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绿色消费法律问题研究(2)
阳茜 分享
三、影响我国个人绿色消费制度健全发展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绿色消费制约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时期,大部分消费者都处于较低或中等收入水平,难以满足对市场上相对价格较高的绿色产品的消费。其次,我国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其认识仅仅停留在消费绿色产品上,对在消费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节约资源及能源这两层含义上的理解并不深刻。而且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消费也还没有形成主动的选择,对绿色产品的判别方式也不够科学,造成绿色消费行为的不成熟,消费仍然比较盲目。
(二)绿色消费的生产障碍
生产决定消费,要实现绿色消费首先要有绿色产品的生产。绿色消费的生产障碍主要体现在:一是绿色产品承载环境成本,价格偏高,又无法确定预期收益,存在较大的成本压力和开发风险,而且与非绿色产品生产的企业竞争不公平,必然导致企业生产绿色产品的动力不足,制约绿色消费的发展。二是我国绿色产品研制开发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乏,绿色产品科研与生产结合不紧密,开发绿色产品的投资缺口大,同时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三是我国的绿色产品制造业还未形成规模,产品结构单调,分布结构不均衡,生产管理水平落后,根本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三)宏观环境不够理想
绿色消费发展的规模、质量和速度,主要取决于政府环境管理目标的高低、管理标准的宽严、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管理力度的强弱。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仅仅是倡导绿色消费,却没有提供灵活的引导绿色消费方式成长的鼓励政策以及对绿色消费品生产经营的支持政策。而且在倡导绿色消费立法等方面也严重滞后,有的甚至是一片空白,这必然导致目前我国绿色消费宏观环境的不尽如意。除此之外,政府对绿色消费的宣传不到位,没有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要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为绿色消费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从制度上规范生活。
四、我国建设个人绿色消费制度的措施
(一)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来推动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的开展需要健全有效的绿色消费环境,尤其是绿色消费法制的完善。国外如日本已制定了《绿色消费法》。相比之下,我国的绿色消费法律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的绿色消费基本法应当加快制定,逐步建立健全绿色消费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包景岭在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建议,应当尽快开展《绿色消费促进法》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从法律上保证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行为,在立法方面呼应《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法》。
(二)完善消费者法律制度促进绿色消费
完善消费者法律制度,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避免与《绿色消费促进法》中的规定重复,确立“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倡导、鼓励绿色消费”的原则。增加以个人消费者为本位,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为背景,以绿色产业、绿色能源、绿色供应为支持的,消费者自主选择绿色消费的权利。适当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承担的回收利用义务,以便在消费环节促进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对消费者有害环境的消费方式予以严格限制或禁止,如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禁塑令”。
(三)改革消费税,以消费税引导绿色消费
在新的历史时期,消费税也应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寓禁于征的调节功能。扩大征税范围,将对环境有害和资源再生速度慢的商品等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不同产品根据其对环境的友好程度设计差别税率。在计税方式上,改用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使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自己所承担的消费税款。通过消费税的改革进一步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鼓励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
(四)构建绿色押金制度
押金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作下的环境保护立法框架的充分体现。绿色押金制度是指按照规定向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人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当他们把潜在污染物送回回收系统时即退还所收附加费的制度。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饮料等商品的同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容器或包装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根据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数量,退还消费者预先为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费者不退回其已经付过押金的容器或包装物,则其所支付的押金将不能退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