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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小论文范文

秋梅分享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理念。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基本手段,经济法同样也不例外。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小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小论文范文篇1

  浅析中小企业保护经济法

  一、中小企业的基本理论

  1、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有着自身内在质的特征,也有自身量的界限。从中小企业质看,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上世纪 80 年代给中小企业定义是: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中至少两个特征:(1)管理者通常拥有并独立管理企业;(2)企业的规模较小;(3)资金来源仅限于一定范围及数量的人;(4)企业的经营范围单一。美国经济学家卡普兰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中,着重中小企业的“独立性”,属于中小企业主个人所有。彼得·德鲁克认为:“中小企业至多要求一人专门从事高层管理工作,而不从事其他任何职能工作。”这些定义侧重对中小企业独立所有、自主经营和较小规模的关注。中小企业量即对中小企业外延的界定国外通常采用三要素法:从业人员、实收资本、一定期限的经营额。

  2、中小企业的特征

  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段对中小企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但是中小企业存在本质的一致性。

  (1)抗风险弱。中小企业市场份额小,且在管理水平、技术创新、人员素质、经营规模等和大型企业存在较大差距,处于明显的劣势。(2)数量众多。经济的发展是集中的过程,但是中小企业在大型化、集中化的浪潮中不断涌现,且在各国经济总数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

  (3)经营机制灵活。中小企业应变能力强,且中小企业涉足的领域对资本技术的要求低,容易进入或退出。

  二、中小企业现状及困境解析

  (一)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的优势和劣势都起源于其规模上的“小”。优势在于可发挥大企业无法发挥的作用,而其劣势在于在资金、人才、管理、技术等方面远远逊于大企业。中小企业在为经济、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融资难成为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金融数据显示,正规金融对大型企业的资金供给大约在 92%,而中小企业资金满足度不足 15%。

  (二)中小企业困境解析

  1、金融体制惯性

  金融体制惯性阻碍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落后于欧美国家。融资水平仍停留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结构。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内在要求是金融服务的多元化。我国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趋势,必须要求金融服务的多元化。而一个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需要众多充满活力的中小金融机构来支持。我国现行商业银行信贷融资制度实际是以国有股份制银行垄断的信贷融资制度。

  2、金融市场失衡

  金融市场非均衡发展影响对中小企业资金的供给。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内部积累非常有限,导致内源性融资不足。而外源性融资又受到我国整体金融环境的影响,导致中小企业难以得到正规金融的资助。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除了因为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文化和管理体制致使间接融资渠道不畅,缺少竞争外,还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类似于西方国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缺少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贷款的金融体系。二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建立为大多数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的渠道,如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债券和其它创新型融资的市场。

  3、信用体系缺失

  信用体系缺失降低了中小企业信誉度和融资能力。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也就较弱,难以在对外的经济活动中取信于人。虽然中小企业存在公司、合伙、个人独资等多种组织形式,但在组织结构、产权关系、管理机制上存在不足,不少中小企业存在偷税漏税、会计做假等现象,降低了其社会信用评价。加之对信用认识不足,不知信用、不讲信用,社会上讲信用的反遭损失,失信的大获利益现象一定程度的存在,使社会信用奖机制缺失,助长了中小企业歪风邪气。

  三、中小企业保护与经济法价值的契合

  中小企业保护所体现出的的经济法价值是由一系列要素的有机统一体,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价值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一)经济法价值的正义观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信用制度不健全,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上处于“强势弱位”。这种难言之隐不能在法律中得到纠正,反而得到肯定,助长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实践中,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在形式正义理念的支配下,银行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一视同仁”,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贷款额度有限,缺乏充分抵押品、质押品,在信息不对称下,银行向中小企业单位贷款成本远远高于大企业,而且还得承受更多的风险,加之金融市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银行更愿意将资金倾向于大企业。缺乏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在市场竞争中被无形的剥夺发展机会。这种困境是形式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局限性造成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必须遵从实质正义。

  (二)经济法价值的效率观

  中小企业愿意进入大企业不愿意进入的市场领域,对弥补市场空隙,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重大意义。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使大企业时刻面临威胁,有利于促进竞争,保持经济活力。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推动经济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实现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工业布局,开发落后地区,提高区域整体竞争能力多有益处,直接后果是社会效益的增加。“公平和效益都是社会应有的美德,是法应当促成实现的价值。”实质正义和效益都是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价值体现,他们之间并不是对立。对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扶持,是社会利益的体现,是对中小企业“强势弱位”的特殊保护,实质是对平等自由原则绝对化的修正,是实质正义的回归,它强调的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给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主体提供权利的特殊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总结

