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改革方面论文免费
随着经济发展,金融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全面推进金融改革,着力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和制度建设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有关金融改革方面论文免费下载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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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企业税制改革
[摘 要] 2007年我国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的新阶段,中资银行开始面临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与挑战,适时调整、改革金融 企业 税制,对促进我国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快速 发展 意义重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为我国金融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 环境,将影响和改变着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率,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盈利水平,实施金融企业人才战略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加强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但与此同时,还需要改革呆账准备和坏账核销制度,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另外,还要通过改革营业税和健全 税收征管来完善金融企业税制。
[关键词] 金融企业;金融税制;两税合并
随着市场 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2007年我国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的新阶段,中资银行开始面临外资的全面竞争。而我国金融税制仍具有明显的 计划经济的痕迹,金融企业存在税负偏重、税种选择不合理、税负不公等问题。适时调整、改革金融企业税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趋势,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较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变化在于四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二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降为现在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的25%;三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更加 科学 、更加合理,降低了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统一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所带来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我国金融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先,长期以来,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由于税前扣除不同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使得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严重不公。而且,税前计税工资制度造成了内外资金融企业在人才竞争上的不公平,人才竞争的不公平将内在地导致内外资金融企业长期的竞争不公平。“两税合并”实现了税率公平、税前扣除项目公平、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外资金融企业而言,就是取消了其原来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外资金融企业可以在同等的税制条件下公平竞争,改善了内资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我国金融企业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运用财务手段避税并不普遍,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定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全面的反避税制度,有效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外资金融企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提高资金成本等方式规避税收、降低税负的行为将受到限制,这也必将有助于营造国内外金融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新的企业所得税具有较明显的减税效应,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盈利水平。研究显示,每降低所得税一个百分点,金融企业净利润将增加约1.5%。所得税并轨后统一税率为25%,则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将降低8%,净利润将直接提升12%左右。而且,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也更加科学合理,尤其是取消了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制度,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使得内资金融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补偿。该项税前扣除规定发生变化,将导致A股内资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将平均提升4.23%。综合考虑税率下调和税前扣除办法与标准的调整,金融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将下降13%左右。与此同时,国有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市场化重组已经基本完成,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业绩有了明显的提升,因此,企业所得税降低对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将具有较明显的减税效应。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两税合并”将使得金融企业留存收益增加,提升金融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3.新的企业所得税会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贷款业务。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相当于对金融企业贷款利率征税,金融企业所得税降低则相当于降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这必然会增加贷款的需求量,但不会影响储蓄额。“两税合并”大大降低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降低了金融企业的贷款成本,会刺激贷款的需求量。贷款需求量的增加,有利于降低我国金融企业目前存在的巨额存差,有利于金融企业增加经营收益。当然,由于我国实行利率管制,该项效应不会极其明显。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按区域划分为主,改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这也将影响金融企业的信贷投入政策。金融企业将优先向低税率行业贷款,既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金融企业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贷款质量的提高。
4.新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金融企业实施人才战略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金融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对构建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具有核心地位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内资金融企业工资、薪金不合理和偏低,导致了内资金融企业部分优秀人才的流失,同时也妨碍了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影响了内资金融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有利于金融企业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实施人才战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 管理水平,提升内资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金融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司制的 现代 企业制度,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部分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股份制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金融企业的行长、经理是所有者的代理人,他们比企业的股东拥有更多的信息。在计税工资制度下,工资、薪金不合理且偏低,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工资、薪金无关,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得不到有效的激励,行长、经理等企业管理层就有动机通过追求在职消费、降低努力程度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违背股东的利益。当监管缺失或不力时,管理层的这种动机就会转化为现实行为。在我国金融企业实行专业化监管和主要金融企业逐步上市接受市场监管的条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监管机制将得到有效改善。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工资、薪金激励机制,可以减少和降低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金融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
