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权两公约中的自由权与社会权
田冉分享
论文摘要 人权两公约中,A公约与B公约分别关注自由权与社会权,二者集中体现了两类权利的差异。在权利内容上,二者关注的具体权利有所不同,即使两类权利涉及统一领域,也关注不同的方面;在国家义务上,A公约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作为义务,B公约要求国家承担尊重义务与保护义务;在权利救济上,B公约要求国家对自由权负有救济义务,而A公约并未要求国家负有救济义务;在权利限制上,两类权利均由适格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加以限制,但B公约对自由权的限制更为严格,规定也更为具体。自由权与社会权均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均需各国予以保障实现。
论文关键词 基本权利 自由权 社会权 国际人权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学理上称之为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学理上称之为B公约)统称“人权两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A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对我国正式生效。B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尚未批准生效。人权两公约中,A公约关注社会权,B公约关注自由权,二者集中体现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差异,对两类权利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演进
人权两公约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而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宣言》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类权利具有不同的价值属性,且建立在不同的国家观上,因而在依照《宣言》制定公约草案时,基于不同意识形态的各国难以达成共识,为此《宣言》分别由两公约阐述,其中A公约关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即自由权;B公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社会权。
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分类是随着权利内涵的扩展而出现的。最初,自由权是唯一的权利类型。自由权是一种“免于束缚的自由”,追求自由价值,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消极国家观的体现。此类权利主张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不需要国家的帮助,仅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即不干预个人的自由。在坚持消极国家观的国家看来,自由权是个人持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必须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同时为抵抗国家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保障此类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以司法审查制度对权利予以救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兴起产生了社会权。社会权是一种“免于匮乏的自由”,追求平等价值,是福利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积极国家观的体现。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并不认同社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不认为社会权是一种权利,该主张基于如下理由:第一,社会权并非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该观点认为,自由权是人之为人最根本的权利,如生命权,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护。与之相比,社会权并非不可或缺,如受教育权,较之于生命权遭受侵害,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显得微不足道。第二,社会权无法即刻实现。自由权仅要求国家不对个人自由施加干涉即可实现,当自由权遭受侵害时,公民可诉诸法庭寻求救济。而社会权的实现通常依赖国家的经济发展,分阶段地予以实现。社会权遭受侵害时,公民无法诉诸法庭要求国家强制给付。第三,社会权存在一种“强权”带来的危险。社会权要求国家的积极给予,由政策与立法决定如何给予和给予的程度,为公民生活做出安排,是一种人为构建的秩序,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将破坏市场自发的秩序,造成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也可能因为失却公正而造成歧视或反向歧视。第四,社会权可能纵容了公民的懒惰。社会权追求实质平等,社会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可能将更倾向于增进弱势群体的福利,减弱个人应负的责任,打击勤劳,鼓励懒惰。随着社会权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上述理由被证明并不成立:第一,社会权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它保护的是人的尊严,使公民能够有尊严的活着,与自由具有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价值。第二,各国司法实践中通过扩展自由权的内涵,逐渐将社会权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使之得以真正实现。第三,社会权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实现,辅以司法审查制度对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能够避免国家强权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并解决社会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如今,虽然各国对两类权利的保护程度存在差异,但普遍承认自由权与社会权是重要的权利类型,在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社会权占重要比重,同自由权一同构成基本权利体系。国际人权两公约的通过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两类权利的认同。对比两公约的文本,对解析两类权利的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基本权利 自由权 社会权 国际人权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学理上称之为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学理上称之为B公约)统称“人权两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A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对我国正式生效。B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尚未批准生效。人权两公约中,A公约关注社会权,B公约关注自由权,二者集中体现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差异,对两类权利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演进
人权两公约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而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宣言》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类权利具有不同的价值属性,且建立在不同的国家观上,因而在依照《宣言》制定公约草案时,基于不同意识形态的各国难以达成共识,为此《宣言》分别由两公约阐述,其中A公约关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即自由权;B公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社会权。
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分类是随着权利内涵的扩展而出现的。最初,自由权是唯一的权利类型。自由权是一种“免于束缚的自由”,追求自由价值,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消极国家观的体现。此类权利主张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不需要国家的帮助,仅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即不干预个人的自由。在坚持消极国家观的国家看来,自由权是个人持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必须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同时为抵抗国家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保障此类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以司法审查制度对权利予以救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兴起产生了社会权。社会权是一种“免于匮乏的自由”,追求平等价值,是福利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积极国家观的体现。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并不认同社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不认为社会权是一种权利,该主张基于如下理由:第一,社会权并非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该观点认为,自由权是人之为人最根本的权利,如生命权,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护。与之相比,社会权并非不可或缺,如受教育权,较之于生命权遭受侵害,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显得微不足道。第二,社会权无法即刻实现。自由权仅要求国家不对个人自由施加干涉即可实现,当自由权遭受侵害时,公民可诉诸法庭寻求救济。而社会权的实现通常依赖国家的经济发展,分阶段地予以实现。社会权遭受侵害时,公民无法诉诸法庭要求国家强制给付。第三,社会权存在一种“强权”带来的危险。社会权要求国家的积极给予,由政策与立法决定如何给予和给予的程度,为公民生活做出安排,是一种人为构建的秩序,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将破坏市场自发的秩序,造成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也可能因为失却公正而造成歧视或反向歧视。第四,社会权可能纵容了公民的懒惰。社会权追求实质平等,社会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可能将更倾向于增进弱势群体的福利,减弱个人应负的责任,打击勤劳,鼓励懒惰。随着社会权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上述理由被证明并不成立:第一,社会权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它保护的是人的尊严,使公民能够有尊严的活着,与自由具有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价值。第二,各国司法实践中通过扩展自由权的内涵,逐渐将社会权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使之得以真正实现。第三,社会权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实现,辅以司法审查制度对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能够避免国家强权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并解决社会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如今,虽然各国对两类权利的保护程度存在差异,但普遍承认自由权与社会权是重要的权利类型,在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社会权占重要比重,同自由权一同构成基本权利体系。国际人权两公约的通过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两类权利的认同。对比两公约的文本,对解析两类权利的特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