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
罗金兰分享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探讨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其本质,进而从规范公权力、健全法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构建闲散人员的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治理钓鱼执法现象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钓鱼执法 公权力 利益 行政执法
一、什么是钓鱼执法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钓鱼执法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异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钓鱼执法是严重的以权谋私,变“执法为民”为“执法为钱”。
二、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
1.“钓”翁之意不在“钓”,而在“鱼”——利益的驱动
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俗称“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钓鱼执法就是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以权谋私。通常情况,所有参与钓鱼的每一层级都可从罚款中获得获利,执法大队的“提成”,大大超过了正常的罚款指标。 通过钓鱼执法,不但可以提前超额的完成任务指标,而且大大提高自己收入。交通执法俨然成了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不仅执法大队的公权力们直接切分,还有一大批“临时执法人员”,通过亲自做钓钩或钓头等手段分上一杯羹。真是达到了“双赢”效果。
2.绩效考核体制的不科学
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绩效管理是激发执法人员士气,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宝,但我国现行的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过于强调定量指标的提高,而忽视了定性的指标的提升。为了完成所谓的指标,就不惜一切代价的创指标。上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2007、2008年中,“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这样的绩效不仅能很好的完成任务额,而且能得到绩效奖励,可谓“一箭双雕”。
3.法律制度不健全
“大多数组织只有15%的问题是由其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引起的。其余的85%问题根源于这些人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的制度”。 首先,我国当前处理非法营运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其第六十四条中对违法经营的处罚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或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从3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而没有全国统一的裁量标准,由于对这个自由裁量权的拿捏不同,导致全国各地执法“五花八门”——同种行为,在南京罚3万元,而在深圳可能是5万。甚至于在同一地同一种违法行为处罚方式都是不同的。第二,法律条文也没有说明私家车替别人顺路带点东西是不是非法营运?在一个自称是法治的社会,这样的法律缺陷是不应该存在的。
4.程序非正义
程序正义指的是确保执法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钓鱼执法的执法程序存在着程序上的非正义,其一,执法部门不可以诱导公民违法,对其可疑行为可以进行客观调查,但不能故意设局,诱使公民做出无辜的违法行为;其二,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不是透明、公开的,而是“暴力执法”,暗箱操作。执法过程的非正义,必然导致执法结果的非正义。
5.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增多
钓鱼执法当中的钓头和钓钩大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共同的特征:一是没有正式就业,缺乏组织管理,游荡于社会的大街小巷;二是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目前,因人口流动变易,但因各种原因而失业的人增多,社会闲散人员的数量正在不断上升。由于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生活状况得不到保障,他们就极易会不顾一切的从事任何能养生的活动或工作,成为社会的隐患,比如做钓钩和钓头等。
关键词:钓鱼执法 公权力 利益 行政执法
一、什么是钓鱼执法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钓鱼执法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异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钓鱼执法是严重的以权谋私,变“执法为民”为“执法为钱”。
二、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
1.“钓”翁之意不在“钓”,而在“鱼”——利益的驱动
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俗称“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钓鱼执法就是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以权谋私。通常情况,所有参与钓鱼的每一层级都可从罚款中获得获利,执法大队的“提成”,大大超过了正常的罚款指标。 通过钓鱼执法,不但可以提前超额的完成任务指标,而且大大提高自己收入。交通执法俨然成了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不仅执法大队的公权力们直接切分,还有一大批“临时执法人员”,通过亲自做钓钩或钓头等手段分上一杯羹。真是达到了“双赢”效果。
2.绩效考核体制的不科学
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绩效管理是激发执法人员士气,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宝,但我国现行的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过于强调定量指标的提高,而忽视了定性的指标的提升。为了完成所谓的指标,就不惜一切代价的创指标。上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2007、2008年中,“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这样的绩效不仅能很好的完成任务额,而且能得到绩效奖励,可谓“一箭双雕”。
3.法律制度不健全
“大多数组织只有15%的问题是由其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引起的。其余的85%问题根源于这些人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的制度”。 首先,我国当前处理非法营运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其第六十四条中对违法经营的处罚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或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从3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而没有全国统一的裁量标准,由于对这个自由裁量权的拿捏不同,导致全国各地执法“五花八门”——同种行为,在南京罚3万元,而在深圳可能是5万。甚至于在同一地同一种违法行为处罚方式都是不同的。第二,法律条文也没有说明私家车替别人顺路带点东西是不是非法营运?在一个自称是法治的社会,这样的法律缺陷是不应该存在的。
4.程序非正义
程序正义指的是确保执法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钓鱼执法的执法程序存在着程序上的非正义,其一,执法部门不可以诱导公民违法,对其可疑行为可以进行客观调查,但不能故意设局,诱使公民做出无辜的违法行为;其二,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不是透明、公开的,而是“暴力执法”,暗箱操作。执法过程的非正义,必然导致执法结果的非正义。
5.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增多
钓鱼执法当中的钓头和钓钩大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共同的特征:一是没有正式就业,缺乏组织管理,游荡于社会的大街小巷;二是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目前,因人口流动变易,但因各种原因而失业的人增多,社会闲散人员的数量正在不断上升。由于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生活状况得不到保障,他们就极易会不顾一切的从事任何能养生的活动或工作,成为社会的隐患,比如做钓钩和钓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