5.新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防止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定增加了对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反避税手段,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入资本(主要是银行贷款)应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在现实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降低权益资本的经营风险,通常会大量借取债务资本,降低权益资本比例。企业在经营业绩好时,其借助较高的财务杠杆获取较高的债务税后收益,获得大量的高额利润,大大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一旦企业破产,他们只承担有限的权益资本损失,而将大量的不良贷款留给银行,实际也就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贷款的金融企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该项规定,将限制运用过高的财务杠杆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 金融 企业 税制的若干建议
“两税合并”是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税制的重大举措,但金融企业税制依然存在着众多问题。应该以公平和规范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国民 经济 与金融 发展 、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增长、符合国际惯例为基本原则,从 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入手,着重改革金融企业流转税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一)改革流转税制
1.改革营业税制。营业税是我国金融企业的主要税负,以2002年为例,金融企业营业税负占到金融企业总税负的60.2%,而且金融企业营业税占到我国全部营业税收入的17.7%,显然,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
从国际惯例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金融企业都不征收营业税。即便是对金融企业征营业税的特例国家——德国,也只是对所得利润——贷款利差征收,而不是像我国对金融企业全部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征营业税,且税率只有5%。从长期看,金融企业营业税应该取消,改征增值税。然而,为了避免较大震动,目前应继续征收营业税,但应通过调整税率和税基来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负担。
(1)调整营业税税率。可以通过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的方法,渐进地减轻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从2008年开始,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1%,在3-4年之内将营业税税率最终降为1%-2%。营业税是对营业总额征收的,只要能降低1个百分点,对整个金融业贡献都是非常可观的。营业税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将令中资银行税后盈利上升2%-5%,其中上市银行净利润将提升5%左右。尽管营业税税率下调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通过降低金融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提升资本充足率,必将有利于金融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和金融的稳定。
(2)调整营业税税基。降低营业税税负的另一种方法是保持税率不变,调整营业税税基。调整的基本方法就是借鉴德国的模式,金融企业营业税税基将按照银行贷款业务营业额全额计征改为按照营业净额(即存贷正利差)计征。该项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大,以2002年的数据为基础,仅银行业因该项调整营业税就将减少144.5亿元,减收比例约48.95%。但采取该种税基调整方法更为 科学 ,更符合金融企业发展 规律 和税负公平,也将更有利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更符合长远目标。同时,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实际收回的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取消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企业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金融企业与外资金融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3)关于改征增值税。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解决重复征税和累退性弊端、降低金融企业税负的根本途径,也符合国际惯例。将金融企业的业务分为核心金融交易(主要是信贷业务)和辅助金融交易(主要是收费业务,例如中间业务),依据不同的业务享受不同的增值税待遇。对核心金融交易免征增值税,对辅助金融交易正常征收增值税。但金融企业增值税的实施依赖于技术难题的攻克,因而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只能作为远期政策目标,作为下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
(4)关于营业税调整的其他相关问题。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降低或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必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该项改革最好结合分税制的改革和调整,可以培育地方新的主体税种,或者调整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或者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2.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等其他金融企业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的,具有临时性和权宜性特征。随着税费制度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在我国税收收入连续多年超高速增长,2006年税收总收入达3.76万亿元的条件下,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取消条件已基本成熟。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公平内外资金融企业税费负担,建议应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改革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和坏账核销制度。呆账准备金税务处理方法是金融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数量上和时间上同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保持一致,并允许银行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在税前列支,才能保证银行持续稳健经营,对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按照 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对正常贷款设立一般准备金,对其他四类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对向某些国家、地区、行业或某类贷款风险设立特种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是金融企业的附属资产,提取比例可以由金融企业自主决定,一般准备金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免交所得税,以鼓励金融企业及时、足额提取专项准备,并用专项准备核销坏账。
改革贷款损失认定方法,缩短认定坏账的逾期时间,扩大金融企业坏账核销的自主权,加强税务和银行监管部门的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金融企业可以随时到金融监管部门申报,由金融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税收减免。既可使银行呆账核销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又能使银行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挂账,降低运营风险。
