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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学参考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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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的加深,各国之间经济利益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迫切需要统一的“游戏规则”加以调整,于是经济条约成为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主要方式。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学参考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经济学参考论文发表篇1

  谈欧美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理论与实践

  [摘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是消除环境污染外部性的一种经济手段,欧美国家在运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排放交易制度开始在美国应用于酸雨控制计划,而后逐步用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臭氧层耗竭物质和二氧化碳等排放控制。本世纪初,欧盟及其成员国把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践,英国不仅在世界上最早实施大规模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还成功地运用于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控制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粉尘的排放控制。近年来,波兰也采用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成功经验都为我国探索运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环境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许可交易制度; 欧美国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幸福的严重约束。党的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目标和艰巨任务,对加强环境管理和提高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制度刻不容缓,欧美国家在运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经济理论。

  ( 一) 排放许可交易是消除外部性的一种经济手段。

  环境污染是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外部性的典型例子。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外部性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某种经济活动以市场机制之外的方式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也称为正的或负的外部效应,是市场经济活动之外的社会收益或成本。外部性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中不考虑外部性,只考虑自己的私人收益和成本,不论是正的外部效应,还是负的外部效应,都会造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如果是正的外部效应,这种经济活动的提供就会不足,如果是负的外部效应,这种经济活动的提供就会过多,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由于污染物排放过多,超过了生态环境吸收和降解污染物的能力,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生产造成损害,所以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消除市场失灵,恢复有效率的环境资源配置状态。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有多种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传统上,世界各国对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都是采用标准、法律和管制等命令 - 控制方式,但经济学家主张利用经济手段来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污染控制的经济手段( 以市场或激励为基础的政策工具) 可以分为价格工具、数量工具和安全阀三种。环境税收或排放收费制度固定价格而允许排放水平随经济活动而变化,所谓价格工具。排放总量控制与许可交易制度固定排放总量( 数量) 而允许价格发生变化,所谓数量工具。第三种工具称之为安全阀,是价格和数量工具的结合,这种制度实质上是排放总量控制与许可交易制度,但允许交易的排放许可的最高( 或最低) 价格是有上限( 下限) 的,排放者可以选择从市场上取得排放许可,或者以特定的触发价格( 可以随时调整) 向政府购买。通过设定足够高的触发价格或者足够低的许可数量,安全阀可以用来模仿纯数量或纯价格机制。①。

  ( 二) 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涵义。

  经济学文献中提供了若干个由简明到复杂的关于总量 - 交易的排放交易制度的定义。( 1) 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或总量 - 交易制度是通过提供经济激励,实现污染物减排的基于市场的污染控制方法。( 2) 总量 -交易制度通过发放有限数量的可交易排放许可,限制受管制的排放源的总排放量,排放源必须取得并提交等于其排放量的排放许可数量。( 3) 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先规定了对一种资源的使用限值( 总量) ,然后以许可的形式分配给使用者; 通过比较实际排放量和提交的排放许可数量( 包括在总量控制范围内购买的排放许可) 来确定是否遵守了排放管制。( 4) 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先确定允许的排放总水平,然后以许可的形式分配给企业; 排放水平低于其分配的排放水平的企业可以把多余的许可卖给其他企业,或者用来抵消该企业将来的超额排放。( 5) 总量 - 交易制度,是为污染物排放赋予价格,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一种方法; 先确定一个排放总量的限制,在这个限制内,参加者购买和出售许可; 总量控制可以确保达到排放目标,交易制度可以确保采用成本最低的减排措施。②。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或总量 - 交易制度: 这种污染控制手段先规定对一种资源的使用限值( 总量) ,然后以许可的形式分配给使用者; 通过发放有限数量的可交易排放许可,限制受管制的排放源的总排放量; 排放源必须取得并提交等于其排放量的排放许可数量,通过比较实际排放和提交的排放许可数量来确定是否遵守了排放管制; 排放量低于其分配的排放许可的企业可以把多余的许可卖给其他企业,或者储存用来抵消该企业将来的超额排放; 排放量高于其分配的排放许可的企业必须向其他企业或政府购买排放许可,以弥补其排放许可数量的不足。总量控制是一种政府管制机制; 不报告排放量或不提交排放许可要受到政府其他管制机制的惩处,如罚款或其他处罚。

