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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刑法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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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生活逐步进入到信息时代,网络中的虚拟财产逐渐以新型的财产形式出现在现实的生活世界当中。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虚拟财产刑法相关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虚拟财产刑法相关毕业论文篇1

  试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

  摘 要 网络技术的日趋成熟,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财产也不在仅限于日常生活中的财产,网络世界的财产也不断增多,侵害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破坏了稳定的网络秩序。现今的理论界许多学者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不同的看法,刑法中也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依法规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成为刑法面对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盗窃 网络虚拟财产 刑法规制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属性

  一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游戏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是游戏者在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服装、角色等记载在网络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只是一组参数,实际上,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中所存在的,非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资产表现形式。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所说的财产,刑法学者都有各自的看法,形不成统一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有以下三种:

  (一)支持说

  支持网络虚拟财产是刑法上的财产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产生的,但是是由网络用户投入大量的精力换来的,通过虚拟财产交易,可以为网络用户提供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归属于刑法中的财产。有些游戏者为了获得通关的奖励,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比普通劳动者获得收入投入的少,因此,游戏者在网络中获得的财产是以现实的财产为基础演化而来,在转卖过程中,与生活中的游戏者或其他人发生了利益的交换,网络虚拟财产就融入了实际生活,侵犯这些财产也等同于侵犯了持有者的实际财产利益,如此一来,我们不能否认虚拟财产的存在,也不能予以刑法上的保护。

  (二)反对说

  反对的学者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抽象的信息参数,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具有的表现形式,不应当纳入财产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发挥作用,对现实生活不能产生影响。例如,虚拟的攻击性武器,可以用来跟其他玩家较量,提高游戏玩家的等级,但是这些功能只能在游戏中发挥功效,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并不能持有,刑法也不能禁止持有虚拟的杀伤性武器。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游戏本身就是一些数字信息组成的,其中的财产不可能归属于玩家,所有的游戏者只是遵照游戏开发者设计的规则找到程序员提前设定好的财产,游戏中没有财产是真正属于网络用户。

  (三)区分说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不能明确的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财产的范畴,应当区别对待,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也有自己的分类,有些网络财产确实属于财产,但是有些不能算财产,只能说是游戏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一种网络服务而已。

  以上的观点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每一种见解都有独特的长处,也存在些许瑕疵,在理论界,多数的学者是支持网络虚拟财产归为刑法上的财产,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经济性、实用性,而财产之所以是财产就是因为具备这三方面的属性。

  二、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现状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草案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民法草案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保护虚拟财产的一大进步,但是这只是在民法上的具体规定,而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明显缺乏,多数情况下司法部门无法准确地对案件定性,各地法院的判罚并没有完全统一。实践中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主要定以下三种罪名:

  1.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1年,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刘某、王某共谋后,多次通过病毒软件,恶意攻击盛大网络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复制该公司经营的“冒险岛”游戏中的网络数据,如游戏装备和游戏金币而后在淘宝上出售,致使网络游戏玩家急剧减少,严重干扰了盛大公司的收益,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2005年全国首例盗卖QQ号码案,法院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虚拟财产不包括QQ号码、Q币,刑法保护的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QQ号码等虚拟的代码,法院认为QQ号码系即时通信服务代码,行为人盗窃他人的QQ号码的行为,应当依照侵犯自由罪定罪处罚。

  3.定盗窃罪:

  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付某、宋某共谋,三被告相互分工配合,被告人张某通过病毒软件非法制作充值链接,付某负责将充值链接挂在网上,供购买者进行账号充值,宋某负责取款,在其中的一次交易中,付某将充值链接发给吴某时,非法侵入了北京某科技公司“我顶网”游戏充值服务器,非法复制窃取了该公司服务器上的数据信息,主要是游戏金币,折合人民币约为10000多元。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因在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属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二)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1.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在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断增多,犯罪者在犯罪的方法上也是花样百出,随着虚拟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加,犯罪人侵犯的对象也随之增加,对传统意义上刑法的财产概念形成了巨大挑战,迫切要求刑法与日俱进,接纳新的事物,使刑法理论与社会进步相吻合,但是,从近年来的司法案例,司法机关面对相同的案子没有统一的判决,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也只能引用侵犯通信自由罪、盗窃罪和妨害计算机使用罪等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并不是针对虚拟财产制定,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可能会有生搬硬套之嫌,也不能遏制虚拟财产犯罪的行为。

