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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重构探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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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
  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发生执业民事责任纠纷时,要通过法院来认定相应责任。基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法官认定时较为困难,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独立、权威的机构来鉴定。2007年12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并成立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暂行规则》中,对鉴定委员会的委员条件、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但过于简单,执行力不足。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应该紧紧围绕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做文章,对鉴定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进一步规范,用严格的的制度来保障鉴定委员会独立地开展工作,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真正得到当事人的信任,经得起法律的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基于风险的不可控,特别是一些工作过失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比较严重,已经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承受能力,因此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非常重要且必要。2007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但法律效力不高,一直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笔者认为,由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再加上资本市场的风险日益加大,因此急需进一步推广并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一是要明确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过失,对于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造成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是实行可以实行浮动的、具有一定个性化的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历史执业情况,对于执业历史业绩和诚信记录良好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三是在保险费用的承担方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各自要承担一部分,政府财政必要时也可以提供一部分资金,注入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基金中,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更好的执业保障。
  五、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
  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相伴随的,还包括着审计造假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外类似“银广夏”等案件屡见不鲜,也是屡禁不绝。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非常重要。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一些不符合诚信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随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必要时取消相应资质;二是建立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力量,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记录、监控和披露提供强大的支持平台;三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对信息披露的种类、具体内容、渠道等进行规范;四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科学规范的执业环境。
  六、结论
  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光荣的行业,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但纵观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现状,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不和谐音符,如本文所探讨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就是这些不和谐音符造成的后果。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个体等四个层面共同给力:一是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大优良规则的制定,促进整个行业与国家大政方针的接轨;二是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管,保证整个行业的科学、规范运作;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自身管理,强化内部制度和日常工作程序、流程;四是注册会计师个体要注重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形成,用自己的努力去赢取正当的收益,在为其它组织或机构服务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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