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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3)

睿柠分享

  三国到隋唐五代的奴隶制

  三国和晋代,奴婢制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私附”或“荫衣食客”。同时出现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或“部曲”。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主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晋武帝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晋惠帝时,石崇做荆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区,奴八百余人。石崇经常大宴宾客,令美人行酒,如果客人饮酒不尽,就令人斩劝酒美人。有一次丞相王导与大王敦一起拜访石崇,石崇请他们喝酒。丞相平素不能饮酒,只好勉强应付,以至大醉;大敦故意不饮酒,看石崇咋办。这样,劝酒女郎因未“完成任务”,一连被斩了三人。旁人十分紧张、不安,劝大敦快饮酒吧!敦却说:“他杀他的人,和我有什么关系!”真是无耻之尤。士族妇女同样腐朽,她们使用婢仆,自己啥事都不做。有凶悍的杀婢妾,没有人指责。

  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县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万人。从东晋到梁陈,有所谓估税,凡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买卖每一万钱抽税钱四百。人民被迫或自断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隶,称为属名。南朝士族多有奴婢,如晋陶侃有家僮千数,刁协家有奴婢数千人。宋谢混有奴僮千数百人,沈庆之有奴僮千人。普通士族家庭,也把奴婢当作重财产,兄弟分家时分取奴婢。奴婢主用在耕田、织布;有时也派奴到远方去经商,不会逃走。525年,梁将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将三千余人来建康,都印额为奴。可见,奴隶额上印着字,无法逃走。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奴婢来源主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唯一的支持者。奴婢一人抵米六斗或值钱五千至七千,奴婢价格比西汉时的一万伍千到四万贱了不少。

  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国后,奴隶制度更为发达。掳掠人口为北魏武官致富的重手段,最大的人口掳掠者就是魏皇帝。东晋安帝时,仇池公杨盛上表叙述魏国情形,说魏国妃妾都住瓦房,有婢女千余人,织绫锦、养猪羊、牧牛马、种蔬菜、贩卖牟利。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下至一部分鲜卑士兵各占有多少不等的奴隶。《魏书》称奴隶为俘获,有些称男女或新民,有些称生口,前者指民户或隶户,后者指奴婢,将士私自俘获的人应是属于生口类。魏太武帝时俘获的生口数量更大,不仅颁赐给出战的将士,而且还给留台未出战的文官颁赐生口、缯帛、马牛各有差。魏国存在着大量的奴隶,从事生产来供养文官和鲜卑兵。

  同时,汉族人也奴役外族俘虏。匈奴人刘宣说;“晋为无道,奴隶御我”(《晋书》33卷)。一般匈奴人给晋地主作田客,有些地主役使匈奴田客多至数千人。为了防止被掠为奴隶,外族人愿为私人当田客(种田农奴)。后赵王、羯人石勒曾是并州商人郭敬和地主宁驱的田客。当他逃荒时,晋官吏想缚他卖为奴,由于宁驱的保护得免。他外出求食,得到郭敬的施舍。他建议郭敬把饥寒交迫的羯人骗到冀州出卖为奴,不至于饿死。并州刺史司马腾大捉胡人,两人一枷,押到冀州出卖,石勒也被执卖给平县师欢家为耕奴。师欢怕他鼓动耕奴们反抗,把他释放。他给人家当佣工,又被乱军捉获。为了不被卖为奴,他聚八骑起义,后杀败晋新蔡王司马腾。鲜卑慕容部人皮肤洁白,晋士族多买慕容部妇女为婢妾。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士家、佃客和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亲兵,又是附属于他们的农奴。北魏、北齐、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调、徭役制度,都规定了奴隶课税或不课税,这表明奴隶是这一时期的重人力和财富资源。由于各家的奴隶数量多,北齐只能给一部分奴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拥有60个奴婢。京城“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不得多于4头。每丁受永业田20亩种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处在于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牛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部曲)隶(奴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

  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首领出身奴隶,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隶。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