  ( 三) 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原理与意义。

  污染物排放许可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分配减排活动,提供了一种对国家或地区整体成本最小的减排管制工具。总量控制可以确保达到排放目标,交易制度可以确保采用成本最低的减排措施。

  在总量控制中,中央权威当局( 通常是政府机构) 制定某种污染物允许排放的总量上限,以排放许可的形式分配或拍卖给企业,代表排放特定数量的某种污染物的权利,发放的许可总数不能超过总量上限,从而把总排放限制在排放总量的水平上。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单个企业可自由选择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污染物减排; 企业将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遵守污染管制,减排成本低的排放源将额外削减排放,出售其节约的排放许可,而减排成本高的排放源通过购买许可将允许排放。实际上,排放许可的买方因污染而付费,而卖方因减排而受益,通过排放许可交易,可以形成反映减排边际成本的市场价格。这样,从理论上说能够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的企业将进行减排,减排活动的市场分配以对社会最低的成本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这也是排放交易制度的根本目的。

  污染物的性质在决定采用何种政策工具控制污染中起着重要作用。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比较适合于在较大范围内不管排放点在哪里,其环境影响一般来说是相似的,排放位置并不重要的污染物。美国最早制定和实施了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用来控制在较大区域内造成酸雨问题的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气候变化问题中,温室气体在全球扩散,造成全球变暖,所以国际社会倾向于赞成采用排放交易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其应用从美国的清洁空气政策向全球气候政策发展,形成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

  二、美国的排放许可交易制度。

  自 1995 年始,美国利用排放交易制度削减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排放,以解决酸雨问题。后来,美国部分地区利用排放交易制度控制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耗竭物质和二氧化碳,但排放交易市场一般更加地方化。总体来说,美国酸雨控制的排放交易制度收到了预期效果,比较成功,但在采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控制的排放交易制度中比较迟缓。

  美国与酸雨有关的排放交易制度在《1990 年清洁空气法案》中确立,1995 年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新的排放总量生效,排放交易制度正式实施,建立全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市场和若干个氮氧化物区域交易市场,当年的酸雨排放量下降 300 万吨。2003 年,美国环保局开始管理氮氧化物州实施计划下的氮氧化物预算交易计划,这是一个基于市场的总量 - 交易计划,目的是削减美国东部电厂和其他大型燃烧源在夏季暖月的氮氧化物排放。2011 年,美国制定跨州空气污染规则,包括全国二氧化硫交易计划和四个独立的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交易组。

  1997 年,美国伊利诺宜州在芝加哥的大部分区域设立挥发性有机物交易计划,称为减排市场制度。至2000 年,该州 8 个县 100 多个大污染源开始交易污染排放信用。2003 年,纽约州建议并得到东北 9 个州承诺共同制定发电商总量 - 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计划,称为区域温室气体行动,2009 年 1 月 1 日,该计划启动,目标是到 2018 年各州发电行业的碳“预算”比2009 年下降10%。2003 年,美国公司可以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自愿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2007 年 8 月,该交易所宣布为在美国清洁地去除臭氧耗竭物质的项目创建排放抵消机制。2006 年,美国加州制定了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为三类主要项目( 粪便管理、林业、臭氧耗竭物质去除) 提供了项目抵消形式的灵活机制。2007 年 2 月,美国 7 个州和加拿大 4 个省联合建立西部气候行动 - 区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2010 年加州批准建立总量 - 交易管制,允许该州温室气体排放者购买和出售排放许可。

  三、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

  ( 一) 《京都议定书》对温室气体交易制度的规定。

  《京都议定书》是一项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1997 年达成,2005 年生效。在条约中,多数发达国家接受六种主要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各缔约的附录 I 国家接受其排放配额( 分配的数量) ,到 2012 年将其温室气体总排放从 1990 年的排放水平削减 5. 2%。美国是唯一没有批准该条约的附录 I 工业化国家。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若干灵活机制,使附录 I 国家能够以较低的经济影响履行其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第3. 3 条规定,附录 I 缔约方可以用1990 年以来的植树造林( 森林库) 和砍伐( 源) 的温室气体去除来履行其减排承诺。附录 I 缔约方也可利用国际排放交易,在 2008 -2012 年的 5 年履约期,排放低于其配额的国家可以向超过其配额的国家出售其分配的数量单位; 附录 I 国家也可在其他国家主办减排温室气体的碳项目,这些项目创造可交易碳信用,用于附录 I 国家实现其排放总量控制。以项目为基础的京都机制是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非附录 I 国家进行,而联合实施项目在附录 I 国家进行。

