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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王琦分享
  论文关键词:科技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法律手段
  论文摘要:介绍了科技平台的概念、目标及任务,分析了科技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提出了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科技平台建设是近几年国家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针对科技资源投人大量增长,但科研主体间却未形成共享,造成投人浪费、建设重复、资源闲置、使用效率低下的状况而提出设立的一项专项工作,旨在利用先进的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以较少的资金投人,整合带动激活过去形成的大量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连点成线,以线布网,建成专门的服务于科技人员科研活动的条件平台,以对科研探索、技术发明、社会生产、自主创新提供基础条件的支撑。
  1、科技平台的概念和目标及任务
科技平台建设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于避免科技资源的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投人产出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从宏观层面讲,科技平台为学科交叉基础研究提供基本支撑,为前沿创新性取得突破性进展提供必要条件,为科学研究和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公平参与、高效运行的良好环境。笔者认为科技平台是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将分散的实物科技资源收集并标准化表达,再将信息放置到先进的网络平台系统中,以开放共享的理念为指导,建立创新的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提高国家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性国家提供支撑的一种集实物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制度资源、标准资源、人才资源为一体的运行服务体系。可以说,科技平台建设是科技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一项“金科”工程。根据不同客体运行服务方式的特点,可以将平台归纳为基础资源类平台、技术服务类平台、面向企业创新平台以及研究实验基地等4种类型。一般来讲,它具有基}}I,性、公益性、战略性和动态开放等特征。
根据《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描述,我国科技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适应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研究服务机构。
这期间科技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实现资源的信息化、网络化,建立适当集中与适度分布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估监测机制,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创造公共资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评价体系,建立人才凝聚机制,培育、形成一支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自2003年科技平台T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对科技平台建设进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实践发展中求解。
  2、科技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分析
  2.1从辩证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建设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别强调资源、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通、扩散、传播和利用,最终目的是提高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平台保障的是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层面的发展利益。而对于科技平台整合的相当一部分知识资源,则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我们知道,知识的本质是信息,信息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经济学特征是公共物品。根据效益论原理,信息的本质及其价值(实际价值与潜在价值)是界定谁将持有并行使权力的评判标准。授权与否的主要考量,则是通过给予适当激励,促进知识或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换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口标,是致力于创造适当的个体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中的个体信息生产最大化,最终推动社会福利增长。对于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很多的研究,目前基本认为:二者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统一关系,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对立统一上,时间性方面存在着长期与短期,创新性上存在着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一个闭环系统中不同的节点,循环往复,交错提高。由此,在开展科技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收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在制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进行信息资源链接中的产权保护问题。
  2.2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就像是知识资源的“销售渠道”,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知识”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知识资源天然所具有的溢出性和经济外部性,通过科技平台对知识资源进行流通和传播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力度就会时时影响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会提高使用方的边际成本,同时提高提供方的边际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此时社会整体的边际收益为正,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效益的影响见图1。图1中,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从尸点向T点提高时,资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边际收益转负,资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缓慢上升,直到T点,社会系统整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创新效率达到最高,此时,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达到一种动态均衡。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是调节器,通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调整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影响知识的产出水平和创新效率,最终社会系统的效益曲线的最高点形成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3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
知识生产和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乃至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尤其在现今的“后危机时代”,抢占科技创新的制高点,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拓展社会发展空间,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当仁不让”的责任。促进先进的科研知识资源不断地生产出来,要以社会公平原则为指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创新秩序。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维护科研知识资源生产的正常秩序,加大对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使高端原创的知识产权得到强有力的保护,使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社会地位以及成就感得以提升。同时又要通过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加强政府对科技平台建设的投人引导和规范监督,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提供支撑,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促进市场中的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
  3、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3.1技术手段
  有研究学者提出D-RBAC (Document Role Based Access Control )模型,它是在HBAC模型基础上进行了改进。RBAC模型包含用户、角色和许可3个实体,其中,用户为访问计算机资源的主体,通常指人;角色指一个组织或任务中的工作或位置,代表了一种资格、权利和责任;许可表示对系统中的客体进行特定模式访问的操作。用户分配指根据用户在组织中的职责和权利被赋予相应的角色;角色分配指角色按其职责范同与一组操作许可相关联;会话指用户与系统进行的交互;约束为对指派给角色的主体和权限及会话中激活的角色进行限制。D-RBAC模型在角色与操作目标之间引人了文档操作集概念,将被保护的文档与可进行的操作封装在一起(形成文档操作集),生成新的许可,新的许可不仅包括操作,而且包括被保护的目标文档,在权限分派时直接把文档操作集指定给相关角色,极大地简化了权限分配的问题。
再就是引人实名制身份认证技术。目前我国公安部门已建立了身份证查询系统,如果在这一系统上加人网络接口,对网民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识别是可以做到的,而且技术要求也不会太高。部分网络技术人员认为,网络运营商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查询系统建立联网后,通过输人网民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识别实名的真伪;另外,计算机也可以装上身份证扫描系统,网民在注册时,只要把身份证放在扫描仪上即可识别。此外,将基于角色管理的访问控制还可进一步扩展。为防止科技平台中共享资源的二次传播,可以将共享文件与个人计算机或手机等电子设备的Mac地址捆绑,保证只有具有该电子设备的用户才能访问平台中共享的信息,即使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给其他的用户,由于Mac地址的制约,其他用户也无法打开该信息,从而为科技平台上的信息资源共享保护打上双重和多重保险。
  3.2法律手段
在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著作权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明确规定了网络传输是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和享有作品的专有权利。二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借鉴了美国DMCA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法中的不足和空白。三是《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利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四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保护条例首次对网络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做出明确规定,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多重视一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增加相应的符合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限制和必要的豁免条款。给科技平台建设营造更实际更宽松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时代的新形势下,我国面临着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紧迫需求,在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同时,还要有健全的法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信息正当有效传播和共享的行为。注重研究现有的其他国家的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同国际规则接轨。特别是有关处理科技资源、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规范,开展深人研究,并结合我国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实际,为我国网上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建议和素材。建立和完善科技平台资源共享的法律体系,与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适应人们的科研创新的需要,提高知识创造的活力,有益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有益于人们科学素质的提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问题,才能营造和谐共赢的科研和社会发展局面。
  3.3市场和舆论手段
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逐渐淡化,时间性逐渐加强。推动科技平台知识资源共享必须考虑知识创造者资源占有者在双重角色下的不同心理状态和心理需求,建立合理市场机制,保护知识产权和对知识的合理使用,保持二者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表面上看,科技平台建设倡导的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是两个互为矛盾的概念,其实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是应市场经济和知识创新的要求而产生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知识共享直至知识创新,它是为了达到知识拥有者和知识需求者的一种利益平衡而提供的一种中间规范而已。此外,在操作过程中,要正确区分知识产权滥用与知识产权合理保护,倡导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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