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张林分享
论文摘要 康德不仅是一位哲学家,因其法学成就显著,也可以称为法哲学家,在其思想理论基础中,三大批判十分重要,同时其道德理论更是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康德阐述了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什么是法。本文从康德对法的定义入手、分析其对道德的理论根据,以便更深刻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 康德 法哲学 法律 道德
一、康德理论中对法的释义
在康德的观点中,他肯定了社会契约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法存在的理性依据。他认为:法是一类人放弃其不受约束的自由而在宪法里追寻的安静的社会秩序。豍从康德对法所作的释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康德认为“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豎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康德把人的外部行为作为法律追究的对象
现代法律认为,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而且对其规范的也仅仅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对于在无意识状态下人们发生的行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民法中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和刑法中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的人可以给予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在康德《法的行而上学原理》得到了很好的区分
法发的定义可以从法理学角度进行解读亦可以从法哲学层次的进行理解。康德认为:作为法理学理论的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其科学范围包括一定的权利和原则。在法理学中不仅是立法理论,还包括法的社会性质、、法的主客体、法的内容(权利义务)。如果仅对法理学作实体性分析,就可以看出康德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同时,对现代意义上的法定义时正像卓泽渊教授《法学导论》一样,法是以国家意志作为其制定目的、以法律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原则和思想为重要内容、其内在实质和外在形象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现代定义的法与康德的定义的法相比较而言,在理论印证上,缺乏哲学理论和抽象的解释,这也就是只把康德的法哲学划分在哲理法学派里的主要原因。
二、康德道德理论分析
康德关于道德的哲学思想的重要方面就是“形而上学”,也可以说是他的法哲学思想的灵魂。康德肯定德行伦理学说,他坚持认为道德具有纯洁性和严肃性。他认为:“一个人可以追求理想而生存,但是不能活在空洞的理想中,因为这不能称之为幸福。”在康德的道德理论中,道德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价值追求的源泉,什么价值都要以道德为出发点。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西方其他哲学家远不及于康德的道德哲学观点。
康德在道德哲学的基础上提出著名责任和意志的。首先他认为有道德的来源于于责任,一些行为如果仅仅以爱好或者是兴趣为出发点,其结果是没有多少道德价值的,甚至可能是一点都不存在道德的踪影。人应该作为一个具有理性且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将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自己行为的动机,最好是赋予每个人以道德感。人的意志体现在现实中就是道德发展的动机。其次,“出于责任”在客观上体现对道德的遵循。豐道德规律是先天,意志来源于道德规律,且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有效性,这就是康德称之为自由规律的现象。康德认为道德规范是法律的根据。法律是在道德规律支配人的意识情况下的一种特定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与道德规律相一致时,法律乃善意的、合法的。在康德的命题中,责任连接自由原则和人的行为,责任是一个连接纽带。自由在责任的支配下不会成为虚幻。在上述观点基础上,康德著名的认为:“除非是愿意将自己置于大众的行为规范中,将约束自己的准则变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律,否则就不具备行动的意义。”这些分辨行为是善还是恶,是强制行为还是非强制行为。法哲学理论的发展乃至立法学的发展都深受意志原则影响,意志原则是“人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义法学强力支柱。康德的道德法则是这样实现的:在我采取行动之前,由我的自由意志来设想,如果我要采取的行动准则普遍化实施(也就是通过立法让所有人都执行)后会怎么样?在这里我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到自私的欲望、外界强制(包括他人树立的道德榜样、道德格言或口号、甚至法律等造成的压力)、生理和心理状况(比如痴呆、精神病、恐惧等)等因素的干扰。也就是用个人的自由意志来客观地考虑,如果每一个人都按照这个准则行动后会对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所有人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如果这个结果导致这个准则被取消,就是不道德的,如果可以存在,就是道德的。
论文关键词 康德 法哲学 法律 道德
一、康德理论中对法的释义
在康德的观点中,他肯定了社会契约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法存在的理性依据。他认为:法是一类人放弃其不受约束的自由而在宪法里追寻的安静的社会秩序。豍从康德对法所作的释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康德认为“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豎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康德把人的外部行为作为法律追究的对象
现代法律认为,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而且对其规范的也仅仅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对于在无意识状态下人们发生的行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民法中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和刑法中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的人可以给予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在康德《法的行而上学原理》得到了很好的区分
法发的定义可以从法理学角度进行解读亦可以从法哲学层次的进行理解。康德认为:作为法理学理论的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其科学范围包括一定的权利和原则。在法理学中不仅是立法理论,还包括法的社会性质、、法的主客体、法的内容(权利义务)。如果仅对法理学作实体性分析,就可以看出康德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同时,对现代意义上的法定义时正像卓泽渊教授《法学导论》一样,法是以国家意志作为其制定目的、以法律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原则和思想为重要内容、其内在实质和外在形象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现代定义的法与康德的定义的法相比较而言,在理论印证上,缺乏哲学理论和抽象的解释,这也就是只把康德的法哲学划分在哲理法学派里的主要原因。
二、康德道德理论分析
康德关于道德的哲学思想的重要方面就是“形而上学”,也可以说是他的法哲学思想的灵魂。康德肯定德行伦理学说,他坚持认为道德具有纯洁性和严肃性。他认为:“一个人可以追求理想而生存,但是不能活在空洞的理想中,因为这不能称之为幸福。”在康德的道德理论中,道德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价值追求的源泉,什么价值都要以道德为出发点。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西方其他哲学家远不及于康德的道德哲学观点。
康德在道德哲学的基础上提出著名责任和意志的。首先他认为有道德的来源于于责任,一些行为如果仅仅以爱好或者是兴趣为出发点,其结果是没有多少道德价值的,甚至可能是一点都不存在道德的踪影。人应该作为一个具有理性且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将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自己行为的动机,最好是赋予每个人以道德感。人的意志体现在现实中就是道德发展的动机。其次,“出于责任”在客观上体现对道德的遵循。豐道德规律是先天,意志来源于道德规律,且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有效性,这就是康德称之为自由规律的现象。康德认为道德规范是法律的根据。法律是在道德规律支配人的意识情况下的一种特定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与道德规律相一致时,法律乃善意的、合法的。在康德的命题中,责任连接自由原则和人的行为,责任是一个连接纽带。自由在责任的支配下不会成为虚幻。在上述观点基础上,康德著名的认为:“除非是愿意将自己置于大众的行为规范中,将约束自己的准则变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律,否则就不具备行动的意义。”这些分辨行为是善还是恶,是强制行为还是非强制行为。法哲学理论的发展乃至立法学的发展都深受意志原则影响,意志原则是“人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义法学强力支柱。康德的道德法则是这样实现的:在我采取行动之前,由我的自由意志来设想,如果我要采取的行动准则普遍化实施(也就是通过立法让所有人都执行)后会怎么样?在这里我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到自私的欲望、外界强制(包括他人树立的道德榜样、道德格言或口号、甚至法律等造成的压力)、生理和心理状况(比如痴呆、精神病、恐惧等)等因素的干扰。也就是用个人的自由意志来客观地考虑,如果每一个人都按照这个准则行动后会对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所有人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如果这个结果导致这个准则被取消,就是不道德的,如果可以存在,就是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