  2.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刑法规制在司法认定上的困境: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追捧,网络用户不断增加,网络游戏者也是与日俱增,对于玩家来说,虚拟的账号、密码、金币、服装等虚拟财产,都是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得来的,与现实中的稀有物品类似,也正因为此,各种偷抢手段迸发,而当游戏玩家因为虚拟财产被侵犯而到公安机关、法院请求保护时,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正是因为刑法的专家学者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有不同见解,刑事立法上对盗窃虚拟财产也是一片空白,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例时没有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就出来了相同案例,不同判决的情形。

  3.网络虚拟财产在价值上的认定困境:

  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是参照侵犯财产罪定罪、或参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规制的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如何衡量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呢?这一问题影响着盗窃此类财产的定罪与量刑,由于难以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目前实际中存在以下价值衡量的方法,第一,根据网络游戏服务者提供的价值认定;第二,根据玩家投入成本计算;第三,根据玩家交易时的价格认定;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具有很多不确定性,每个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又会有所不同,一个案件中的衡量标准和方法很难适用到其他案件,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看待,目前的标准里,每一个标准都有自己所考虑的方面,也有自己站的角度,不能说全对,也不能说全错,要形成统一又能长期运用的标准确实有难度,也考验着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者。

  三、域外国家和地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立法概况

  (一)韩国在虚拟财产刑法规制上的立法概况

  韩国是网络游戏产业化及其发达的国家,但是最早的时候,韩国法律界认为虚拟财产交易不需要由法律来规制,在立法上更是禁止了虚拟财产的交易,虽然法律予以禁止,交易却没有减少,这些交易都偷偷地进行,但是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但由于法律的不承认,交易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用户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韩国的法律不得不重新审视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最终认为,网络游戏中的物品具有财产价值,性质与钱财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二) 日本对虚拟财产的相关刑事立法

  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日本刑法典》有“使用计算机诈骗罪”,日本学者认为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等同于诈骗罪,都是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在行为手段上是一样的,虽然罪名不同,但是可以看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在日本是承认的。

  (三)美国对虚拟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

  美国的计算机技术水平一直是领先于其他国家,计算机犯罪的发生很早就得到重视,美国学者认为,洛克的劳动报酬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都支持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美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现在网络犯罪中,如《电子盗窃禁止法》明确将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纳入保护范围,《电子通信隐私法》也将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数据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在美国,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屡屡出现,虽然立法没有作出独立规定,但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能看出,美国早已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

  四、完善我国盗窃虚网络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

  在我国,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管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还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看,都是有所缺失的,这就导致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也面临诸多困难,为了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刑事立法和司法有必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现行《刑法》第92条主要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将刑法中财产概念的外延扩大到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实用性、经济性,符合财产的属性,应当归属于财产,这样解释也符合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二) 加强有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对立法的补充和完善,也能为法院审理案件时提供参考,不仅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反映现实法律问题的途径,为了有效规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最高司法机关在解释虚拟财产的属性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虚拟财产的具体含义要清晰;其次可以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中的“其他财产”;最后,关于虚拟财产如何定罪量刑也有明确。

  (三) 制定科学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衡量机制

  影响虚拟财产价值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价值认定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但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影响定罪量刑,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形成一个认定标准,在制定价值衡量机制时,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可以根据虚拟财产的等级和市场供求情况来认定,也可以要求工商部门形成一个定价机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参照虚拟财产交易的价格和销赃数额等确定犯罪的危害程度。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政法论坛.2003(6).

  [3]庞云霞.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问题研究.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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