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
李东蓊分享
论文摘要 本文立足公诉实践经验,对法庭辩论中需要注意的应对、语言、感情、体语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总结,并概括出了“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的技巧。
论文关键词 法庭辩论 技巧 公诉人
辩论,自古有之。可以说,只要两个人之间存在分歧,就会产生想说服对方的心理,就会产生辩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就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作为负责出庭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接触到的最多,就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诉讼环节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专门环节,参与辩论的双方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这种显著的特点就决定了它与一般的辩论或者辩论赛有着本质的不同。参与法庭辩论的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出席法庭又是一种诉讼行为,这就要求法言法语运用得当,而辩论赛,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竞技游戏,因此更讲求的是语言的生动和幽默。类比、归谬以及极限推导可能就会被大量的运用。这在法庭上就不那么合适。另外,辩论赛由于其竞技性,对发言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法庭辩论注重的是查明真相,对时间并不会做严格的限定。除此之外还有称谓上的区别、立场上的区别等等。因此,对于辩论赛的认知,以及关于辩论赛技巧的掌握,是不能直接套用在法庭辩论上的。法庭辩论有其自身的规律,它本质上是严肃的诉讼活动,不是游戏性质的竞技比赛,在辩论赛上,我们可以回避对方的问题,可以进行诡辩,甚至可以故意曲解对方的论点,但是在法庭上,我们应该秉承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立场,用事实和证据来揭露犯罪。因此,法庭辩论要成功,首要的前提是审查案件时是否认真、细致,公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公诉实务能力是否优秀,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可以锦上添花,但不可以喧宾夺主。否则,就失去了法庭辩论的意义。
有人说,公诉席是没有硝烟的战场。既然是战争,就要讲兵法、讲策略。《孙子兵法》对于军队的作战要求是“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笔者认为法庭辩论技巧和应变也可概括为“风林火山”这四个字,具体来说,就是: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
一、应变如风——快速得当的应对
应变如风,就是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反应迅速,同时,辩论思路要多点开花,当正面论证难度大时,要及时转变思路,善于隐藏自己的真实意图,做到让被告人、辩护人捉摸不透,从而让被告人、辩护人自己暴露矛盾。法庭辩论多数是公开进行的,公诉人作为国家形象的代表,在庭上如果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问题不敢回应,或者不予回应,那么,就会使合议庭和旁听群众认为公诉人无法回应问题,庭审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虽然在我国,法庭辩论暂时还不像英美法系那样直接决定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但是在网络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困扰。一个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既不会不回应对方的问题,也不会对方问什么就答什么,而是会根据对方提出的问题,迅速思考并选择出最佳的回答方式。一般来说,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常用的回应方法包括:直接回答、迂回应答、顺势而答、借势回答等。
例如,被告人韩某某、尹某某等四人盗窃、抢劫一案,该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可能涉嫌对被告人尹某某刑讯逼供,在将线索移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同时,也依法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在法庭辩论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意见,并以此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由于此时渎职侵权部门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尚未结束,公诉人无法正面回应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存在。但是,如果不回应的话,势必会给旁听人员和合议庭造成不好的印象,也可能促使被告人、辩护人进一步渲染刑讯逼供,影响司法机关形象。此时就可采取迂回应答的方式,在答辩中首先指出公诉方在审查时已经充分注意到刑讯逼供的可能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渎职侵权部门审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此时,公诉人已经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现在起诉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体系是不包含其本人的供述的。这样的回应有力地回击了辩护方继续纠缠刑讯逼供,大打悲情牌的策略,而且凸显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效果较好。
再如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控方列举的证人全部都是被害人的亲戚,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纳。这一问题显然荒谬,但正面回应未必能使旁听群众认识到辩护人观点的不合理性,公诉人注意到辩护人也提交了3名被告人亲属的证言作为证据,此时就可采取借势回答的方法,指出按照辩护人的观点,辩护人提交的3名证人也全部是被告人的亲戚,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纳。通过这种借力打力的应对,使辩护人的谬误和矛盾直接自然的暴露出来,然后再正面回应证据的效力原则,庭审效果较好。
