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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创业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逻辑分析

王慧颖 朱七光 分享

【摘要】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宜采用有限合伙制形态来构建并优化自己的治理结构与制度布局。我国良好的经济形势与政策环境,不断引发社会主体的投资冲动以实现自身的价值。市场竞争是无情的,大量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一开始就必须从企业治理的高度来考量自身的行为。治理结构决定市场行为与经营绩效,本文分析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采取的有效形式及其治理特点,为创业者提借鉴。
  【关键词】风险创业投资;治理结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1 有限合伙制的经济金融价值
  
  每个国家的法源决定了企业方面法律的特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使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异的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进而产生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又对企业行为和业绩产生不同影响,最终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充分的证明这一点。有限合伙制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形式,在美国、欧洲都有,但贯彻的不一样,导致新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速度巨大差异。“法源—企业法律—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行为和业绩—经济增长”这一基本逻辑也适用于投资创业型企业的治理。
  
  2 投资创业企业治理中的投资者保护: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聘选、激励和监督。根据这种内在关系,治理模式划分为如下四种类型:英美市场导向模式;日德银行导向模式;东亚、拉美家族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转轨经济)模式。从治理的基本原理角度,合伙制企业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型的企业治理模式,公司制企业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和银行导向的企业治理模式。由于银行导向的企业治理机制不适应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行为,在此不作更多的讨论。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系对投资者权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由此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在美国,银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金融企业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并且法律限制了银行在在全国范围的经营。因此,公司控制主要是依靠自由的,充满生机的资本市场来进行的。所以,英美的模式更适合具有高技术和高风险的特征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取决于对不同投资方向未来前景的正确估计。这恰恰是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使命
  美国的实践证明,在市场导向治理模式中,外部融资较深的产业中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快的发展。科学的选聘机制是最佳治理结构形成的前提,合理的激励机制也是实现最佳治理结构的关键,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实现企业最佳治理结构的保证。即企业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简言之,就是如何设计企业的最优治理结构,使得有能力的经理人最大程度地为股东(投资人)的利益努力地工作。就这三个方面关系而言,有限合伙制企业几乎达到了完美境界。

3 有限合伙制是创业企业治理的必然选择
  
  然而,从风险投资的风险特性分析的角度,比较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治理机制,来说明有限合伙制企业的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学依据是科学而严谨的。
  由于创业技术经济过程中风险的多元动态性、开放组合性、收益的期权性,风险投资机构的体系显然是不同于传统投资机构的体系。这样的机构体系既要保证风险资本的及时到位,又要保证风险资本的有效投入,还要保证风险资本的有效撤出,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价值。即风险投资机构体系的功能,必须有满足创业技术经济过程需要的融资、投资、撤出的基本功能。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企业制度体系有着承担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弹性范围,在该范围之内,企业制度是推动企业有效的发展,当风险和利益机制超越了该制度的弹性范围,该制度就会失去促进该企业有效发展的功能。
  3.1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共同所有人,为其共同经营的商业营利事业而实行的组合。其结构形态表现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即不具有与公司相同的主体资格;合伙中的全体成员至少有一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普通合伙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由合伙协议予以确立。普通合伙的外部关系,是普通合伙企业同第三人的关系,这主要受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的制约。每一合伙人在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对普通合伙企业整体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其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3.2 有限合伙:有限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前者享有具有控制权并负无限责任,后者享有有限经营权,仅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介入合伙控制,则失去有限责任性。有限合伙的信息对内、对外的公开,让当事人自主判断,并由此达到合伙经营监督约束的目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许多方面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投票表决,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因而无须对有限合伙的债务负责。有限合伙人除了查阅账册文书以外,还享有一定的建议权和决策权。这既有利于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又可增加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这种精细和灵活的法律设计,可以均衡权益和责任,产生有效的监控和激励作用,保持合伙企业经营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减少各项成本,对于风险创业投资的发展十分有利。
  可以清楚看到,它们各有自己适应范围。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制度设计,适应了规避创业过程高风险特性的需要:即规避风险的动态多元性、风险的开放组合性、风险收益的期权性等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机构低成本组建的经济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运用灵活性的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组合投资的需要;适应了投资人资金有效使用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马赞军.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风险及其公司治理[J].科技与管理,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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