  ( 二)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概况。

  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面,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和最大的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

  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是一种数量工具,利用总量 - 交易制度实现《国家分配计划》中规定的排放目标。欧盟排放交易制度自 2005 年开始运行,作为试点,英国排放交易制度自 2002 年开始运行,是世界上第一个大规模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

  根据《京都议定书》,以1990 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进行计算,欧盟承诺在2008 -2012 年期间削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 8%。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03 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2003/87/EC 指示》建立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该制度是欧盟防止气候变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欧盟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分三个阶段实施。在英国和丹麦的自愿试点之后,2005年 1 月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阶段Ⅰ开始运行,当时欧盟的 15 个成员国全部参加( 现在欧盟 27 个成员国中有 25 个成员国参加) 。

  阶段Ⅰ( 2005 -2007 年) 的计划规定了大型装置( 净供热量超过 20 兆瓦的电厂和碳密集企业) 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的几乎一半( 46%) 。阶段 I 允许参加者相互交易排放许可和通过《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从发展中国家获得的经证实的碳减排信用。

  在阶段Ⅰ和阶段Ⅱ( 2008 -2012 年) ,排放许可通常免费发给企业,使它们获得白来的利润。在欧盟排放交易制度运行的前两年,预期的年增 1 -2%的碳排放有少许绝对下降,合理的排放削减估计为每年 0. 5 -1. 0 亿吨二氧化碳,或者说欧盟预期排放总量的 2. 5 - 5% 。然而,若干设计缺陷制约了该制度的效果,初始期( 阶段Ⅰ) 2005 -2007 年的排放总量控制不是很严,没有取得显著的减排。事后的调查结果显示,分配的许可总数超过了实际排放,使碳价格在 2007 年下降为 0。许可供给过多的原因是,欧盟分配许可时,依据在哥本哈根的欧洲环境署提供的排放数据,采用类似于联合国的以水平活动为基础的排放定义,但布鲁塞尔的欧盟排放交易系统的交易纪录采用的是以垂直装置为基础的排放测量系统,这导致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在阶段Ⅰ多供给了 2 亿吨排放许可( 市场总量的 10%) ,造成价格崩溃。

  阶段Ⅱ的许可供给有所趋紧,但允许利用联合实施和清洁发展机制来抵消,结果是欧盟不需要减排就可达到阶段Ⅱ的总量控制目标。在阶段Ⅱ,预期到 2010 年,与没有总量控制的预期排放( 正常排放) 相比,减排量约为 2. 4%。

  在阶段Ⅲ( 2013 -2020 年) ,欧洲委员会提出了若干变化,包括制订整个欧盟的排放总量,把许可分配给欧盟成员国; 排放交易制度将覆盖欧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约 48%; 强化对抵消的使用限制; 不限制阶段Ⅱ和阶段Ⅲ之间的许可储存; 从许可分配转向许可拍卖。

  ( 三)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运行。

  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是欧洲范围内的总量 - 交易制度,总量控制允许的总体排放量。在这个限制内,交易制度的参加者可购买和出售排放许可,这些许可是系统内共同的交易“货币”。欧盟范围内的交易要得到欧洲委员会的审核和认证,所有交易国家要保留全国和装置层次上的排放清单。

  欧盟排放交易制度的参加者是发电和能源密集行业———电厂、石油冶炼、海上石油开采、钢铁、水泥、造纸、食品饮料、玻璃、瓷器、车辆工程与制造。在实践中,各欧盟成员国要制订《国家分配计划》,交由欧洲委员会批准,这就规定了该系统覆盖的所有参加者允许的总排放量上限,转换成排放许可( 1 个许可等于 1 吨二氧化碳) ,由欧盟成员国分配给交易制度的参加者。由于发放的许可总量低于“正常”排放所需要的许可数量,总排放量上限制造了市场稀缺性,从而产生碳价格。

