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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执行中的诚信问题探析

孙译军分享
  论文摘要 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及其重要性为切入点,分析了其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失信于民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制定和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 执行 诚信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中有权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只占少数,而有权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则涵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多数工作部门,行政机关的大量行政行为是直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范畴,但更接近于行政立法,对依法行政有着重大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合法合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严格执行,都会影响到管理相对人对政府诚信度的认知。由于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的相关规制还有所欠缺,所以其制定和执行中的失信问题,影响着诚信政府的建设,需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及制定与执行中讲诚信的重要性
  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确切定义尚未形成一致的定论,但其基本内涵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外的对不特定人和事加以规范,并涉及或影响相关主体权利和义务的非法律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它往往直接或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具体怎样为哪些行为的,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化或对尚无法律规定领域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或者“政策”。它和法律一同指导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工作,是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依据。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执行中讲诚信的重要性
  据一项诚信调查显示,公众认为“目前最需要提高哪方面的诚信”中,“政务诚信”占到59.9%,公众对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诚信度评价如此之低,说明我们的政府在日常行政中有太多的失信行为。“人无信则不立,国无信则衰。”政府失信于民,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中有失信行为,将会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并对因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销而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规定了事后的补偿和赔偿制度,这是对政务失信于民的弥补措施的一次重大突破。但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或执行中的失信行为,还是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并在现实中存在大量问题,导致公众对法律和政策产生怀疑,认为有些法律和政策遵守与否无所谓、或者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政府要公众遵守法律和政策,自己首先要带头做到言出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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