催化剂,为语言提供了原始材料、幻想、想象和幽默,并注入生命的气息 [3]254。美国俚语既是美国民族语言形成和 发展的主要源泉,又反映着美国民族特征和人们的社会生活背景及 心理变化,是美国民主、自由和独立之民族精髓发展的产物,它在美国 文学中的广泛 应用进一步把美国 英语改造成了平民语言,使其更贴近大众生活。

  三、结论

  经过近100年的发展,20世纪初美国逐渐形成了含有印第安语、黑人英语、各地方方言、俚语的口语化风格的民族语言,1919年被称为美国最伟大民族语言先驱的H.L.门肯的《美国语言》(The American Language)的问世标志着美国英语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标准语言。可见美国英语是脱胎于英国英语、经过长期历史过程与非英语语言相互融合、在美国独具特色的自然和人文 环境中经过美利坚民族创新 实践发展而成的该民族特有的民族语言。独特的美国民族精神是导致美国英语不同于英国英语的重要原因,美国英语又在许多方面折射出典型的民族精神。综观美国文学史上美国的民族语言的进化过程可以看出,美国英语的演进与几代有美利坚民族意识的作家突出民族语言的努力密不可分:库柏将印第安语用于文学作品中,不但使美国人承认了印第安语的存在,还促进了印第安人认同美国英语;斯托夫人和马克•吐温在创作中应用黑人英语,极大丰富了美国英语,促进了黑人与白人的民族大融合。马克•吐温作为公认的民族主义作家使文学语言民族化,不但引入黑人英语,还运用方言和俚语,开创性地将口语融入文学语言,拓宽了美国文学语言的表达疆界,把美国英语与英国英语区别开来,他解放了文学中的语言,极大推进了美国民族化语言的发展进程。惠特曼、哈特、欧•亨利和安德森继承了马克•吐温的传统,在创作中运用方言、俚语,拓展了美国的民族语言的影响。

  通过探讨美国民族国家化进程中美国文学中的民族语言的发展过程可以证明,美国英语作为美国各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源于人民,根植于各民族中,反映出印第安人、黑人和下层人等民族的特征和整个美利坚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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