  在每一年的年末,参加者要提交等于其实际排放的排放许可,这意味着它们要用碳许可货币来购买其排放。它们可以使用其分配的排放许可的全部或一部分,参加者可以通过从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排放量可以超过其分配的排放许可。类似地,如果企业的排放低于其分配的许可,如投资于更加有效的技术或采用低碳能源资源,那么该企业就可以出售其多余的排放许可。因为系统中分配的排放许可数量是固定的,所以环境不受影响。能够以低成本实现减排的参加者将减少排放,而不能以低成本实现减排的参加者将购买排放许可。这样,减排就能以最为成本有效的方式来实现,排放交易有利用于降低防止气候变化的成本。

  四、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

  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的温室气体整体削减目标要求英国实现 12. 5%的减排,而英国单方面宣布的政策目标是到 2010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比 1990 年排放量降低 20%。英国政府 2000 年 11 月启动的《英国气候变化计划》制定了一整套措施来实现这些减排目标,其中有三个相互锁定的经济工具: 气候变化税、协商达成的行业气候变化协议和排放交易制度。协商达成“气候变化协议”的能源密集行业的企业享受 80% 的气候变化税优惠,为工业部门达成气候变化协议提供了经济激励,从而成为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参加者的主流,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参加 ETS 履行其参加行业气候变化协议中的减排义务。

  ( 一) 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概况。

  2002 年 4 月,英国开始实施世界上第一个大规模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自愿交易制度,是法定的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实施前( 2005 年) 的试点,现已扩大到英国经济的 54 个部门。英国排放交易制度框架文件于2001 年 8 月公布,提供了制度规则随后发展的政策背景,把交易制度置于其他气候变化政策的背景中。英国排放交易制度规则是交易制度的定义文件,涵盖交易制度的全部参加者类型,并以约束政府和直接参加者、团体和交易参加者按制度规则行动的单独协议为补充。

  英国排放交易制度首期五年( 2002 -2006 年) ,主要目的是为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单个企业提供灵活性,以降低达到既定规标的经济成本; 另一个目的则是把伦敦金融市场建成全球环境许可交易场所。该制度对《京都议定书》中涵盖的按其全球变暖潜力进行加权计算的 6 组温室气体的总体排放进行管制,制度中规定了单个企业的排放限值,用于交易的单位是吨二氧化碳当量( tCO2e) 。

  英国排放交易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整个经济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于 2006 年 12 月结束,2007 年 3 月完成最后的过渡,要求直接参加者从 2007 年 1 月开始加入欧盟排放交易制度。2008 年,该制度的管理转到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部,2009 年对新进入者关闭。现在,该制度与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平行运行。

  ( 二) 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运行。

  自愿交易制度吸收了英国行业和组织的 32 个参加者,每个参加者都承诺减排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都同意持有足够的排放许可,以覆盖当年的排放,并参加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年度排放总量逐步减少,但可以利用最便宜的方法达到其减排目标,可以与其他企业交易减排信用。32 个公司和组织( 交易制度的直接参加者) 自愿制定减排目标,以 1998 -2000 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削减排放; 它们承诺到交易制度结束时降低其排放 39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CO2e) 。在交易制度的执行期间,直接参加者实现的减排超过了 72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CO2e) 。作为回报,32 个参加者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获得了 2. 15 亿英镑的“激励基金”,以该基金作为预算,2002 年 3 月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进行了一次排放许可拍卖,向参加者分配排放许可。各参加者自主决定采取行动,管理其排放,恰好达到其排放目标,或将其实际排放降低到其目标以下( 从而释放出许可,可以出售这些许可,也可以保留用于未来年份) ,或者向其他参加者购买许可,以覆盖其超量排放。

  排放交易制度的潜在参加者主要有两类,称为“直接参加者”和“协议参加者”。直接参加者是2002 年3月英国政府进行的一次补贴拍卖时 32 家进入交易制度的企业,这次拍卖允许任何组织提出其 2002 -2006年期间以 1998 -2000 年的排放为基准的减排量,并获得按每吨减排量计算的补贴。参加拍卖的企业要承诺2006 年的具体减排量,并于期间各年 2002 - 2005 年逐步实现,2002 年的目标是 2006 年的 20% ,随后各年分别提高到 40%,60%和 80%。这样,承诺在 2006 年减排 1 吨的直接参加者,在整个 2002 -2006 年期间承诺3 吨的总减排量。直接参加者要参加总量 - 交易排放交易制度,分配的排放许可等于其基准排放减去每年的减排承诺,它们可以利用交易履行其减排承诺,如果其减排超过承诺的减排量,可以在英国排放交易制度中出售其排放许可。

