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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与对策(2)

黄琪分享

  二、与刑诉法修改相适应的公安机关执法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证据、程序、权利意识
  如前所述,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主动调整,以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而首要的应该是转变执法理念。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求每个公民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尊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而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则理所应当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作为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就是执行法律的规定,其所执行和遵守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程序的公正性直接影响着实体结果的正确性,而我国司法机关历来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因此对程序法的重视与严格遵守就显得尤为重要。新修订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诉法的任务明确规定下来,就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侦查权,改变过去轻视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思想和做法,真正做到将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看待。而要做好这一点,就应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加强证据、程序和权利意识。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还应正确认识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表面上看,很多规定约束了执法人员的手脚,可能使得今后办理刑事案件的难度加大,而实际上,刑诉法的修改也是促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更加规范的良好契机,能助推公安机关造就一支更加文明、规范的执法队伍,这也是近年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目标。
  (二)增强本领,改变已经习惯的工作方式
  有了良好的执法理念,还需要具备过硬的本领,才能更好地配合刑诉法的实施。新修订的刑诉法在很多方面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非法证据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要求办案人员改变以往“由供到证”的办案思路,将侦查的重点放在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收集而不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尤其是面对“零口供”案件时,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是对侦查人员的一大考验,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加强业务练兵和学习,不仅需要对证据知识和证据规则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而且还要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证据;除了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外,还要注意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范性。这不仅是正确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自我保护的需要。此外,新刑诉法还对侦查监督、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为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增加了难度,但只要侦查人员能用正当、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能保证所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和证明案件事实,这些规定对公安机关来说就不成为问题了,而在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情况下,侦查权的合法行使是可能而且是应当实现的。
  (三)清理规范,与法律衔接
  作为具体行使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注重对法律细化,对侦查活动提出具体的操作措施。在目前刑诉法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同样需要将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执法标准细化,对全国公安机关如何正确实施刑诉法提供新的、明确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内容,使之与新的刑诉法相一致,相衔接,以规范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还要具体解决公安机关内部各办案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问题。如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如此一来,必然涉及到刑侦部门与看守所的配合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刑侦部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以犯罪嫌疑人身体存在问题等理由拒绝接收,造成刑侦部门工作被动的情况。类似的情况在其他部门之间也容易出现,基于此,公安部在制定新的执法操作规范时,应注意协调和妥善处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此外,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一些详细规定,对自身的执法行为作出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规范,以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要求。
  (四)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与协作
  作为刑事案件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承担法律监督和审查起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工作有密切关联,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顺利起诉和审判。人民检察院在宪法中被定位于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且新修订的刑诉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其主旨是更加规范侦查行为,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经常、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积极听取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尤其是程序合法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思考和改进。按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侦查机关不与审判机关直接联系,但由于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审判阶段接受质证和认证,实际上两部门之间也存在密切关联。为使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能够顺利被人民法院采信,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目前新刑诉法加大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力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应注意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协作,主动安排侦查人员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尤其是质证程序进行旁听,随时关注和了解审判机关对证据的态度和意见,只有这样才不会使自身的工作陷入被动,也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性建设。
  (五)加强自身的监督检查,严把案件质量关
  除了外部力量的监督之外,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性建设工作还需要依靠自身的监督检查予以推动。在这一点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专职法制员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部门或法制员应承担起刑事案件侦查程序正当合法性和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职责,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和纠正,防止侦查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利遭受损害。为此,公安机关应注重队伍建设和法制部门或法制员的人员配置,在强调公安队伍整体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的同时,注意引进或调配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制部门或担任法制员,使其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把好案件质量关,为之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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