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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公司并购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王全分享

  二、我国公司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共有制为主体,其他的所有制模式为补充。正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当前的民主与法治还不够完善、行政垄断的影响之下,在公司并购领域也就更为明显地体现为“本土性”问题,在笔者看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并购,可以说是当代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一大举措,但是也正是在这样的并购模式中彰显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和制度不完善相关,有些则与政府自身的定位与目标不明确有关,具体说来主要有:
  第一,法治理念与制度支持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国有企业与地方民营企业的资产整合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是民营企业完全的“国有化”或者国有企业“民营化”;二就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间的参股与控股来实现并购。我们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并购的模式,在并购的过程中总是呈现出法治观念不足与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并购之后的股权“多元化”以及资产优化的效果。
  第二,并购之后的结果非正义与政府的公信力缺失。在并购的过程中,政府往往只关注政策的硬性规定,却忽视了不同企业类型之间的差异,而正是这种差异要求我们的政府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应该更多地关注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并且,政府对于发布的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应充分地保障相对人的预期,在当前问题中就体现为公信力的缺失。
  第三,政府间的协调缺失与企业的自我维权意识不足。以政府为主导的并购模式要求政府以更为宏观的视角看待问题,不仅从当地的利益需求角度出发,更应该着眼与横向的地域差异以及国家的调控政策,这就需要政府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政府做的远远还不够。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权利救济观念,最终导致经济利益受损。
  (二)目标公司管理层收购中存在的制度问题
  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的战略思路是实现国有企业的“有序退出”以及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从而实现为我国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奠定基础。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非国有企业参与到资产重组也就是国有企业改制中来,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种体制改革又可以称之为“国退民进”式,有原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或者控股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在这样的管理收购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具体说来有:
  第一,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管理层的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这种收购模式体现的是财务杠杆原理。但是,法律对于个人的融资渠道又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比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就规定了禁止使用商业贷款进行股权投资。在融资渠道不通畅的前提下,我们很多的管理层人员就会采取一些诸如企业借贷、所收购的目标公司垫资以及截资等非法融资的途径,破坏了良性的市场环境。目前,在我国的管理层收购的模式下,进行融资的自有资金仅占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其余的大部分都是来自于抵押贷款,这种方式损害了公司股权的价值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管理层收购的价格定位问题。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规范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但遗憾的是在这部证监会的管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收购的价格定位标准,从目前的市场实际运作来看,其收购价位一般都会低于股票的每股净资产额。这样做法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管理层人员或者公司职工对于公司的贡献以及融资能力的有限性,但是这对于后期的资产保值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比如管理层人员的投机行为,将低价位的股权高价位抛出以牟取差价。可能在这个问题上,《证券法》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股票的买卖行为做了时间上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企业高管完全可以通过成立公司进行法人持股的方式进行法律规避。
  第三,管理层收购的信息公开与制度规范问题。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交易成本的加大,管理层收购往往是私下进行的,这样就会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危险,对于作为被收购一方的大股东以及中小股东都是极其不利的。这就导致很多的公司在并购的过程中,并没有在相关的报告中披露收购的资金来源,显然这是对我国的《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漠视。豎除了我们前面所阐述的融资问题、价格定位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内幕交易、道德风险以及短期行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源上来讲,都是源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我国公司并购体制的完善
  伴随着我国当前在经济体制转型的不断深化,对于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具体而言:
  (一)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并购的制度完善
  首先,对于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并购,我们在思想上要正确认识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主导不代表政府全能,不能在并购的过程中过多地渗透公权力,这要求我们加强政府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引导我们的民间资本进行优化整合,达到“大进小退”、“优进劣退”的效果。同时,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并购所要实现的目标是股权的多元化,对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其次,要强化被兼并主体的保护与补偿力度。在兼并的过程中,我们的政府应加强对于作为弱小一方的被兼并者的利益倾斜,因为在交易的过程中,被兼并方处于实质的劣势地位,其合法利益更容易遭到侵害。同时,补偿力度不仅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更是政府公信力的体现。这一些列的问题都需要制度的落实与细化支持。
  最后,加强政府之间的交流协作,强化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政府间的合作可以有效的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也避免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盲目性,可以充分发挥各地政府的地方优势。对于投资者而言,政府也应当不断地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进行制度与法规宣传,使维权渠道进一步畅通。
  (二)目标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制度完善
  对于目标公司管理层收购而言,我们的制度完善应该更多地从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出发,不论融资问题、价格定位还是信息公开制度都需要更多的制度规范,而不能仅仅依赖于行业自律。
  第一,拓宽管理层在并购过程中的融资渠道。相较于我国而言,国外的融资途径体现的更加多元,主要有保险公司、风险资本投资、银行贷款以及私募或发行债权的方式进行融资。不得不说国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当在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融资渠道的拓宽。一般来说,国际上的管理层投资变现的渠道主要有股票上市、建立二级市场以及实行二次管理层投资,而股票上市更为大家所广泛采纳。
  第二,加强信息公开与价格定位制度。在立法上我们应该对信息公开进行强制性规定,来避免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这也是对企业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建立科学的定价制度就要求在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公开竞价;同时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交易过程的透明度,保障整个交易过程的公正与公开。
  第三,完善管理层并购流程的程序性规定。在一个行之有效的竞争体系中,只少要对管理层的并购程序进行三方面的规范,包括公司与投资机构的设立、融资与实施并购计划以及完成并购的后续行为。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规范化流程的规定,才能有效地避免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与暗箱操作行为,来保障管理层收购的合法性与效率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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