  中小企业保护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理论界从各个角度关于中小企业如何保护早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观点,以至于从现有文献中关于中小企业保护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金融问题已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关于经济法的小论文范文篇2

  论军事经济法的特征

  军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军事经济法的特征作为军事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军事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它反映军事经济法的本质,是军事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只有正确把握了军事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军事经济法。总的说来,军事经济法有国家主导性、军事和经济的双重目的性、政策性、综合性等四大特征。

  一、国家主导性

  军事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军事经济的法,军事经济法所调整的军事经济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管理主体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军事机关和政府机关,这些机关管理军事经济的过程就是其行使国家权力对军事经济进行干预、调节、控制、约束的过程。因此,国家的军事经济管理行为对相对主体具有强制性。在军事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能够得到及时和完整地贯彻,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军事经济法的国家主导性集中体现在国家管理行为的强制性,或者是军事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是,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强制性依其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命令和服从关系,其强制性最强。在此种关系中,管理主体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强制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某种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必须服从,基本上没有选择的权利。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强制性次之。在这种关系中,管理主体主要是通过经济杠杆和其他非直接强制的手段引导有关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市场行为。三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管理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和服从管理进行督察,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军事和经济的双重性

  军事经济法是调整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法,这就决定了军事经济法必然具有军事性和经济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军事经济法的军事性表现在:军事经济法既包括调整军队经济活动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包括国民经济个部门进行军事经济活动的一些法律法规;军事经济保障的对象是武装力量,服务的行为是军事经济活动。另外,军事经济法的最高目的也具有军事性。军事经济法必须遵循军事活动的一般规律和一般要求,提高军事效益,最终为产生和提高战斗力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军事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军事经济法的任务就是通过对军事经济的管制、调节、干预等管理活动,维护军事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军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军事经济法在调整目的上的经济性。第二,军事经济法调整军事经济管理关系虽然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但是,军事经济法在设立管理主体和相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时,是以尊重和反映客观经济规律为前提的,许多军事经济法规范就是对市场经济规则的直接体现,因此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客观经济规律,违背经济规律的管理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军事经济法在内容上的经济性;第三,国家的管理行为主要是依靠经济杠杆等经济手段对军事经济的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以实现其经济目的,如通过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税率和利率的升降增减来调节资源的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再分配等,这是军事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经济性。第四,军事经济法必须体现经济的一般规律和要求,确保经济效益;军事经济建设和军事经济活动必须服从于国家经济建设全局,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秩序。

  在军事经济法军事性和经济性二者的关系上,一方面,经济性是基础和保障。军事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军事经济保障能力,才能为提高战斗力服务,如果没有经济性或经济运行状况不佳,就不能为提高战斗力服务,其军事性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军事性是目标和检验标准。军事经济运行的直接目的在于提高战斗力,满足国防安全和军事斗争的需要。军事经济运行的效果好不好,也需要以战斗力来检验。

  三、政策性

  在任何法律部门中,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都是相辅相成的,政策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依据,法律是贯彻政策的主要工具。但是,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在军事经济法中表现得尤为紧密,即军事经济法的政策性十分突出。首先,由于国家经济活动的调整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调整之前,通常会以政策的方式先行试验,一旦成功就正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大量的军事经济法规范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直接来源于国家的军事经济政策。其次,由于经济活动时常处于变动之中,因而国家的军事经济政策也因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常发生变化,而军事经济政策的变化又直接影响到军事经济法的稳定。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军事经济法的易变性最大或者说稳定性最差,其根源在于其鲜明的政策性。最后,军事经济法的政策性还充分表现在军事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方面,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受军事经济政策的影响,军事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也不尽相同。

  四、综合性

  军事经济法无论在内容、形式还是调整对象等诸多方面都是多样性的统一,构成了一个复杂而有序的体系。军事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在多方面:第一,从性质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导,兼有私法和社会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它以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同时又兼顾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从内容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它所包含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数量众多。第三,从调整对象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既调整军内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又调整军队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第四,从法律规范的内容而言,军事经济法律规范的内容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军事财政、军事经济交易、军品贸易、国防资产管理、军事经济保障、军事经济动员和监督等。此外,军事经济的综合性还表现在它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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