  协议参加者是气候变化协议覆盖的 6000 个企业,如果这些企业超过其协商达成的减排目标,可以创造并出售排放许可,或者反过来,购买排放许可代替其部分或全部减排义务,从而履行其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对这些企业来说,排放交易实际上是基准 - 信用排放交易制度,单个企业参与交易是完全自愿的。在实践中,气候变化协议覆盖的 6000 家企业中有约四分之一的企业参与了排放交易。

  英国国家审计办公室和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的专家对该制度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是,该制度的确使参加者实现了减排,但如果其目标更加严格的话,可以取得更多的减排。碳排放交易制度使政府和企业获得了拍卖过程、交易系统、制订减排策略的宝贵经验,掌握了交易运行机制。

  五、英国的废弃物填埋许可交易制度。

  废弃物填埋特别是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既污染环境,也产生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化。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同意减少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的填埋量,尽可能防止或减弱废弃物填埋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如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产生。

  英国 2003 年颁布的《废弃物与排放交易法案》( 2003 年 11 月 13 日) 旨在使英国履行《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中的义务,为世界上第一个整个经济范围内的排放交易制度提供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该法案的第 1 部分规定了许可交易制度,使英国以最为成本有效和有效率的方式履行《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第 5( 1) 和 5( 2) 条中的义务,规定了给废弃物处理当局的可交易许可的分配,包含两项在两个层次的领域促进各权威当局间合作的措施,要求一些权威当局到 2005 年 4 月在两个层次的领域内制定城市废弃物管理的联合战略,废弃物处理当局要具备废弃物分类处理的能力。该法案第 2 部分提供了对英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未能达到其减排目标的直接参加者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修改了《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规定了在未来排放交易制度中适用的处罚。

  英国的废弃物填埋许可交易制度主要在英格兰实施,在英格兰,《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是通过《废弃物与排放交易法案》的相关管制来实施的。《废弃物与排放交易法案》为设计用来实施《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第 5( 2) 条的废弃物填埋许可交易制度提供框架。《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为英国规定的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削减量目标通过《废弃物与排放交易法案》转化为立法。

  为促进英格兰完成其英国目标的份额,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赋予英格兰废弃物处置当局单独的目标,采用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帮助地方当局以成本有效的方式进行许可交易。填埋许可交易制度采用了废弃物政策和做法的重大的创新变化,以分流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的填埋。填埋许可交易制度意在提供一种成本有效的方法,使英格兰能够达到《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填埋的指示》第 5( 2) 条规定的削减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的填埋量的目标。

  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 2009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了填埋许可与交易制度第 3 年( 2008/09) 年度报告。2007/08 年度的结果显示,英格兰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量继续呈现下降趋势,地方当局的目标是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量不超过 1360 万吨,事实上,英格兰在 2007/08 年度只填埋了 1060 万吨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比 2006/07 年度下降 8. 4%,比 2004 年发放的许可量低 22. 4%。全部 121 个废弃物处置( 81) 和权威当局( 40) 在 2007/08 年度持有足够的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许可,没有权威当局受到处罚,各权威当局继续使用交易制度的灵活性,通过分流可生物降解城市废弃物填埋和许可储存、借用和交易,满足其许可的分配量。

  2013 年 1 月 30 日,英国议会决定 2012 /13 年度后停止废弃物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在这之前,该制度将继续照常执行,直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融合过渡期结束时交易关闭。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在仔细分析了有助于英国实现其 2013 年和 2020 年废弃物填埋分流目标所需要的各种政策选择后,认为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已不再是分流废弃物的主要推动因素,因为目前废弃物填埋税是地方当局减少填埋的更大激励。因此,在 2012/13 年度结束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可以依靠现有措施,如填埋税来减少废弃物填埋量。填埋许可交易制度在影响地方当局采取行动,分流可生物降解废弃物填埋方面是有效的,这些行动包括废弃物预防措施、增加回收和堆肥、废弃物处理设施投资。英国达到了 2010 年欧盟废弃物填埋分流目标,在实现 2013 年和2020 年目标方面也正在取得良好进展。

