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2)
张秀琳分享
四、现阶段我国建立沉默权的不利因素
(一)历史环境的影响
沉默权的核心思想是“反对自我归罪”,对于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很难接受的。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一方面是要为被害人讨回公道;另一方面则要求犯有罪过的人“知错必改”、“认罪伏法”。这就是中华文明经过数千年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历史文化价值观。由此可见,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所形成的价值观念是大不相同的。在这种历史文化背景下,要使中国的老百姓接受西方以个人本位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和所谓“反对自我归罪”原则,恐怕是非常困难的。
(二)中国公民对沉默权的整体认知度不高
曾经有法学界人士对中国普通民众关于沉默权的认知程度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96%以上)被调查者对沉默权“知道”或“了解一点”,只有少数的(4%)被访者对其一无所知。对于“沉默权就是一句话不说吗?”大多数被访者(90%以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实行沉默权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真的一句话不说。可见虽然民众对“沉默权”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涉及具体内容时,仍有大多数人不知情,这说明对沉默权具体知识的普及尚未深入。
(三)特殊犯罪存在并呈上升趋势
在某些共同犯罪或牵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揭示案情及同案犯之间的关系,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例如行贿、受贿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三缄其口,约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那么司法机关就很难找到突破口,无法定案。
另外,雇佣杀人案、洗钱罪、流窜作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也会遇到双方当事人约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那么司法机关就很难找到突破口,无法定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于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适用情况给予适当的规定。
(四)侦查技术不够先进,资金投入力度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司法资源、刑事侦察方面的资金是严重不足的,这就导致我国的警力不充分,侦查设备不够完善,侦查技术有待改善,办案人员素质亟待提升等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社会经济日益进步的新形势下,黑社会性质犯罪、智能型犯罪、跨国犯罪等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这对于侦查刑事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社会稳定的要求也变得更加迫切。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然是侦查人员破案的关键证据。为追求程序公正而不惜耗巨资,在中国现阶段是困难的。
五、不适用沉默权的几种形式
第一,保证我们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乃是我国刑事法律最为关键的任务,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好我们国家的安全稳定,促进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必要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法律之中规定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沉默权。
第二,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重大复杂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他们的犯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因此,笔者认为他们都应该不具备沉默权。
第三,明案都是涉及职务的犯罪,对于这样的两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都应该不具备沉默权,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防止这种职务犯罪行为的泛滥,也有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以及保持中国共产党的纯洁性,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六、沉默权的发展
总之,沉默权是一种新制度,其出现必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举证证明带来巨大影响,我们一定要慎重采纳,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仍然需要进行深入地研究,来进一步探索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从而保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制度变得更加规范化、更加健全,更加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征集的收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