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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2)

刘建分享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法活动和其他工作同样,既要防止口号化、空洞化的无所作为,更要防止扩大化、简单化的错误作为。最近几年,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推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分歧。如何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不让其在具体司法中变成“弹性执法”,这是值得我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
1.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资源。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也必须或尽可能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托,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资源在很多方面对于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判与不判都有所规定。正确认识到这些资源的存在,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根据意义。这些就是我们在司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依据。
2.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候要注意到立法与司法的分工。一方面在刑法立法上对相应的犯罪的法定刑应当轻刑化,另一方面在司法层面更多考虑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我们应该认识到作为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显然不是仅仅在立法层面上起指导作用,它在司法层面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应当说基本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贯穿于刑法立法与司法始终的,不可能有只对刑事立法而不对刑事司法起作用的基本刑事政策。
3.要准确确立司法行为政策化的地位和功能。司法行为政策化在我国司法不平衡现象比较严重的当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将相应的刑事政策贯彻进司法行为中,形成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的统一司法理念,可以尽可能地消减由于司法人员对于法律认识的不同带来的负面作用。由此可见司法行为政策化,对贯彻刑事政策的作用必须加以重视。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问题防范
1.警惕“过宽”倾向。有一种观点认为,多年来“严打”实践证明,单靠严厉打击犯罪并不能使社会治安得到明显好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为了彻底改变以往从严的政策,所以,宽严相济的立足点就是“宽”,就是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这种观念蔓延的后果,必然是会让本该重处的犯罪被从轻发落,这是对宽严相济的背离。”
2.警惕政策使用“随意化”倾向。适用政策上的随意性对法律的严肃性是极大伤害,错误认识和做法一旦形成风气,造成诉讼活动中非理性行为经常化甚至正常化,必然给公众造成执法标准不清楚不确定,结果操控于执法者个人的印象,这种政策的适用必然有损于和谐社会建设。
3.警惕政策使用“口号化”“简单化”“扩大化”倾向。政策的适用必须要落到实处,防止不作为以及错误作为的倾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全面衡量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倾向。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建议
1.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工作中,要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
2.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如何做才能更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严格把握其与“严打”刑事政策的适用区别。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4.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宪法精神,保障人权。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作风。我们要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看是否能有利于促进嫌疑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
四、刑罚轻缓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于如何运用刑罚手段治理犯罪,历来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严惩犯罪人,才能减少犯罪,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轻缓的刑罚治理犯罪,达到社会和谐,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
(一)刑罚轻缓化的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刑罚是朝着文明而理性的方向发展的,刑罚的轻缓化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从世界各国刑罚的发展趋势上看,当代世界刑罚演变的趋势是刑罚由残酷向缓和发展,由身体刑到自由刑到非监禁刑方向发展。这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们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我们认为,我国应当确定刑罚轻缓化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和执法导向,确立刑罚轻缓化的刑罚价值观,而这与我国确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刑罚价值取向是相吻合的。
(二)刑罚轻缓化的意义
1.刑罚轻缓化体现了刑罚发展的趋势。刑罚的轻缓化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果——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2.刑罚轻缓化体现了人道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双重价值。人道主义在本质上要求限制刑罚的严厉性,以维护罪犯的人权,要求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人道主义已经成为刑罚轻缓化思潮的内驱力,是少用、慎用死刑、非监禁刑、假释等原则或制度的内在支撑。刑罚的效益价值要求刑罚实行经济性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刑事立法方面,将原来规定为犯罪的某些行为,根据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的变迁与发展而取消,在刑罚适用解释上,根据不溯既往原则的例外规定,准许适用事后法的从轻原则;在量刑方面,可轻可重者从轻,可定罪可不定罪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用保安处分代替;可宣告执行刑也可宣告缓刑的,则宣告缓刑,可假释也可不假释者假释。
3.刑罚轻缓化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我们知道刑罚过于严酷不但不能预防犯罪甚至会鼓励人们犯罪, 孟德斯鸠说过:“刑罚的完善总是——不言而喻,这是指在同样有效的情况下——随着刑罚的宽大程度一起并进,因为不仅各种宽大的刑罚本身有较少的弊端,它们也是最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引导着人离开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在适用刑罚时,必须顾及刑罚的效益和人道,扩大刑罚的教育功能,坚持刑罚轻缓化。
(三)刑罚轻缓化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经途径
我们知道,事实已经证明严打的作用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用严打来解决问题。正因为此,党中央和国家认识到严打的种种弊端,于2005年以后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严重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较轻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的刑罚。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和适用法律时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用刑尽可能地轻缓宽和,运用刑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实行刑罚轻缓宽和的政策,一方面可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效地打击犯罪,实现刑罚的报应价值;另一方面可以感化和挽救犯罪人,顺应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也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因此我们可以说刑罚轻缓化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经途径。
(四)刑罚轻缓化的实现方式
1.加强刑罚轻缓化的宣传教育。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科学的刑罚观念,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前提条件。传统的重刑主义是与我国刑罚价值取向相违背的,必然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归顺人心,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损害了司法正义。因此,必须从观念上对重刑主义予以彻底摧毁,并树立刑罚轻缓观,树立刑罚节俭和效益观念。
2.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要牢固树立现代法治思想,以人为本,克服重定罪轻量刑、惯用重刑和忽视人权的观念。首先,法官必须准确理解刑罚的价值。法官对刑罚的认识应当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不能死守传统的重刑观。其次,应当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法官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这是依法适用刑罚的基础。
3.少用、慎用死刑。我国在死刑问题上的基本态度是,不废除死刑,但严格依法控制死刑的适用。我国目前仍然保留死刑制度,而且挂有死刑的罪名数量居世界前列。死刑是最严重的惩罚,且没有给犯罪人留下改过自新的机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的生存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即使是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也应该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适用足以惩罚和预防其犯罪的刑罚。
结语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刑事政策问题研究以及刑事政策完善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体制。当前我们必须紧密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实处,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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