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唐俊松分享
论文摘要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债权标的被当成执行对象的案例渐趋增加,但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并非十分全面。本文对被执行人债权所涉及到第三人的相关司法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如债权执行基础、前提、常出现的处理程序等。
论文关键词 民法 被执行人 债权执行
在执行程序里,除法律所禁止的以外,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可以当作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包括不动产、动产与其他产权,在对这些产权实施执行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第三人(即被执行人财产债务人),此第三人应该被置于何种地位,应当如何处理对其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被执行人债权处理法律基础
处理被执行人债权的法律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个说法,分别叙述其弊端如下:
(一)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产生的权力。这一定义让代位权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人民法院不容易在被执行人没有怠于行使权力的时候,解释清楚何以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更无法解释提前查封未到期债权的法律行为。
(二)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的优势在于对债务人只有接受通知之义务,而无同意之权利。可当以转让债权法理解释被执行债权时,执行人由于已经有了转让债权行为,若新债务人履行不利,此执行人无法继续履行原来债权。这就会造成转让债权非但无法保护原执行人利益,反而会处在法律适用条件下的两难境地。
(三)履行替代
第三人在得到法院的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本应履行的义务。在这种履行替代的环境中,申请执行人同第三方不存在真正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所以债权人依旧只能要求债务人而非第三方履行偿债义务。用这种法理同样很难说清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
上面三种法律基础都存在弊端,笔者以为法院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更近似于转让债权担保,即在债的关系不变前提下,债权人转移为第三人。一方面申请者以债权转让的办法得到债权执行权,另外一方面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这种解释样既避免以上几种解释的不足,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法律基础诠释。
二、被执行人债权处理前提条件
通常被执行人债权指的是被执行人具备的所有可以要求相对人给付的请求权,其中有诸如金钱给付、物质给付及行为给付等内容,一般金钱给付以及物质给付均可以成为法院的执行标的,但并非全部债权均可隶属于民法执行范畴。可以变为能够执行的执行人债权,需符合下列五项基本条件:(1)被执行人是第三人的债权人;(2)双方债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偿债内容可以用物质量定而非行为;(4)债务人无债务异议;(5)若债务人拒不给付,可以被法院直接列为被执行人。
论文关键词 民法 被执行人 债权执行
在执行程序里,除法律所禁止的以外,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可以当作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包括不动产、动产与其他产权,在对这些产权实施执行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第三人(即被执行人财产债务人),此第三人应该被置于何种地位,应当如何处理对其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被执行人债权处理法律基础
处理被执行人债权的法律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个说法,分别叙述其弊端如下:
(一)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产生的权力。这一定义让代位权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人民法院不容易在被执行人没有怠于行使权力的时候,解释清楚何以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更无法解释提前查封未到期债权的法律行为。
(二)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的优势在于对债务人只有接受通知之义务,而无同意之权利。可当以转让债权法理解释被执行债权时,执行人由于已经有了转让债权行为,若新债务人履行不利,此执行人无法继续履行原来债权。这就会造成转让债权非但无法保护原执行人利益,反而会处在法律适用条件下的两难境地。
(三)履行替代
第三人在得到法院的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本应履行的义务。在这种履行替代的环境中,申请执行人同第三方不存在真正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所以债权人依旧只能要求债务人而非第三方履行偿债义务。用这种法理同样很难说清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
上面三种法律基础都存在弊端,笔者以为法院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更近似于转让债权担保,即在债的关系不变前提下,债权人转移为第三人。一方面申请者以债权转让的办法得到债权执行权,另外一方面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这种解释样既避免以上几种解释的不足,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法律基础诠释。
二、被执行人债权处理前提条件
通常被执行人债权指的是被执行人具备的所有可以要求相对人给付的请求权,其中有诸如金钱给付、物质给付及行为给付等内容,一般金钱给付以及物质给付均可以成为法院的执行标的,但并非全部债权均可隶属于民法执行范畴。可以变为能够执行的执行人债权,需符合下列五项基本条件:(1)被执行人是第三人的债权人;(2)双方债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偿债内容可以用物质量定而非行为;(4)债务人无债务异议;(5)若债务人拒不给付,可以被法院直接列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