  六、英国和波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交易制度。

  ( 一) 英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交易制度。

  2008 年 1 月 1 日,根据国家减排计划,英国启动了国家交易计划。英国的国家减排计划是欧盟《大型燃烧厂指示》( 2001/80/EC) 的一部分。该指示规定了供热能力等于或大于 50 兆瓦的大型燃烧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的最低标准。

  英国的 2007 年大型燃烧厂管制提供了参加英国国家减排计划的大型燃烧厂间交易其年度排放限值的法律基础。交易制度建立了参加交易制度的大型燃烧厂注册制度,记录这些交易。管制当局审核年度总量排放报告。国家交易计划允许“现有的”大型燃烧厂( 1987 年 7 月 1 日前获得首次许可的燃烧厂) 与制度内的其他大型燃烧厂交易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年度排放许可。

  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允许现有大型燃烧厂的经营者选择决定受基于总量的年度国家减排计划或基于浓度的排放限值的控制,或者申请免受国家减排计划约束而有限期退出。最终,94 家大型燃烧厂( 由40 个不同的经营者经营) 选择国家减排计划。

  ( 二) 波兰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交易制度。

  波兰关于大型燃烧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平衡与结算制度的法律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相应的总量 - 交易制度得以建立。该项法律的目的是制定一个法律框架,为大型燃烧厂提供经济激励和灵活机制,使波兰实现其 2015 年的预期排放总量目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衡制度由全国排放平衡与管理中心管理。但是,没有规定单独的结算时期( 阶段) ,生产的排放按年度进行事后平衡,经营者需要提交年度报告。

  该法律规定,要制订电力生产、热生产、二氧化硫排放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全国年度排放总量和全国年度平衡,据此全国排放平衡与管理中心确定年度排放总量指数。

  该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根据厂家上一年的生产和年度排放总量指数事后分配排放许可; 二是允许不同年份间的排放许可储存; 三是由于是事后分配排放许可,因此不准借用排放许可; 四是每年 5 月 15 日提交排放许可( 提交的许可数量要等于经营者前一年份的排放总量) 。

  国际经济学参考论文发表篇2

  浅探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问题

  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非公经济取得了很大发展,民营企业越来越多,如何摆脱地域、资源、市场等多种因素制约,不断发展壮大,是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充足,不仅在总体上为资本输出提供了资金保障,也使对外直接投资成为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同时,我国又面临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资本输出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压力。另外,国际上各种贸易壁垒层出不穷,为扩大对外贸易,企业必须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等各类企业,以规避壁垒。从民营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上讲,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吸取先进技术,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是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

  一、中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中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经过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民营企业在进出口方面己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国际贸易经验,在产品、品牌、设备、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并开始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为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据全国工商联与商务部有关机构的联合调查,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生力军。按企业数计算,2010年对外直接投资的母体民营企业为2573家,占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总数的64%.

  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以浙江省为例来说,该省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其平均投资规模不足30万美元。这样的投资规模大大低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约600万美元的平均规模,也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子公司平均约260万美元的规模。

  另外,就总体数量而言,中国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方面尽管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甚至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也很大。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显示出了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起步晚,但发展迅速

  中国民营企业在 1992年才开始对外投资,而且一直处于边缘化生存状态。直到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相关对外政策出台,以及中国加入WTO的大好时机下,才得以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从有关数据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速度是相当迅速的。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在2011年3月份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揭示,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55.3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即流量)为5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93%.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449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即存量)448亿美元。这说明就总体而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2010年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其流量与存量分别占到了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0.9%和0.55%.而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主体特点来看,其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国有企业所占比重有所下降,民营企业所占比重稍有上升。2010年,国有企业占整个境内投资主体的比重由2009年的43%降至35%,而有限责任公司及私营企业对外投资比重分别上升了8%和2%,分别占境内投资主体的30%和12%;股份有限公司占10%;股份合作企业占3%;集体企业占2%;外商投资企业占5%;港澳台投资企业占2%.

