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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的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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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金融的论文下载篇2

  浅谈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问题

  摘要:中国经济最大的风险是金融风险,中国的金融问题主要是银行问题,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不良资产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起重要作用。探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关键字: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金融体系

  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第二季度,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是12425.1亿,占全部贷款比例5.58%。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为11031.7亿,占全部贷款比例的7.4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从1980年以来,各成员国因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引发的金融问题占所有发生金融问题的66%以上,因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引发金融危机的占58%以上。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大、所占银行资产比率高,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一、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困境

  银行不良资产指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到期未收或预计难以收回的信贷资金本金及孳生的利息,及已经或预计将由商业银行垫款的垫款本金及垫款利息,其本质是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追加。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将商业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被合称为不良资产。正常类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关注类指尽管借款人目前还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可能对还贷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正常收入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类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担保也会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类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必要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不良资产主要包括各类表内不良信贷资产本金及其欠息;表外信贷资产垫款及其垫款利息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分业经营分页管理的体制约束,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银行和债务人双方基于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凭证而产生的难以收回的债权。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必要性

  不良资产的存在最大限度的影响商业银行的有效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不良资产过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对经济的支持能力,增加财政风险和社会危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需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通过较为发达的不良资产流转市场及时有效处置变现不良资产,防止不良资产价值随时间推移而不断贬值,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处置不良资产既是从根本上建立商业银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有力措施。不良资产的存在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资产的大规模流失和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为了确保商业银行金融债权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证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金融风险产生蔓延,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债权交易活动的有效监管。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涉及多方面因素,尽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处置回收率,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是维护金融债权、防止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本方法。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多种多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 “2004年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表示,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大体来自五个方面,大约有30%来自于各级政府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大约有30%的不良资产来自为支持国有企业所造成的;大约有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的行政环境和司法环境;还有10%左右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包括主动关停并转有些企业;另约有 20%左右的不良资产,来自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

  (一) 司法环境滞后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主要金融法律,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政企不分导致了大量银行资金涌入国有企业,造成大量的呆账坏账。我国《证券法》、《信托法》仍不完善,《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管法》尚未出台,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我国金融市场自身的不完善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商业银行资产运作中能够有法可依。

  (二)政府行政干预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政府企业不分、政府银行不分,必然导致政府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和银行信贷投放,导致企业和银行行为不规范。这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的“我国商业银行是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相违背。地方政府出于实现地方经济增长、提高政绩的目的,不断扩大企业,向亏损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以行政手段加以干预。由于没有人承担项目决策的风险责任,导致这些贷款的安全性难以保证,在地方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力量博弈中国有银行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资产比率增加。

  (三) 国有企业自身缺陷

  国有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存在“先天性缺陷”。国有企业自有资本不足,缺乏资本原始积累,长期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运作,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生产经营结构调整,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影响贷款本息的偿付能力。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经济效益逐年下降,国企亏损严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国有企业风险基本由国家负担,最终转嫁为金融风险形成银行不良资产。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同时,有企业借专制之机有意逃避和废除银行债务,有相当一部分国企在改制过程中,以兼并、破产、转制为机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国有银行主动参与企业改制保全银行资产的难度较大。

  (四)银行自身制度性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审贷合一缺乏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相互竞争抢占市场份额或个别领导者为个人利益,在发放贷款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在贷款发放后权责脱节没有相互制约机制,发放后贷款管理和催收积极性欠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重贷轻管的工作模式延续时间长,银行内部各部门缺乏协调,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风险防范不足导致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

  (五)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1994年,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以及贯彻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在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之前,政策性贷款由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承担。在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政策性贷款,由于财政困难政府贴息不足或者不予贴息,就把负担转接给国有银行,造成不良贷款引起的银行经营困难。

  三、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对策

  (一)改善司法环境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完善金融组织立法,确立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规范重组的国有商业银行赋予其现代商业银行运营机制。依照《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国有独资银行的产权界定为法人财产,使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完善《贷款通则》等相关法规,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体系和严格的贷款责任制度,杜绝不良资产的进一步积累。重新修订《破产法》,规范破产行为,防止企业借机逃债。

  (二)减少政府行政干预

  明确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将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直接微观控制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落实《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原则,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完全由国有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的信贷管理办法和贷款操作流程规则,根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效益、还贷能力等自主决定贷款投放量。隔断地方政府之间干预国有商业银行,防止非正常贷款发放,减少呆坏账的增加。建立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弱化国家为国有商业银行制定的信贷投资政策,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实施全方位的资产比例管理,规范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种类、提取标准,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的积极性。

  (三)建立金融市场信用体系

  诚信是法治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基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方法。朱镕基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着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金融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对于长期诚实守信的企业应得到金融市场的认可,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成本应该降低。如果企业失信,应将其计入诚信档案,使其无法进入金融领域难以融资。

  (四)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完全、不规范,金融监管部门处理信息成本高昂,信息不对称引发市场扭曲或失效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矫正,鼓励信息优势方披露信息,预防信息优势方采取“策略性行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匿重要交易信息。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外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于违规者采取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罚措施,将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在通过正常手段解决范围之内。

  (五)完善银行资产证券化

  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将银行的流动性较差,但能够产生预期和稳定现金流的各类信贷资产,通过各种不同的金融工具安排、结构安排和期限安排,对其进行风险和收益重组,并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市场认可的资产支持证券,达到重复利用银行资产的一种组合金融法律活动。 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将银行信贷资产转变为现金资产的过程,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税法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我国国有资产证券化立法模式应通过全国人大会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文件,减少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立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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