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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2)

秋梅分享

  有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篇2

  浅谈应对经济危机的经济法思考

  一、经济法应对经济危机的特殊功能

  (一)经济法是调整市场失灵的良药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市场功能有限和成本较高这两个部分。市场功能有限主要表现在:

  ①市场对垄断束手无策。市场竞争必然会产生垄断,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可以明显看到,他们的经济发展都出现了由个人资本经济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现象。

  ②市场无法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经济主体在其发展过程为了追逐利益往往忽视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不利行为,甚至是对资源环境的破坏行为,这种不利行为被称为“外部不经济”的行为,它通过市场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它只能通过相应的经济法来纠正。

  ③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决定存在收入不公平。社会成员的收入因知识水平,身体健康、智力、年龄以及运气等情况的不同而千差万别。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贫富分化严重,这种情况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完成。

  ④市场的逐利性决定对福利性的公共制度存在缺失。公共物品服务,如环境保护、公共秩序、公共设备等具有非赢利性就决定了它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给予解决 。

  经济法调整市场失灵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权介入的调整,公权介入的调整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又包括指令性调整和指导性调整,指令性调整“刚性干预”对相对人有强制性,随着市场体制的成熟,指令性计划可能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消失,但目前仍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指导性调整是“柔性干预”,是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调整方法。私权介入的调整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由于国家的特殊地位,以私权介入经济生活领域会形成一种预警性作用,引导大众投资。此外,由于国家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所以在以私权介入时可以较大较快地产生连锁反应效果,比如政府采购政制、国家投资制度等。

  (二)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

  政府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监督和指引,往往存在随机性、主观性和易变性。这些特性无疑会扭曲政府手中的权力,随意利用政策去“统治”他人,违背了政府服务人民的基本职能,这就要求法律对其进行制约,因为只有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政府才能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制范围内行使职权,使得政府宏观调控机构和职权受到法律的调整与监督,规制权力的范围,宏观调整政策的调控程序和差错状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和救济,以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规制,在经济法对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下,灵活的运转政策,真正实现政府对市场经济对症 “下药”,适度“下药”,让经济朝着健康有秩的方向发展,真正实现市场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功能 。

  通过法律约束政府机关的行为,每种权力的行使都有法可依,每种责任都落实到个人,每一位政治人都在这种严密的制度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培养政治人信仰、依赖法律、认真遵守法律,不敢也不愿为了一已私欲而随意践踏法律。只有让政府这只“看能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调控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台的政策既要在法律的规制下,又能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整个国家干预才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因此,经济法作为规制“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眼下任务就是不断完善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让每一个器件都有规则标准,政府这座庞大的机器就能够高效运转,才能产生我们所期待制度化的国家有效干预。

  二、次贷危机中经济法干预正当性分析

  美国经济危机中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采取了得当的改革措施应对经济危机,事实证明美国的一揽子法案和改革带动了美国经济的复苏,市场重归正常轨道运行,人民恢复信心,经济逐渐增长。美国的成功表明,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前提和根据,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内生性问题,而政府干预要是没有法律的强力支持也会造成干预效率降低,影响面减小等问题。同时政府在贯彻政策的执行时,也会面临政府失灵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经济法来规制,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是法治松弛,而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良策也是进一步加强法治,所以,经济危机强烈的要求法律对经济进行监管。

  (一)导致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折射出经济法干预的正当性

  经济法的产生即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一种方式。因为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对于帮助市场平稳发展有着别的政府干预措施不能替代的作用。经济法的这种作用在此次危机中得到了突出反映,只不过是一种反面折射。上述的种种导致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经济法都能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予以限制。首先政府为了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不仅持续监控本国金融企业的经营运作,而且还制定一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划定经营运作方面的底线。其次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意识表现,通过颁布法律可以向民众传达一定的社会理念,针对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个人主义,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宣传社会本位的理念,同时通过对极端个人主义和存在严重影响的投机行为的惩罚,使民众间接被灌输社会本位理念。

  (二)从次贷危机中经济法干预的成效看经济法干预的正当性

  次贷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都对本国的经济运行模式进行过反思,认为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不能保证经济长期健康平稳发展,而是需要一定的政府干预,怎样才能在经济不出现大动荡的情况下实现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均衡?经济法干预措施则是一剂良药,利用经济法律不仅可以扩大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也可以为市场经济的自由运行划定一定范围,规定市场经济基础地位的同时,也赋予政府一定的干预经济的权力。总之,无论是专注于长远发展的经济法还是力图减小损失的经济法,在帮助各国走出危机阴影的过程中都起到了一定作用。各国经济开始回暖,提前复苏的迹象的出现,就是这些经济法干预措施有效性的最有力的证明。

  三、结语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体系,特别是经历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说明我国也不可能避免经济危机的影响,就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并进而“化危为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而言,当前我国的经济法任务繁重,其体系中的“三构成”—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引导调控法,都需要加强。仅在金融法方面,就要考虑应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外汇储备使用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尤其要注重加强金融监管法制。真正发挥经济法的引导和防范性作用,保障经济结构的稳定,才能增强经济抵抗风险的能力,未来任重道远,经济法需要紧跟趋势潮流,不断发展完善,为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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