  2.投资行业趋于多样,但仍以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为主最近几年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涉足的行业领域越发宽泛,比如在加工贸易生产、油气或矿产资源开发、设立研发机构、贸易和服务业、农牧渔业开发、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都有所涉足。但从总体来看,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领域还是偏重于贸易型境外企业。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中境外分销贸易及其它服务业和加工贸易生产,分别占总体的48.6%和38.7%.主要以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类和服装类为重点。同样,在2010年度中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20强列表中也可见一斑。表中显示这些在海外投资的20强里面,大部分企业从事的是加工制造业,并且主要是立足国内,偏重于贸易加工。如万向集团开展对外投资的很大部分原因是为了扩大出口。

  3.投资方式以合资企业为主,跨国并购在逐渐增多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已从建点、开办“窗口”等简单方式,发展到投资办厂、跨国并购、股权置换、境外上市、设立研发机构和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等多种投资方式。当前,民营企业在“走出去”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民营企业开始探索新的跨国经营模式。在境外收购和设立研发机构、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和产品设计、境外投资建厂、境外资源开发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方面,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但是总体上而言中国民营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核心竞争力还比较弱,风险抵御能力较差,主要采取合资经营方式。可喜的是近几年民营企业开始采取跨国收购方式对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课题组对2010年中国500强企业调查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在选择“海外建厂”、“海外上市”、“独资”等进入方式的企业占其总数的比例低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其总数的比例,而采取“跨国并购”方式的相对比例是13.85%,高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9.05%.

  (二)目前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虽然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随之显现,这此问题阻碍了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将为民营企业更好地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民营企业跨国化进程,增强民营企业国际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初始积累少,起步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民营企业的初期发展主要依靠创业者敏锐的洞察力和富有经验的判断力,普遍存在着原始积累不足的问题。据统计,全国私营企业平均每户雇工不超过十三、四人,注册资本不足百万元,在整体上,很难进行有规模的对外直接投资。许多民营企业产品落后,难以适应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变化。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不多,特别是拥有自主著名品牌的更是凤毛麟角,象海尔集团这样的民营企业极为鲜见。许多民营企业从事帖牌等低级生产加工,更有甚者,目标短期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惜以造假等手段获取利益。有的民营企业从事模仿别人技术和低技术含量的产品生产。

  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首先是形不成所有权优势。所有权优势作为跨国公司从事对外直接投资的基础,包括了产权和(或)无形资产优势以及共同管理的优势。而其中应以前者更为基础。由于民营企业起步水平低,原始积累不足,创新能力差,无法形成产权和(或)无形资产优势,自然造成不具备或所有权优势不明显。

  (二)企业的组织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管理不科学科学管理和健全的组织体制是企业培育和增强优势的内部保障,能使企业的投资更加有效。当前,无论作为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的民营企业自身还是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均或多或少存有组织管理上的问题,影响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开展及其效率。

  由于作为主体的民营企业自身组织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体现在对外直接投资上,便是境外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机制不健全。我国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国际市场战略目标不相适应,除少数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建立了产品、职能、地区和综合组织机构外,大多数中小企业集团的组织管理机构尚处于类似部门等低级阶段。在组织机制上,公司制是国际跨国公司的主要组织管理制度,而民营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大多未真正实现这一制度,难以合理界定和保障责、权、利,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情况,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并不可能己经真正形成自身优势。

  (三)境外企业规模小,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能力薄弱我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不能形成规模,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缺乏国际经营经验,失去了投资和竞争机会。

  制约民营境外企业投资发展的另一个因素之一是资金不足,这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融资渠道狭窄,特别是境外融资能力差。这一问题,曾使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许多民营企业具有的微弱优势大大减弱。

  (四)复合型人才匮乏

  民营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既要与形形色色的人员和部门打交道,又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经济问题,因此,拥有通晓国际经济运行知识,懂技术,精经营管理,较高外语水平的复合型人才就显得十分重要。企业将对生产经营尤其是生产工艺、技术设施、质量控制等非常熟悉的国内企业员工作为首选目标,但往往他们的外语水平有限,外经贸知识水平不高,又难以掌握当地的法律法规,无法堪当重任。人才匮乏严重地制约了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顺利进行及其境外企业的发展壮大。

