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传统社会诚信缺失的伦理学思考
叶青春分享
论文关键词:诚信 名教 道德理想主义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诚信缺失并非今日始有,而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首先日益内在超越的儒家伦理思想,专注于不仅是伦理学意义,而且是本体论意义的“诚”,忽视了作为外在行为准则的“信”,其次,名教在统治者操纵下名与实不符,而名与利相符;最后,儒家道德理想主义对道德人格的要求与人的现实层面和社会道德现实构成巨大反差,滋生大量虚伪欺
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并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其实,诚信问题并非今日始有,诚信的缺失也非一朝一夕之故,只是由于当代中国社会快速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人们的社会交往日趋频繁,诚信问题才日益凸显。因此从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角度,追溯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思想、社会根源对当代中国建立诚信社会应该是富有启发的。
一、日益内在超越的儒家伦理/思想,专注于不仅是伦理学意义,而且是本体论意义的“诚”,忽视了作为外在行为准则的“信”
春秋之际,周文疲弊,礼坏乐崩,“信”问题日益突出。迄至战国,终于土崩瓦解,不可收拾。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家也从《论语》对“信”的呼喊日趋转向《孟子》、《中庸》对“诚”的宣扬并使“诚”本体化、内在化。宋明理学把这一趋向推向极致。因而儒家伦理思想的理论旨趣在具有超越性、先验性、内在自主性的“诚”,而不是具有外在行为标准特征的“信”。
春秋之际,周礼失去了原有的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维系社会生存运转、协调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习惯法作用。社会信任系统也日趋失范无序。“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杀君者有之,子狱其父者有之。因此,孔子一方面极力维护周礼,另一方面大力呼喊“信”。但是要求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统治者恢复周礼所要求的信与礼显然是不现实的。既然统治者不能恢复周礼,孔子就把挽救社会信任的希望寄之于个体人格的建立。所谓“为仁由己,岂由人乎哉”。川因此孔子把“信’,作为仁的具体内容之一,当作教育学生的基本内容之一,川进把信当作为人的根本。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但是孔子的呼喊毕竟太微弱了,始于春秋时代的礼坏乐崩局面到了战国终于不可收拾,“尊礼重信”也到了曲终和寡的时候了。顾炎武在《日知录》里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实际上随着社会信任系统的全面崩溃,儒家从孟子开始就更强调具有内省超越特征的“诚”来作为“信”的内在根据。“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以“诚”诊释天道,以“思诚”诊释人道。“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指明诚是反身向内,莫向外求。经过主体内在心性修养,经过自我反思便能达到与天道合一。李泽厚先生认为这是“一条内向归宿路线”。余英时先生也指出“战国晚期讲修身的人愈转愈内向,《大学》所言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即是这一内向发展的高峰。不但儒家如此,其它学派的修养论也有同样的倾向”。由于作为外在行为标准的“信”得不到保障,逼使正直之士走反身而诚的内倾道路。
到了宋明理学,“诚”的本体论特征更加突显,更普遍、更超越,同时也更内在。朱熹《中庸章句》第20章言:“诚以心言,本也;道以理言,用也”。诚是真实无妄之理,同时也是真实无妄之心,心理合一。《朱子语类》卷六言:“诚乃通天人而言,信则人所为之实”。从天人合一的最高道德境界言诚,从人的行为的真实不虚言信,可见信更实际更具体也更外在。到了王阳明则更是用心本体论把“诚”的本体性、自主性推向极致。“诚是心之本体”。“诚是实理,只是一个良知”。不但坚持了诚真实无妄的基本涵义,而且把诚作为价值理论的最高原则。“是善者心之本体”。诚是至善的心之本体,也就是良知。但这良知、这诚只是主体内心的体验感悟并没有客观标准与外在约束。可能导致各人的自言其诚,各人自致其良知。正如唐君毅所言:“然此王学之致良知之论,更有可为人所假借者,则要在此致良知之论,乃教人自见其是非而自是是非非。于是我自己之是非,可为他人所不得而是非;而我又可自本其是非,以是非天下人,以为此皆所有自致吾良知之是。”在王阳明,诚、良知、心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都是主体内在的体验感悟,而非具体可感的外在体现。
绝对内在的真实无妄、纯而不己之“诚”是儒家追求的道德境界,也因此儒家对“诈”对“不信”极为痛恨。以至于连自己“逆诈”(预料别人要欺骗)“臆不信”(猜测别人不诚信)都不允许。“子曰:不逆诈,不亿不信,抑先觉者,是贤乎!。因为在儒家看来“夫逆诈,即诈也,臆不信即非信也”。预料别人会欺骗自己,就是自己也有欺骗之心,猜测别人不诚信,就是自己有不诚信之心。但又要求“先觉”即事先觉察。这就要求“良知莹彻”的贤者圣人才能做到。所以一般的“君子学以为己,未尝虞人之之欺己也,恒不自欺其良知而己”。即使“不逆不臆而为人所欺者,尚亦不失为善” (《传习录》中)这种态度当然有碍子社会信任系统和个人人格信任的建立。被欺诈了不去研究为什么被欺诈、如何才能尽量减少欺诈的发生,而是“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
