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华盛顿条约
华盛顿条约是限制海军军备力量条约,由美、英、日、意、法五国共同签订,是世界上第一个裁军条约。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1922华盛顿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华盛顿条约签署国家
(限制海军军备力量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大英帝国,法国,意大利,日本
为促进世界和平,为减少军备负担;
我们决心,为达到此一目的,签订条约限制各自的海军军备,并任命各自的全权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查尔斯•E•休斯,美国国务卿
亨利•卡博特•洛奇
奥斯卡•W•安德伍德
伊莱休•路特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英属海外领地国王、印度皇帝陛下:
阿瑟•詹姆斯•巴尔福勋爵阁下,帝国枢密院院长
李•法勒姆男爵阁下,海军大臣
奥克兰•坎贝尔•杰茨阁下,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以及
加拿大海外领地:
罗伯特•莱尔德•鲍登阁下
澳大利亚联邦:
乔治•福斯特•皮尔斯议员阁下,本土及海外领地部大臣
新西兰海外领地:
约翰•威廉•萨尔门阁下,
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
南非联邦:
阿瑟•詹姆斯•巴尔福勋爵阁下
印度:
瓦灵曼•桑卡拉纳亚纳•斯林瓦萨•萨斯特里阁下,印度枢密院阁员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阿尔贝•萨劳先生,代理殖民
儒勒•J•约瑟兰,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大十字荣誉勋章获得者
意大利国王陛下:
卡洛•山泽阁下,意大利王国参议员
维托里奥•罗兰迪•里希阁下,意大利王国参议员,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路易吉•阿尔伯蒂尼阁下,意大利王国参议员
日本天皇陛下:
加藤友三郎男爵,海军大臣,大勋位,正一位。
币原喜重郎男爵,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勋一位,正三位
植原正直,外务省副相,勋二位,正三位。
经过互相磋商及沟通,出于善意和负责的良好意愿,达成以下决议。
华盛顿条约内容
第一章 限制海军军备总则
第一条
签订条约的各国同意将本国的海军军备限定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条
签约各国可以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保持各自现有的主力舰。本条约开始生效后,未规定予以保留的签约各国的主力舰,无论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作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补充规定,美国可以建成并保留两艘目前正在建造当中的西弗吉尼亚级战列舰。这两艘军舰完工后,北达科它号和特拉华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大英帝国可以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35560 公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成后,朱庇特号、乔治五世号、阿贾克斯号、百人队长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签约各国需放弃各自的主力舰建造计划,不能建造或获得新的主力舰,第二条中特别规定的,在总吨位水平内替换原有军舰的情况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换掉的主力舰,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规定方法予以废弃。
第四条
各签约国的主力舰吨位不能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水平: 美国,525,000吨(533,400 公吨);大英帝国,525,000吨(533,400 公吨);法兰西,175,000吨(177,800 公吨);意大利,175,000吨(177,800 公吨);日本,315,000吨(320,040 公吨)。
第五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35000吨(35560 公吨)的主力舰。
第六条
各签约国的主力舰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406毫米)。
第七条
各签约国的航空母舰吨位不得超过以下的标准: 美国,135,000吨(137,160 公吨);英国,135,000吨(137,160 公吨);法国,60,000吨(60,960 公吨);意大利,60,000吨(60,960 公吨);日本,81,000吨(82,296 公吨)。
第八条
航空母舰改装必须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到1921年12月12日之前建成及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舰,可以在本条约规定的吨位限制内进行替换,与其舰龄无关。
第九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27000吨(27432 公吨)的航空母舰。
但是,各签约国可以在不超出条约规定之航空母舰总吨位水平的情况下,建造两艘不超过33,000吨 (33,528 公吨) 标准的航空母舰。根据此原则,签约各国可以从本国经济角度考虑,将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必须废弃的军舰,无论已经建成还是正在建造,改造成航空母舰。数量为两艘。对于吨位超过27000吨(27432 公吨)的航空母舰,结合本章第十条的要求,其所载舰炮的数量,如果舰炮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那幺所有舰炮的总数(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除外),不能超过8门.
第十条
各签约国的航空母舰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在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如果舰炮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那么所有舰炮的总数(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除外),不能超过10门。或者,如果该航空母舰未搭载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的舰炮,则其舰炮数量不做限制。在所有的情况下,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的数量不做限制。
第十一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10000吨(10160 公吨)的作战舰艇,主力舰和航空母舰除外。不以作战为特定用途、在和平时期也不为政府以作战为目的而控制、掌管的舰船,战时临时雇佣或进行军队运送 和其它类似非战斗用途的舰船,不受此条约限制。
第十二条
签约各国在此条约生效之后建造的战斗舰艇,除主力舰外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九条规定的军舰外,本条约指名规定废弃的主力舰,不得改装为其它形式的作战舰船。
第十四条
各签约国的商船不得预留可将其改装为作战舰船的空间和设计,除了加固甲板或预留装备6英寸(152毫米)以下舰炮的空间。
第十五条
签约各国为本条约签约国以外的国家建造的舰船,其规格不得超过本条约对其同级别舰只所做之火力、吨位的限制规定。为非签约国建造的航空母舰不能超过27000吨(27432 公吨)。
第十六条
如果非签约国的作战军舰由本条约签约国代为建造,则承建国有责任通知本条约其它签约国有关签订合同、铺放龙骨的时间;并且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款(b)的(4)和(5)节 ,告知其它细节。
第十七条
本条约某一签约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时,该国为其它国家建造、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军舰,不得被征用为己方的作战舰船使用。
第十八条
签约各国保证,不赠送、出卖或以其它形式将本国战舰移交给外国海军,如果该舰被移交之后将有可能被作为作战力量使用的话。
第十九条
美国,英国和日本同意在下文提到的各自领地上之海军军事基地和设防区域里,本条约签约时的现状:
(1) 美国现在和以后可能拥有的太平洋海岛,除了 (a)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和巴拿马运河区的近海岛屿,不包括阿留申群岛,和 (b)夏威夷群岛;
(2) 香港以及英国现在和以后可能拥有的,东经110度以东的太平洋海岛,除了 (a)加拿大近海岛屿, (b) 澳大利亚联邦及其属地,以及 (c)新西兰;
(3) 日本拥有的太平洋岛屿,即:千岛群岛,小笠原群岛群岛,南鸟岛,琉球群岛,台湾和佩斯卡多列尔群岛,太平洋日本委任统治领地,以及日本以后可能拥有的太平洋岛屿。
上文所规定的地域,不得建设新的设防工事和海军基地;不得扩建、增强上述地区的军事设施和海军维护修理设施,上述地区的岸防工事不得增加或扩建。本限制不包括以上地区军备武器的正常更换以及和平时期海军和其它军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
第二十条
本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规定的吨位限制、舰船替换规则,使用于各签约方所有的军舰。
上一篇:1951年日美安保条约
下一篇:1959年南极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