  (五)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差

  由于东南亚、中东一些国家和地区生产力相对落后,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相比具有较大优势,许多民营企业将其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但结果往往被发现区位优势并不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局不稳,由于政权更迭频繁而造成政策多变。这种政策的不连贯性直接影响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开展,同时大大增加了投资风险。一些民营企业投资进入这些地区后,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有的境外企业被封,被国有化。例如,有民营企业反映在柬埔投资的最大风险就是政治风险,其领导人的变换对政策影响太大,因此在柬投资的企业在该国大选前均持观望态度,不轻易增加投资。已经或拟对朝鲜、伊拉克投资的也面临同样问题。

  (六)信息制约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对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来说同样不可或缺。但目前民营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造成信息不对称。

  虽然当今各种传媒大量存在,互联网发达,但对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而言,其获得信息的渠道仍然狭窄。民营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获取信息主要依赖政府等公共部门搭建的平台,以及亲自实地考察。但我国目前在为企业提供信息与技术援助上较落后,在机制上基本缺位。

  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使民营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量存在,民营投资者对外投资区位及合资(合作)者的选择以及境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许多与此有关。信息问题事实上成为抑制民营企业发挥潜在优势,影响其对外直接投资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三、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议与策略

  为促进“走出去”工作的更好开展,温州市政府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温州市政府通过表彰等形式营造“走出去”的舆论氛围;通过组织交流活动、邀请商务部等领导、专家讲座、培训等活动构建信息平台;通过优质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等工作畅通企业“走出去”渠道。温州市政府还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鼓励和扶持企业“走出去”.2007年、2008年温州市政府分别拨款30万、50万人民币专项资金用于“走出去”工作,2009年更达200万元人民币。这些为温州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温州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及温州市政府在该方面的工作实践,在整体上对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经贸一体化思路为指导确立“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的思想

  “走出去”与“引进来”是对外经贸不同的方面,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引进来”为了更好地“走出去”,“走出去”也有利于“引进来”.温州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践表明,“走出去”与“引进来”的结合要跳出境外投资贸易替代的传统框架。如温州奥康集团在“走出去”过程中,通过合作,赢得了意大利著名制鞋商的信赖,从而引进了该品牌的先进的生产线,在温州建立了国际工业园,带动了“引进来”.同时,在“走出去”、“引进来”的互动中,进一步促进和扩大了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在政府工作中,温州外经贸局外经部门与外资部门挂勾,促进外经与外资的互动。政府给境外企业(机构)发聘书,以信息提供等拓宽引资渠道,也为更好地“走出去”搭建更多的平台。

  (二)从自身实际出发,确立特色与优势

  温州产业结构是轻工业较发达,生产上占有成本优势,市场空间拓展的需求迫切。因此温州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以小规模为主,以营销为主要目的,在投资地域选择上也以能推销产品为标准,因而分布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路是重点明确、特色鲜明,那就是从温州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出发,大力开展以贸易性为主的对外直接投资推动工作,以境外商品城为主体,带动整个“走出去”工作的断发展,从而促进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三)实现资源共享,促使要素整合

  分析温州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原因,实现资源共享与要素整合是其提高效率降价成本的因素之一。比如,、温州对外直接投资在海外成立了诸多商会,结成整体,大大提高了竞争力,也为对外投资带来了诸多便利,比如相互间的境外融资,既可规避一些限制,亦提高了投资效率。在政府工作台中,温州注重培育中介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风险,并促使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四)明确政府在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工作中的定位与作用

  在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政府要起到引导作用,审批要放宽,服务要提高,宏观监督管理要加强。目前政府审批手续还较繁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奉行成本较高。在商务部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规定后,温州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立即简化了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申报材料与手续。这给政府工作又一个启示:在体制逐渐完善过程中,在认清政府定位与作用基础上,要提高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还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结束语

  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有了较大发展,投资质量和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境外投资主体伍不断壮大,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发展要求与产权清晰等自身特点,在江浙等地已经成为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但毕竟,我国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无论在规模和质量水整体上尚处于起始阶段,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困难,成为制约营企业进一步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和提高对外直接投资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民营企业勃发展的今天,研究如何实施“走出去”战略,分析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问题与难,研究解决方法与对策,对推动民营企业有效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浙江省温州民营企业为例,浙江省温州民营经济发达,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处领先地位,民营企业对外直投资开展地较好。因此,本文研究浙江省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可以窥一而见全貌,有普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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