另外,研究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课税制度,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鼓励和支持其发展,对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应该实行轻税负。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在对金融企业减轻税负的同时,也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据税法应该缴纳的税收不能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规范税制,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金融税收的特殊性,要求税收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相互协作,依据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 工作 联系,建立信息、情报交流制度,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工作网,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 社会的纳税意识,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展开有 计划、有步骤、有 组织的税收普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率。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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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税收政策研究小组.关于我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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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摘要:本文从不同角度审视各国的金融创新并通过对我国金融改革最活跃、最密集阶段的观察,结合一线的实践和经验累积,就我国现阶段金融创新和金融体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及模式选择进行探讨。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改革;模式选择
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是一个金融不断突破传统旧体制,不断推进金融市场化,促进金融发展的过程。改革每前进一步都离不开金融的创新,中国金融改革的过程实际就是一个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主要包括金融体制与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与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技术的创新等。
(一)金融体制与制度的创新
单一中央银行体制(1948年)到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1994年以来);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建立到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直接金融管制向间接金融调控转变;金融调控方式由计划性、行政性手段为主向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转变;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从“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1980年)向商业银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转变;外汇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了汇率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等等。
(二)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
完成了中央银行大区行的机构建设架构;形成了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多家股份制银行为主体的存款货币银行体系,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了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分离,建立了四家政策性银行;在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中,建立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放宽了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一些外资金融机构陆续进入中国市场,一个逐步开放的、多业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三)金融市场的创新
建立了以同业拆借、商业票据和短期政府债券为主的货币市场;建立了银行与企业间外汇零售市场、银行与银行间外汇批发市场、中央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间公开操作相结合的外汇统一市场;建立了以承销商为中介,以股票、债券为主要品种的证券一级市场和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为核心,以各地券商营业部为网络的证券二级市场;建立并规范上海、郑州、大连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形成了分布于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期货经纪公司网络体系。
(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工具的创新
保值储蓄、住房储蓄、委托存款、信托存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按揭贷款,信用证、信用卡、银行卡、代客理财以及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银行柜台出售开放式基金、投资与保险联结、“银证通”等金融业务的创新;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回购协议、大额可转让存单,长期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股权证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创新。
(五)金融技术创新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电子化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广泛运用,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我国已全面实现了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电子化、证券交易电子化、信息管理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出现了电子货币“一卡通”、网上银行、网上股票交易等新型电子与网络金融业务,在金融技术上实现了与国际金融业的对接。
二、金融创新是深化金融改革和开放的要求
金融创新的动因是什么?芽西方许多学者做过专门的研究,并将其成因归结为三点:
(一)规避金融管制
1993年,美国新《银行法》中的Q条例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禁止银行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为了绕开该法的金融管制,美国商业银行进行了多种金融创新,如大额可转让存单、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货币市场存款帐户等新的金融工具,迫使金融管理当局在1986年最终取消了存款利率最高额管制。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银行和证券公司也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与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呈现出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金融服务日渐一体化的趋势。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放弃了长达66年的金融分业经营,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法律地位。
(二)规避、防范金融风险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两次石油危机,通货膨胀加剧,以及经济衰退等,使金融市场利率大幅度上升,汇率频繁变动,致使银行收益不确定性和风险急剧上升,国际银行业纷纷寻求新的工具和手段来降低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于是,出现了浮息票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新型金融工具和交易形式。
(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在金融业中广泛的推广应用,推动了金融电子化和金融高技术化,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创新。如:自动出纳机卡、信用卡、记账卡等已成为国际流行的先进支付工具;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的现金管理帐户使银行将存款帐户与其他账户合并,为客户的一系列交易支付自动提供多种服务;IT产业的发展,使家庭银行、网上交易业务成为现实。
回顾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过程,与西方国家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主要不同的是,我国的金融改革与创新是自上而下的,是在政府的计划“设计”和“推动”下进行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外生性”:90年代中期以前是在政府推动下以恢复、重构和发展金融为主要目的,建构了一个以计划性金融体制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组织体系、市场体系和业务体系的基本框架;90年代中期以来则是在政府推动下完善、规范金融市场。目前,一个以市场化金融体制为特征的间接金融调控体系,金融多业发展、竞争格局以及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运作机制正在形成中。