论文关键词 法庭辩论 技巧 公诉人
辩论,自古有之。可以说,只要两个人之间存在分歧,就会产生想说服对方的心理,就会产生辩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就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作为负责出庭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接触到的最多,就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诉讼环节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专门环节,参与辩论的双方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这种显著的特点就决定了它与一般的辩论或者辩论赛有着本质的不同。参与法庭辩论的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出席法庭又是一种诉讼行为,这就要求法言法语运用得当,而辩论赛,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竞技游戏,因此更讲求的是语言的生动和幽默。类比、归谬以及极限推导可能就会被大量的运用。这在法庭上就不那么合适。另外,辩论赛由于其竞技性,对发言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法庭辩论注重的是查明真相,对时间并不会做严格的限定。除此之外还有称谓上的区别、立场上的区别等等。因此,对于辩论赛的认知,以及关于辩论赛技巧的掌握,是不能直接套用在法庭辩论上的。法庭辩论有其自身的规律,它本质上是严肃的诉讼活动,不是游戏性质的竞技比赛,在辩论赛上,我们可以回避对方的问题,可以进行诡辩,甚至可以故意曲解对方的论点,但是在法庭上,我们应该秉承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立场,用事实和证据来揭露犯罪。因此,法庭辩论要成功,首要的前提是审查案件时是否认真、细致,公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公诉实务能力是否优秀,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可以锦上添花,但不可以喧宾夺主。否则,就失去了法庭辩论的意义。
有人说,公诉席是没有硝烟的战场。既然是战争,就要讲兵法、讲策略。《孙子兵法》对于军队的作战要求是“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笔者认为法庭辩论技巧和应变也可概括为“风林火山”这四个字,具体来说,就是: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
一、应变如风——快速得当的应对
应变如风,就是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反应迅速,同时,辩论思路要多点开花,当正面论证难度大时,要及时转变思路,善于隐藏自己的真实意图,做到让被告人、辩护人捉摸不透,从而让被告人、辩护人自己暴露矛盾。法庭辩论多数是公开进行的,公诉人作为国家形象的代表,在庭上如果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问题不敢回应,或者不予回应,那么,就会使合议庭和旁听群众认为公诉人无法回应问题,庭审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虽然在我国,法庭辩论暂时还不像英美法系那样直接决定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但是在网络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困扰。一个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既不会不回应对方的问题,也不会对方问什么就答什么,而是会根据对方提出的问题,迅速思考并选择出最佳的回答方式。一般来说,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常用的回应方法包括:直接回答、迂回应答、顺势而答、借势回答等。
例如,被告人韩某某、尹某某等四人盗窃、抢劫一案,该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可能涉嫌对被告人尹某某刑讯逼供,在将线索移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同时,也依法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在法庭辩论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意见,并以此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由于此时渎职侵权部门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尚未结束,公诉人无法正面回应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存在。但是,如果不回应的话,势必会给旁听人员和合议庭造成不好的印象,也可能促使被告人、辩护人进一步渲染刑讯逼供,影响司法机关形象。此时就可采取迂回应答的方式,在答辩中首先指出公诉方在审查时已经充分注意到刑讯逼供的可能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渎职侵权部门审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此时,公诉人已经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现在起诉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体系是不包含其本人的供述的。这样的回应有力地回击了辩护方继续纠缠刑讯逼供,大打悲情牌的策略,而且凸显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效果较好。
再如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控方列举的证人全部都是被害人的亲戚,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纳。这一问题显然荒谬,但正面回应未必能使旁听群众认识到辩护人观点的不合理性,公诉人注意到辩护人也提交了3名被告人亲属的证言作为证据,此时就可采取借势回答的方法,指出按照辩护人的观点,辩护人提交的3名证人也全部是被告人的亲戚,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纳。通过这种借力打力的应对,使辩护人的谬误和矛盾直接自然的暴露出来,然后再正面回应证据的效力原则,庭审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