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发生和演化的利益视角
苗伟明分享
关键词: 利益;冲突;犯罪;发生;演化
内容提要: 从利益以及利益冲突的角度,犯罪,作为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类社会利益冲突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过程。循着人类社会利益冲突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轨迹,可以深入探究和揭示犯罪发生和演化的根本原因及历史形态。
从利益以及利益冲突的角度看,犯罪是人类社会利益冲突激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不同利益主体中的某一方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蔑视社会秩序,并企图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消灭另一方利益的剧烈的、极端的对抗性互动过程。因此,犯罪实质上就是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只是这种剧烈的、极端的利益冲突被文明社会的法律定义为犯罪而已。{1}虽然,犯罪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但是,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看,犯罪绝不是永恒存在和一成不变的社会现象,它自身有一个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过程。本文试图从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角度,循着人类社会个体和集团利益冲突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轨迹,来深入探究和揭示犯罪产生和演化的根本原因及历史形态,以求对犯罪有一个更客观、更全面的认识。
一、犯罪发生的历史观察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作为一种“内在的必然性”,{2}人的需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当然,人与动物的需要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的需要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并只有在社会活动中才会出现、才能满足和实现的社会性需要。而这种社会性需要与实现该需要之间形成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是现实社会中的利益。{3}当利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现差异并进而出现对立和矛盾时,利益冲突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必须承认,在所有的利益冲突形式中,利益主体之间剧烈的、极端的对抗性行为冲突是利益冲突最高也是最后的表现形式,而这种形式的利益冲突,则往往会被文明社会的法律界定为犯罪。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犯罪的发生过程本质上就是利益冲突的发生过程,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样可以在利益冲突发生的历史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犯罪的原始发生
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没有自发性的固定的社会分工,没有可资交换的剩余劳动产品,没有不同于他人的特殊利益和特殊权利,而且人们对集体事务拥有直接的参与权,人们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因此,人们之间可以说是完全平等的,其利益几乎也是完全一致的。在这种权利平等、利益一致的社会形态中,不可能出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差异,不可能发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不可能发生因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消灭他人利益而构成的犯罪。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原始社会“几乎完全遇不到贪图私利性质的犯罪。”{4}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劳动产品的增多、剩余产品的出现,自然分工逐步被自发性社会分工所取代。一些人不仅在社会分工中的特殊地位被逐步固定下来,而且还凭借自己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所占有的特殊地位,逐步将社会剩余产品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占为己有,从而导致氏族组织财产的占有在同一氏族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差异,并最终导致原来氏族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一致性关系被彻底打破且趋于分化和对立。另外,自发性社会分工使那些原来为承担、维护公共利益而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者或组织者,变成了公共利益的固定的垄断者,使原来那些为所有氏族组织成员服务的社会公共机构,沦为了那些少数公共利益的垄断者行使其特殊权利、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工具。而氏族组织中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则逐步丧失了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直接甚至间接参与权。
如果说,社会剩余产品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是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基础的话,那么,一部分人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垄断,而另一部分人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参与权的丧失,则是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条件。因为,前者使那些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垄断者,利用人们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以及社会公共机构来剥夺、侵占、控制其他氏族成员利益的可能成为了现实,而后者则使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垄断者与其他氏族组织成员之间失去了直接沟通、相互协调和监督的机会。就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开始脱离,变成了一种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甚至是与他们的个人利益相对立的东西,人与人之间原先的一致性利益关系最终被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所取代。当这种利益矛盾积累、激化到一定程度,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在所难免,而作为利益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即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消灭他人利益的犯罪也就自然发生了。
(二)犯罪的普遍发生
在现实社会中,利益既有个体利益也有集团利益,因此,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也不仅存在于不同的利益个体之间,而且还存在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在原始社会后期,原始社会原有的氏族组织开始解体,一些原来在氏族组织中担任酋长、祭司、军事首领等社会公职的人,开始利用自己在氏族组织中的有利地位和职权,把一部分原来属于公有的财产占为己有并据此成为了氏族中的贵族,还有一些人则凭借自己身体、知识、技能等方面的素质优势而拥有了较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并据此成为了氏族中的富裕阶层,这些人逐步成为了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最初的奴隶主。而一些在氏族战争中的俘虏以及本氏族中的贫困者,则沦为了奴隶。
毋庸置疑,奴隶主和奴隶的形成,不仅意味着人类社会中利益完全对立的利益集团已经形成,而且还意味着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虽然,在利益集团已经形成的社会中,很多利益冲突似乎仍表现在不同的利益个体之间,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时的某一利益个体一定是隶属于某一利益集团的,{5}某一个体的利益也一定代表着某一集团的利益。因此,隶属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代表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还会引发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更多、更复杂、更剧烈、更广泛的利益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益集团已经形成的社会中,虽然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存在利益差异,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因为,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也存在着具体分工。在这种分工体系中,不同的个人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以及他们各自注重的利益也是不同的,这同样会造成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异,而这种利益差异在某种情况下,同样会导致利益矛盾乃至相当尖锐的利益冲突。这样,作为利益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犯罪的普遍发生也就成为了一种历史的必然。
如果说,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利益集团的形成,以及同一利益集团中不同人或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异和矛盾,是导致人类社会利益冲突普遍发生的根本原因的话,那么,犯罪的普遍发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益冲突开始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同一利益集团中不同人或阶层之间频繁发生的必然结果。因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形成以及同一利益集团中的利益差异和矛盾,不仅会导致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不断多样,而且同样会导致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消灭他人利益的犯罪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
