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墨家代表人物
墨家是中国古代主要哲学派别之一,约产生于战国时期。创始人为墨翟。下面是有春秋战国时期墨家代表人物,欢迎参阅。
春秋战国时期墨家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墨子。 作品:《墨子》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尚贤尚同是墨家的基本政治纲领。墨家与儒家并称「显学」。以下是墨家的观念。
伦理观∶提出「兼爱」,主张爱不应有亲疏、上下、贵贱、等级的分别。他认为天下之所以大乱,是由於人不相爱。
政治观∶主张「尚贤」、「尚同」,提倡选任贤才,消除阶级念,使天下大治,主张「非攻」,反对一切侵略战争。
经济观∶反对奢侈的生活,主张节俭,提出「节用」、「节葬」、「非乐」的思想。
宇宙观∶提出「非命」,认为命运不能主宰人的富贵贫贱,强调只要透过后天的努力就可以改变。为了求福避祸,他又主张「尊天」、「事鬼」。
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墨翟死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墨家讲求刻苦、节俭,「兼爱」比「仁爱」更难遵从,又因记载较少,所以日后发展不大。
代表人物:墨子 代表作:《墨子》
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希望人们互助互爱,反对侵略战争,支持正义战争。
墨子,姓墨名翟,生卒於约公元前468年至公元前376年,鲁国人,一说宋国人。墨子出身平民,自称「北方之鄙人」,人称「布衣之士」和「贱人」。
他曾为宋国大夫,自诩「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是同情「农与工肆之人」的士人;曾师从史角之后,传其清庙之法;又学於儒者,习孔子之术,称道尧舜大禹,明於《诗》、《书》、《春秋》,因不满儒家礼乐烦苛,於是弃周道而用夏政。
宣扬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而以兼爱为核心。其为人「以绳墨自矫,而备世之急」。为宣扬自己的主张,墨子广收生徒,寻常亲从弟子数百人,形成声势浩大的墨家学派。墨子上说「王公大人」,下教「匹夫徒步之士」,几乎「遍从人而说之」。行迹所至,东到齐,西游郑、卫,南至於楚、越。
墨子博学多才,擅长工巧和制作,曾制成「木鸢」,三日三夜飞翔不下。还擅於守城技术,其后学总结其经验为《城守》二十一篇。还在名辩说方面有所成就,成为战国名辩思潮的祖源之一。墨子的事迹,分别见於《荀子》、《韩非子》、《庄子》、《吕氏春秋》、《淮南於》等书,其思想则主要保存在墨家后学《墨子》一书中。
墨家的思想观点
“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与法律观
墨家认为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乱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应该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他们提倡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人与人之间互争互害的“别相恶、交相贼”。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
墨家的法律观也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并服务于他们的社会理想的。他们很重视“法”、“法仪”或“法度”的作用,认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有“法”,如百工的“为方以矩,为圆以规”一样,否则便将一事无成。《墨子•经上》说:“法,所若(顺)而然也”,一切都必须顺法而行。治理天下、国家当然更应该有“法”。关键在于以什么为“法”和法什么?墨家的答复是必须“以天为法”和“莫若法天”。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群书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为法”,则应以天的欲、恶来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他们借口天对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称:“天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这就是说,“以天为法”,就应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法”。墨家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也包括规矩、准绳等度量衡。他们提出“以天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成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统一的客观标准。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们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后却转入“神道设教”,甚至提出这样的论点:“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这样就把“天”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传统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因此:“兼相爱、交相利”也就成了“天志”,即天的意志,从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原则,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壹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思想。他们认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也就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人人意见不一,“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这就需要“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义”,并让人民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使“爱利天下者”,“上得则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且罚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从各级正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访)荐之”。这样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这种“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他们要求上下“尚同一义”,即要求统治者与人民的是非、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兼相爱、交相利”。他们认为这在他们理想中的古代社会是完全可行的。但当时的现实社会却并不是这样,当时的“王公大人”根本不为人民着想,所以,他们虽主张“上同乎天子”,却没有把君权绝对化。他们拥护爱民的“兼君”,却反对害民的“别君”。而且认为君主虽然有权立法,“发以为刑政”,但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中国家百姓之利”,否则便不可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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