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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2)

张清分享

  二、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无专门的机关对慈善组织的运作进行严格地监督与指导
  在我国,所谓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对有关慈善捐赠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运作,如慈善机构在接受和使用受赠财产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严格地监督和指导。尽管慈善机构在业务上要受到各自的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但在实际过程中,所谓的业务主管机关只是徒有其名,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方式,以及相应的处罚办法,所谓的监督根本不存在。
  (二)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松散,缺乏自我约束
  任何组织要实现其组织目标,必然要从内部开始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和主体力量,作为沟通捐赠主体和受助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也要加强内部管理。而目前在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由于内部管理松散,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管的缺失,有些机构及人员违背创办初衷,对相关章程执行力不够,对应施行的决策没有到位、到点。
  (三)慈善组织财务不透明
  一般来说,衡量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信力的一个标准,是看它的运作是否规范以及慈善财务是否透明。而在中国,有相当一部分慈善组织,长期以来账目基本不对外公开, 财务制度不透明,致使广大民众并不清楚捐款的去向和所用何处。这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不高,再加上监督机制的缺失,很容易引起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而对于慈善而言,只要腐败行为发生一起,就足以挫伤人们的慈善之心,对慈善事业产生信任危机。
  三、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督完善的建议
  (一)通过加强慈善立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活动规则、监管机制,引导慈善组织良性发展
  目前,对于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还存在着不少的争议,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内部治理结构等内容均予以规定,但仍未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缺乏对于慈善组织有效的法律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加强慈善立法,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活动规则、监管机制,从法律上扫清慈善组织的发展障碍,同时用健全的法制看管好社会的爱心,从而引导慈善组织良性发展。
  (二)设立一个官方的专门的慈善监督机构来对慈善组织的运作进行严格地监督和管理
  当前中国政府监督主体呈多元化的状态,主要的官方监管部门包括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等。这种多元实施主体的监管模式往往会导致不同主体之间相互争夺权力、互相推卸责任的尴尬局面,从而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在慈善组织内部设立必要的监督机构来加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监督
  针对目前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松散,缺乏自我约束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慈善组织内部设立必要的监督机构来加强行业自律。具体来讲,该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考核慈善资金的使用效果,会同部分捐助者对慈善组织的运作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四)向公众公布慈善财产运作明细,接受公众的监督
  在我国,慈善组织的善款和运作经费都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就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当前最重要的是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范围,完善慈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对慈善信息披露的程序、监督体系、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慈善财产运作明细,使公众能够随时了解捐款的去向和所用何处。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行善积德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慈善事业的主导力量,作为沟通捐赠主体和受助主体的桥梁和纽带,慈善组织的良性运作是慈善事业得以长足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只有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保障慈善组织的高效运作,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才能促进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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