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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高校危机管理视角下的责任追究制建设(2)

魏少妮分享

  三、责任追究制建设
  为了防范高校危机事件,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和不断完善成为高校领导层的关注点。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着重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第一,“谁追究谁”,即确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这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先决条件。第二,“因何追究”,即确定责任追究制的原因和事由,也就是责任追究制的启动机制,确保责任追究有理有据,这构成责任追究制的法理基础。第三,“如何追究”,即明晰责任追究制的方式、程序、机制,使其有章可循,这构成责任追究制的推进机制。第四,“追究后续”,即建立责任追究制的后续发展与保障机制,这构成责任追究制的矫正和融合机制。
  首先,“谁追究谁”的问题。它明确了责任追究主体和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主体是指在高校危机事件发生后,负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惩罚和处分的执行人或执行机关,包括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两类。责任追究的直接主体主要指上一级学校领导和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这类主体通过直接履行法定职能来实现对责任对象的惩罚和处分;责任追究的间接主体主要指学生家长、亲戚朋友和社会媒体,这类主体通过向直接主体施加某种社会影响力从而间接达到对责任对象的惩罚和处分。
  责任追究对象是指在高校危机事件发生后,应该对危机事件发生和结果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惩罚和处分的责任人。按照责任承担的性质和方式,责任追究对象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三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学校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辅导员、教师和其他非领导职位的一线工作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高校各院系主任、副主任和其他非教学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高校的正、副校长和其他的一些领导核心成员,比如有些高校的董事会成员等。
  其次,“因何追究”的问题,回答了责任追究的事项或者缘由。责任追究事项是指启动对责任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事件,也即责任追究的原因。针对高校危机管理而言,这类危机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地震、体滑坡、泥石流地质类灾害;风灾、水旱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二是公共安全类。主要包括集体食物中毒、大面积疾病感染、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滥用药物等类似严重影响师生生命安全的事件。三是社会安全类。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学生非法集会、游行、邪教组织活动、盗窃、黑客骚扰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四是学校管理类事件。如学校乱收费、学生集体舞弊、学术道德腐败、学生心理脆弱、自杀抑郁倾向严重等等。但凡高校发生这些事件,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处理,那么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就应该启动。
  再次,“如何追究”的问题,回答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责任追究的方式,是指被问责的对象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各种否定性后果的形式。它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应当根据责任特点分别设定。一般而言,高校行政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可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法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此时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二个层次为党纪责任。责任人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体现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一责任的承担主要针对学校领导管理层的党员同志。第三层次是管理责任,责任人没有违法行为,并且够不上党纪处分,但因为职位责任履行不当或不充分而接受的来自于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所给与的处分和惩罚,体现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消除影响、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谈话、降级、撤职等;第四个层次是道义责任,责任人由于其下属行政人员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学生不满意,学生身后的家长、朋友、乃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体现为公开道歉和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与其他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在于前三者是被动型的,而后者是主动型的;这四个层次的责任形式可以同时使用,但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互相替代。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管理责任,更不能用管理责任代替刑事处罚。
  基于高校行政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要求标准各异,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应把握几条原则:第一是法定原则。对于已经有法律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道义责任;第二是过错原则。对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责任形式,学校领导人员执行职权行为时存在过错,宜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等资格和道义责任。
  最后,“追究的后续”问题,回答了责任追究对象的复出使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的后续管理主要是针对学校领导管理层而言的,当领导干部因为涉及某项事件承担责任时,比如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降级、撤职甚至引咎辞职等;那么,是否意味着职业生涯就此停滞不前?关于被处理责任人的复出使用、权利保障、监督管理等问题正是责任追究机制后续管理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处分解除的时间、程序;再次复出的时间、程序;被处分期间的绩效考核等方面。
  总而言之,高校危机事件的发生,将给学校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在高校危机管理过程中,作为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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