  唐代奴婢数量众多。唐高祖李渊曾赐给功臣大奴婢,如给武则天的父亲武士镬奴婢300人,别食实封500户。司农寺将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官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入。凡孳生鸡彘,以户奴隶课养。俘口则配轻使,始至给享食(《新唐书》志38,百官3)。税法即行,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载得80万缗。唐朝的登莱沿海奴婢买卖中有大量的新罗人被卖为奴。唐代佛教寺庙的奴婢也甚多,平均每个僧尼有一个多奴婢:武宗即位,毁天下寺庙4600;籍僧尼为民26万五千人,奴婢15万人,田数千万顷。……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新唐书》志42,食货2)。由于奴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口,可从唐代的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口数估计出当年的奴婢数量。唐代户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户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人口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820.8万。”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3352.5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1117.5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820.8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4521.8万人,课口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1461.9万人,课口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2/3,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3/4,则为1274.25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187.65万人。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遍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

  《唐律疏议》还把部曲和奴婢并举:“奴婢部曲,身系于主”;“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唐律中关于部曲、奴婢卑贱身份地位的大量规定以及授予主人对贱口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长制的宗法血缘关系,利用伦常名教,确定贱口卑贱的身份等级地位、借以强化对依附劳动人口的占有与超经济强制的意志。为什么父家长制下的奴隶命运更为悲惨?为什么唐律规定下的贱口,身份地位在许多方面比罗马法下的奴隶还低贱?这显然是与父家长在宗族与家庭关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宋代的奴隶制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隶的地位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

  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的剥削手段。农民冬春借粮,以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以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年年借债,永远还不清。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成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的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的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1)凡在1181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2)地主不得‘强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

  1205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世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1)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2)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3)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4)客户身死,妻子愿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自行聘嫁’。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是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戴建国讨论了宋代的奴婢制度,提出新出现的“雇佣奴婢”制度。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在唐代,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代,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

  唐末五代以来,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了一条大道。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的消亡是在南宋时期。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的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在司法上,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自由买卖。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

  《金瓶梅》中描写的人的价值很贱。譬如:甘愿为奴,人的价钱不如物,雇工2-3月的工钱相当于奴婢的身价相当于一次通风报信的价钱,特权阶级可以随便杀人而不受追究。

  第七回写甘愿为奴:妇人听见话头,明知张四是破亲之意,便佯说道:“自古船多不碍路。若他家有大娘子,我情愿让他做姐姐。虽然房里人多,只丈夫作主,若是丈夫喜欢,多亦何妨。丈夫若不喜欢,便只奴一个也难过日子。况且富贵人家,那家没有四五个?你老人家不消多虑,奴过去自有道理,料不妨事。”张四道:“不独这一件。他最惯打妇煞妻,又管挑贩人口,稍不中意,就令媒婆卖了。你受得他这气么?”妇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差矣。男子汉虽利害,不打那勤谨省事之妻。我到他家,把得家定,里言不出,外言不入,他敢怎的奴?”张四道:“不是我打听的,他家还有一个十四岁未出嫁的闺女,诚恐去到他家,三窝两块惹气怎了?”妇人道:“四舅说那里话,奴到他家,大是大,小是小,待得孩儿们好,不怕男子汉不欢喜,不怕女儿们不孝顺。休说一个,便是十个也不妨事。”张四道:“还有一件最紧的事,此人行止欠端,专一在外眠花卧柳。又里虚外实,欠人家债。只怕坑陷了你。”妇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又差矣。他少年人,就外边做些风流勾当,也是常事。奴妇人家,那里管得许多?惹说虚实,常言道:世上钱财傥来物,那是长贫久富家?况姻缘事皆前生分定,你老人家到不消这样费心。”

  第九回写人不如物:西门庆用16两银子买了一张黑漆欢门描金床,……西门庆把春梅叫到金莲房内,令他伏侍金莲,赶着叫娘。却用五两银子另买一个小丫头,名叫小玉,伏侍月娘。又替金莲六两银子买了一个上灶丫头,名唤秋菊。排行金莲做第五房。

  而古希腊的荷马曾提到,一名女奴可与20头耕牛交换。据法国学者格罗茨所引史料,公元前410年雅典人献祭所用牛的价格为平均每头51德拉克玛,不足同期奴价(1.7—1.8明那)的1/3;前375年牛价涨至每头77.25德拉克玛,不足同期奴价的1/56。由于蓄养奴隶费用高昂(一名奴隶的年生活费相当于3—4头牛的价钱之和),因而凡购置并使用一、二名奴隶的公民,他在理论上至少可拥有8—16头牛。因此,那种认为拥有一、二头牲畜就自然可拥有一、二名奴隶的说法,是缺乏必的史实依据的。可见,西方自古人贵物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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