应该看到:系统信任和人格信任都不能仅依据内在的超越本体一诚得以建立。当社会生活需要一种标准作为判断诚伪的依据时,本来只是观念世界中的“诚”就可能成为“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的东西,各人各有自己的诚而很难判断其真伪。诚绝不是一套可以遵守的行之有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以判断诚伪善恶,以建立系统信任和人格信任。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诚信缺失并非今日始有,而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首先日益内在超越的儒家伦理思想,专注于不仅是伦理学意义,而且是本体论意义的“诚”,忽视了作为外在行为准则的“信”,其次,名教在统治者操纵下名与实不符,而名与利相符;最后,儒家道德理想主义对道德人格的要求与人的现实层面和社会道德现实构成巨大反差,滋生大量虚伪欺
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并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其实,诚信问题并非今日始有,诚信的缺失也非一朝一夕之故,只是由于当代中国社会快速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人们的社会交往日趋频繁,诚信问题才日益凸显。因此从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角度,追溯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思想、社会根源对当代中国建立诚信社会应该是富有启发的。
一、日益内在超越的儒家伦理/思想,专注于不仅是伦理学意义,而且是本体论意义的“诚”,忽视了作为外在行为准则的“信”
春秋之际,周文疲弊,礼坏乐崩,“信”问题日益突出。迄至战国,终于土崩瓦解,不可收拾。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家也从《论语》对“信”的呼喊日趋转向《孟子》、《中庸》对“诚”的宣扬并使“诚”本体化、内在化。宋明理学把这一趋向推向极致。因而儒家伦理思想的理论旨趣在具有超越性、先验性、内在自主性的“诚”,而不是具有外在行为标准特征的“信”。
春秋之际,周礼失去了原有的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维系社会生存运转、协调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习惯法作用。社会信任系统也日趋失范无序。“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杀君者有之,子狱其父者有之。因此,孔子一方面极力维护周礼,另一方面大力呼喊“信”。但是要求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统治者恢复周礼所要求的信与礼显然是不现实的。既然统治者不能恢复周礼,孔子就把挽救社会信任的希望寄之于个体人格的建立。所谓“为仁由己,岂由人乎哉”。川因此孔子把“信’,作为仁的具体内容之一,当作教育学生的基本内容之一,川进把信当作为人的根本。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但是孔子的呼喊毕竟太微弱了,始于春秋时代的礼坏乐崩局面到了战国终于不可收拾,“尊礼重信”也到了曲终和寡的时候了。顾炎武在《日知录》里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实际上随着社会信任系统的全面崩溃,儒家从孟子开始就更强调具有内省超越特征的“诚”来作为“信”的内在根据。“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以“诚”诊释天道,以“思诚”诊释人道。“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指明诚是反身向内,莫向外求。经过主体内在心性修养,经过自我反思便能达到与天道合一。李泽厚先生认为这是“一条内向归宿路线”。余英时先生也指出“战国晚期讲修身的人愈转愈内向,《大学》所言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即是这一内向发展的高峰。不但儒家如此,其它学派的修养论也有同样的倾向”。由于作为外在行为标准的“信”得不到保障,逼使正直之士走反身而诚的内倾道路。
到了宋明理学,“诚”的本体论特征更加突显,更普遍、更超越,同时也更内在。朱熹《中庸章句》第20章言:“诚以心言,本也;道以理言,用也”。诚是真实无妄之理,同时也是真实无妄之心,心理合一。《朱子语类》卷六言:“诚乃通天人而言,信则人所为之实”。从天人合一的最高道德境界言诚,从人的行为的真实不虚言信,可见信更实际更具体也更外在。到了王阳明则更是用心本体论把“诚”的本体性、自主性推向极致。“诚是心之本体”。“诚是实理,只是一个良知”。不但坚持了诚真实无妄的基本涵义,而且把诚作为价值理论的最高原则。“是善者心之本体”。诚是至善的心之本体,也就是良知。但这良知、这诚只是主体内心的体验感悟并没有客观标准与外在约束。可能导致各人的自言其诚,各人自致其良知。正如唐君毅所言:“然此王学之致良知之论,更有可为人所假借者,则要在此致良知之论,乃教人自见其是非而自是是非非。于是我自己之是非,可为他人所不得而是非;而我又可自本其是非,以是非天下人,以为此皆所有自致吾良知之是。”在王阳明,诚、良知、心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都是主体内在的体验感悟,而非具体可感的外在体现。
绝对内在的真实无妄、纯而不己之“诚”是儒家追求的道德境界,也因此儒家对“诈”对“不信”极为痛恨。以至于连自己“逆诈”(预料别人要欺骗)“臆不信”(猜测别人不诚信)都不允许。“子曰:不逆诈,不亿不信,抑先觉者,是贤乎!。因为在儒家看来“夫逆诈,即诈也,臆不信即非信也”。预料别人会欺骗自己,就是自己也有欺骗之心,猜测别人不诚信,就是自己有不诚信之心。但又要求“先觉”即事先觉察。这就要求“良知莹彻”的贤者圣人才能做到。所以一般的“君子学以为己,未尝虞人之之欺己也,恒不自欺其良知而己”。即使“不逆不臆而为人所欺者,尚亦不失为善” (《传习录》中)这种态度当然有碍子社会信任系统和个人人格信任的建立。被欺诈了不去研究为什么被欺诈、如何才能尽量减少欺诈的发生,而是“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
应该看到:系统信任和人格信任都不能仅依据内在的超越本体一诚得以建立。当社会生活需要一种标准作为判断诚伪的依据时,本来只是观念世界中的“诚”就可能成为“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的东西,各人各有自己的诚而很难判断其真伪。诚绝不是一套可以遵守的行之有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以判断诚伪善恶,以建立系统信任和人格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