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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直诉程序概述

卢艳红分享
  论文摘要 本文认为“刑事直诉”应当是以未逮捕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其直接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理论研究方面,明确地将刑事直诉作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或专著非常少。直诉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直诉程序是否通畅,是否符合程序原则,是否具备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问题都尚未被理论研究所关注。相比之下,实务部门以刑事直诉程序为对象的文字资料比较多。这些资料多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介绍,故往往只反映局部地区在办理直诉案件时的一些特殊工作经验,或者只反映直诉程序的某一方面,而无法将直诉程序的司法实践过程较全面地予以呈现。
  论文关键词 刑事直诉 未逮捕案件 刑事诉讼
  “刑事直诉程序”一般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未适用逮捕措施的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在刑事追诉进行的过程中,被追诉者未被逮捕。近年来,随着刑事直诉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实务部门对于刑事直诉程序的关注正在增加,但以直诉程序为对象的理论研究尚少。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国刑事直诉程序意义重大。“直诉”一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一直被广泛使用,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尚没有出现过。很多普通公民,乃至一些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直诉”一词都比较陌生。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与直诉相关的资料时会发现,来自普通公民的关于“直诉”的疑问非常多。在一些律师对网民的答疑回复中,甚至常常能够看到“刑事直诉就是自诉”的回答。这些现象或许告诉我们,对刑事直诉概念进行梳理、对其司法实践过程进行比较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已经非常必要。
  一、直诉程序的基本含义
  “直诉”是一个由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总结而成的词汇,最初为何人、何地所使用,现在已经无法求证。虽尚未登入学术的“大雅之堂”,也尚未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但其在形成之后即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确是事实。至今,不论是在办案实践中,还是在公、检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总结报告、工作经验介绍等资料中,“直诉”一词已被广泛使用。豍2011年5月,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各地媒体争相对本地的“酒驾入罪第一人”进行报道,报道中普遍使用了“直诉”一词,使得“直诉”更频频出现在普通公众的视野中。
  从其使用情况来看,“直诉程序”一般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未适用逮捕措施的案件的诉讼程序。豎也就是说,除被适用逮捕措施的案件以外,未经逮捕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都可以被称为“刑事直诉程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在刑事追诉进行的过程中,被追诉者未被逮捕。“直诉程序”的直接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故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规定、取保候审后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规定,都可以视为“刑事直诉程序”的具体内容。
  二、刑事直诉概念的形成背景
  在实务部门,与“直诉”同时诞生的一个词是“捕后再诉”。不经过逮捕的案件的诉讼程序被称为直诉程序,与之相对应地,先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诉讼程序则被称为捕后再诉程序。二者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透露了“直诉”一词形成的原因:这两类案件的办理工作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据此,办案人员将案件分为直诉案件和捕后再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对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影响非常大,因此,直诉案件和捕后再诉案件的办理工作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侦查人员不但可以更容易地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被逮捕案件几乎都能够被起诉定罪。与捕后再诉程序相比,直诉程序是不受“青睐”的。只有在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取保脱逃的可能性非常小的情况下,直诉程序才会得以适用。“直诉”与“捕后再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区分开来的。在理论上而言,直诉与捕后再诉在实质上仅仅是强制措施适用的不同,并不应当因此而产生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但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逮捕对于刑事诉讼的影响与意义已经超出了强制措施的范畴,逮捕案件和非逮捕案件的诉讼程序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统一规定,但在办案实践中却明显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所以,在实务部门诞生这样的词汇与分类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
  从其形成背景可以看出,“直诉程序”是对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下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概括,因此,它包含了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阶段,故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相对独立和完整的诉讼程序,而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移送审查方式豏。从这个意义上说,直诉程序应当具有其相对独立的程序价值,即保障不逮捕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通畅、高效地完成追诉过程,保障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直诉程序”的概念或许是欠缺理论基础的,但本文认为,这一概念为全面地、系统地了解和研究不逮捕案件的诉讼过程提供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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