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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产品自身损失赔偿问题研究(2)

周兴君分享

  二、产品自身损失中“自身”的认定
  对于“自身”的认定,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但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无形的信息数据或者有形的他物可以附着于产品之上,与之紧密的结合,而且有时候其价值更是高得令人咂舌,比如电脑中的重要研究报告、手机上镶嵌的钻石,尽管笔者支持将产品自身损失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但笔者同时还认为有必要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赔偿总额的限制),对于“自身”的认定应该有一个标准。
  (一)以产品为载体的“信息”
  信息,指消息、数据中所蕴含的意义,实际上它是物质存在的一种方式、一种形态或一种运动状态。 经济学家界定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的事物属于信息。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即(1)文字形态,如以报纸、期刊、专著等出版物为载体记录的资料;(2)声像形态,如以光盘、视频等为载体直接记录的声音和图像;(3)记忆形态,如在人际交流的过程中产生、传播和被接收而的、只在人脑中贮存不具有确定的记录载体的资料。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必须借助物质载体记载与传递来表现自身,方能为人们所认知。此外,信息往往具有相当高的价值,一般比其载体的价值要高得多,在当前这个信息化时代,信息还可以交易,因而其还具有商品性。
  正是由于信息具有上述结合性、商品性等特征,信息与其他产品的往往存在某种程度的结合,它由于其他产品的缺陷受损成为必然,而其价值的存在也使其权利人成为受害人,如存有大量重要短信的手机因手机电池缺陷爆炸、存有高价值研究报告的电脑因硬盘缺陷灭失。
  (二)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添附的发生在当前社会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三种方式:混合、附和、加工。添附制度的基本价值本是保存价值、鼓励创造价值,并平衡所有权取得人与丧失人之间的利益。添附制度本是为了保存价值、鼓励创造价值,平衡当事双方权益,因为添附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物”,所以产生了“新物”归属问题。这个“新”字如何界定?既然是“新物”那肯定是不同于“旧物”,其在认定新物时一般遵循如下标准:动产之间的添附一般按照价值量发生大幅度变化、功能、属性发生根本转变。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是较有说服力的,可以参考该标准认定添附发生后的“新物”是否仍属于产品自身。即添附行为是否确实本质上改变了物的功能、属性、是否大幅度的改变了原物的价值,如答案为肯定,我们认定其确实产生了新物,如答案为否定,我们认定其未产生新物,则添附进去的物被视为原产品组成部分。对于改变功能、属性,争议或许不大,对于大幅度改变原物价值,比如在打火机上请著名雕刻家刻了一副画,笔者以为,此时该画实际上已经使得这个打火机的功能发生了改变,使其变成了具有收藏性、观赏性的物,而不再是普通的纯粹用于点火用的打火机。
  (三)“产品自身”的认定标准
  产品自身的损失赔偿与产品自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的救济往往是不一致的,不仅体现在救济途径上,也反映在救济的范围上,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产品自身损失一般适用合同救济,而产品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适用侵权救济,同时,侵权的救济范围往往是补偿性的,鲜有惩罚性,而违约责任往往存在惩罚性,且侵权责任一般无上限,而违约责任一般都存在一个上限。如果确因产品消费者或权利人的一些事实行为使得产品自身与其他物发生了紧密结合,这时候到底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侵权救济或者合同救济呢,还是分别适用各自的救济?
  笔者以为,应该按照经济效益原则把握“产品质量、性能、价值与产品销售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标准,借鉴添附对于“新物”的认定标准。也即是说,如果消费者或权利人的事实行为没有同时大幅度地改变产品的质量、性能、价值,附着于产品之上的财产应被认定为不具有独立性,也即产品还是“那个产品”,产品自身和附着于其上的财产视为一个整体,应该允许受害人就产品自身损失和附着于产品上的其他财产在一个诉中提出权利诉求,根据损害发生前该整体的价值赔偿。至于其价值认定,笔者以为应以产品购买时价格10倍为限,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要平衡产品生产者的权利与可能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平衡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或权利人的责任,毕竟消费者或权利人自身应该对价值过大的附着物本身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总结
  《产品责任法》中排除了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救济,一般依照违约救济,然而这在实践中产生了几个问题,一方面当前受损产品的权利人不一定就是原买卖合同的缔结者,且生产者一般也不与消费者直接缔结合同;另一方面在一个事故中发生多个财产受损,侵权之诉却与违约之诉不能相容,受害人往往要耗费更多的成本维权。如果对原法律稍作修订,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2010年生效的《侵权法》本已作出变动,却因为表词不甚明确,给法律适用带来忧扰。笔者建议,在《侵权法》司法解释中明确产品责任的范围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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