我国的金融创新既是金融深化改革的需要,更是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制度还不健全,金融各业管理体制还不顺畅,金融市场运行秩序还比较混乱,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还比较单一,需要通过深化金融改革不断完善和创新。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融入全球化趋势已不可逆转,届时,将出现金融机构设置的全球化、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这一趋势将可能伴随着区域金融动荡,对中国金融的稳定和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只有不断深化的金融创新,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才能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
三、金融创新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金融“国情”
本文认为,我国的金融创新应当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业发展时间不长、金融深化程度不够、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基本国情,在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尚不具备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条件。
(一)在金融业发展模式上我国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
从中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首先,从我国银行看,存在内部控制松弛、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不良资产占比过高等问题。如果实行混业经营,一旦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势必造成巨大冲击。其次,从证券业看,我国证券市场还十分不成熟,市场投机操纵气氛甚浓,股价波动频繁而剧烈,整体风险很大。而且我国证券市场容量相对较小,也难以承受银行资金入市带来的冲击。再次,从保险业看,这一行业多家经营格局刚刚形成,经营规模尚小,经营还很不稳健、规范,如果允许其过早地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将滋生出很大的金融风险。第四,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一直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尽管以《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上述法律对实际操作的规定过于粗疏,导致了各种金融违规案件屡禁不止。此外,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机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较低,尚难以应对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挑战。
(二)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具备进行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条件
金融衍生证券交易的出现与兴起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衍生证券交易在提供交易避险机制的同时,也增强了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巴林银行的倒闭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也曾推出过国债期货交易,结果也由于过度投机而被迫停业。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只有10年的发展历程,市场发育程序还非常低,既使证券现货交易也还存在着很大的投机性,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监管难度。在此条件下匆忙开展各种金融衍生证券交易是不现实的。
(三)我国金融工具创新还不具备与国际接轨的条件
目前,在国际金融领域,各种衍生证券交易、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外汇市场掉期交易、远期和约等金融工具等都十分常见和流行。这些金融工具的出现,一是要有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二是要求利率已经实现市场化;三是要求外汇市场高度开放,货币可以自由兑换;四是要求资本市场开放。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不具备与国际接轨的基本条件,因此,我国的金融工具创新在较长时间内还只能局限在较狭窄的范围内。
四、渐进式地推动我国金融创新
(一)促进金融监管体系创新
首先,按照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分业经营下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其次,处理好宏观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金融业同业公会,形成金融同业自律控制系统和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协调机制和合作与交流机制;再次,处理好宏观监管、行业自律与微观内控机制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机构和内控制度,形成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和适应金融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机制;最后,完善金融立法,尽快修改与WTO基本法律规则不符的法律规范,抓紧制定目前尚处于空白的金融有关法律制度。
(二)促进金融组织体系创新
首先,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都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其次,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银行业全方位的市场竞争格局;再次,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最后,积极发展证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证券公司兼并和资产重组,形成中国的投资银行。
(三)促进金融市场创新
重点发展以同业拆借、票据承兑贴现为主的货币市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引导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逐渐扩大中小企业板市场容量。
(四)促进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拓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推行电话银行、信用借记卡、代客理财等业务;继续发展封闭式基金,积极推行开放式基金;发行零息债券、可转换债券;根据利率市场化进程,适时推出以CHIBOR利率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存款、浮动利率贷款;拓展商业保险品种,发展投资类保险和组合保险, 探索资产证券化试点等等。
(五)促进金融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
广泛应用现代科技,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中的推广和应用,以技术创新促进金融业务创新,实现金融生产力的提高。同时,金融服务要突破传统银行的柜面服务,实现金融服务技术的电子化、信息化,金融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全方位化。
(六)加强金融新技术、新科技、新知识、新业务的培训力度
加强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其现代金融意识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开发人才、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同时,也要建立人才流动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使用效能。
参考资料和引用理论:
[1]在现代经济学中,“创新”一词首见于奥裔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熊彼特认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组合”包括五种情况:(1)采用一种新产品;(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4)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供应来源;(5)实行企业的新组织形式。按照熊彼特的理论,所谓“经济发展”其实就是社会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的过程。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2]金融创新既包括原创性创新,即从无到有的创新,也应包括引进性创新,即对已有新的金融事物的应用与借鉴。
[3]这些理论包括:1.凯恩的“规避管制论”。他认为,金融创新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为获取利润而回避政府的各种金融管制行为引起的。2.戴维斯、诺斯和沃利斯的“制度改革论”。他们认为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因此,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3.西尔柏的“约束诱导论”。他认为,金融业回避或摆脱内部和外部的金融压制是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4.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论”。他们认为,金融创新是对科学技术进步导致的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5.格林包姆和海伍德的“财富增长论”。他们认为,财富的增长是决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创新需求的主要因素。6.格利和肖的“金融中介论”。他们认为,金融创新是盈余―赤字部门的偏好与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需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