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2)
赵国强分享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1.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对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缺陷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虽有明确的责任界限,但当面对缺陷产品受害人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就存在连带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内部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追偿是他们的内部关系问题,但不得因此影响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而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承担侵权责任。
4.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上述可见,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诉权上的选择权,被诉者不得以无责而进行抗辩。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升降机的销售者上海某公司请求赔偿而不去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上海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如果认为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赔偿。因此,受害人张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四、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
当以上几个问题得到相应回答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对受害人张某的赔偿问题。在本案中,由于升降机的产品缺陷,使张某遭受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损害赔偿作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给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另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所谓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实际上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可以依据以上分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张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的残疾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