内容提要: 从利益以及利益冲突的角度,犯罪,作为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类社会利益冲突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过程。循着人类社会利益冲突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轨迹,可以深入探究和揭示犯罪发生和演化的根本原因及历史形态。
从利益以及利益冲突的角度看,犯罪是人类社会利益冲突激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不同利益主体中的某一方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蔑视社会秩序,并企图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消灭另一方利益的剧烈的、极端的对抗性互动过程。因此,犯罪实质上就是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只是这种剧烈的、极端的利益冲突被文明社会的法律定义为犯罪而已。{1}虽然,犯罪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但是,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看,犯罪绝不是永恒存在和一成不变的社会现象,它自身有一个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过程。本文试图从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角度,循着人类社会个体和集团利益冲突发生和演化的历史轨迹,来深入探究和揭示犯罪产生和演化的根本原因及历史形态,以求对犯罪有一个更客观、更全面的认识。
一、犯罪发生的历史观察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作为一种“内在的必然性”,{2}人的需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当然,人与动物的需要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的需要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并只有在社会活动中才会出现、才能满足和实现的社会性需要。而这种社会性需要与实现该需要之间形成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是现实社会中的利益。{3}当利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现差异并进而出现对立和矛盾时,利益冲突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必须承认,在所有的利益冲突形式中,利益主体之间剧烈的、极端的对抗性行为冲突是利益冲突最高也是最后的表现形式,而这种形式的利益冲突,则往往会被文明社会的法律界定为犯罪。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犯罪的发生过程本质上就是利益冲突的发生过程,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样可以在利益冲突发生的历史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犯罪的原始发生
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没有自发性的固定的社会分工,没有可资交换的剩余劳动产品,没有不同于他人的特殊利益和特殊权利,而且人们对集体事务拥有直接的参与权,人们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因此,人们之间可以说是完全平等的,其利益几乎也是完全一致的。在这种权利平等、利益一致的社会形态中,不可能出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差异,不可能发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不可能发生因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消灭他人利益而构成的犯罪。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原始社会“几乎完全遇不到贪图私利性质的犯罪。”{4}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劳动产品的增多、剩余产品的出现,自然分工逐步被自发性社会分工所取代。一些人不仅在社会分工中的特殊地位被逐步固定下来,而且还凭借自己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所占有的特殊地位,逐步将社会剩余产品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占为己有,从而导致氏族组织财产的占有在同一氏族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差异,并最终导致原来氏族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一致性关系被彻底打破且趋于分化和对立。另外,自发性社会分工使那些原来为承担、维护公共利益而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者或组织者,变成了公共利益的固定的垄断者,使原来那些为所有氏族组织成员服务的社会公共机构,沦为了那些少数公共利益的垄断者行使其特殊权利、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工具。而氏族组织中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则逐步丧失了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直接甚至间接参与权。
如果说,社会剩余产品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是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基础的话,那么,一部分人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垄断,而另一部分人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参与权的丧失,则是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条件。因为,前者使那些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垄断者,利用人们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以及社会公共机构来剥夺、侵占、控制其他氏族成员利益的可能成为了现实,而后者则使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垄断者与其他氏族组织成员之间失去了直接沟通、相互协调和监督的机会。就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开始脱离,变成了一种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甚至是与他们的个人利益相对立的东西,人与人之间原先的一致性利益关系最终被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所取代。当这种利益矛盾积累、激化到一定程度,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在所难免,而作为利益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即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消灭他人利益的犯罪也就自然发生了。
(二)犯罪的普遍发生
在现实社会中,利益既有个体利益也有集团利益,因此,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也不仅存在于不同的利益个体之间,而且还存在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在原始社会后期,原始社会原有的氏族组织开始解体,一些原来在氏族组织中担任酋长、祭司、军事首领等社会公职的人,开始利用自己在氏族组织中的有利地位和职权,把一部分原来属于公有的财产占为己有并据此成为了氏族中的贵族,还有一些人则凭借自己身体、知识、技能等方面的素质优势而拥有了较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并据此成为了氏族中的富裕阶层,这些人逐步成为了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最初的奴隶主。而一些在氏族战争中的俘虏以及本氏族中的贫困者,则沦为了奴隶。
毋庸置疑,奴隶主和奴隶的形成,不仅意味着人类社会中利益完全对立的利益集团已经形成,而且还意味着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虽然,在利益集团已经形成的社会中,很多利益冲突似乎仍表现在不同的利益个体之间,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时的某一利益个体一定是隶属于某一利益集团的,{5}某一个体的利益也一定代表着某一集团的利益。因此,隶属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代表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还会引发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更多、更复杂、更剧烈、更广泛的利益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益集团已经形成的社会中,虽然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存在利益差异,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因为,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也存在着具体分工。在这种分工体系中,不同的个人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以及他们各自注重的利益也是不同的,这同样会造成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异,而这种利益差异在某种情况下,同样会导致利益矛盾乃至相当尖锐的利益冲突。这样,作为利益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犯罪的普遍发生也就成为了一种历史的必然。
如果说,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利益集团的形成,以及同一利益集团中不同人或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异和矛盾,是导致人类社会利益冲突普遍发生的根本原因的话,那么,犯罪的普遍发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益冲突开始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同一利益集团中不同人或阶层之间频繁发生的必然结果。因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形成以及同一利益集团中的利益差异和矛盾,不仅会导致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不断多样,而且同样会导致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消灭他人利益的犯罪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