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的内容
《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由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等国建立,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南极条约的内容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南极条约的内容
《南极条约》一共有14条,若从其内容来看,前6条是实质条款,后8条是保证条款。现就这些条款的有关方面作一简单的介绍。
和平目的
《南极条约》第一句话就是:南极洲应只用于和平目的。若追根求源地想一想,这一条显然与南极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紧张局势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实际上,这一条款所发挥的作用却深刻得多。因为这一条款不仅有助于防止局部性的武装冲突,而且也有利于消除南极洲的战略用途。因此,这一条款无疑是一个杰出的创新,也是对世界和平事业的重要贡献。
《南极条约》最直接的触发因素是国际地球物理年,而签订《南极条约》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将国际地球物理年所开始的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以及在这期间所开创的国际合作精神继续下去。因此,在《南极条约》中必然会留下国际地球物理年的印记。
《南极条约》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都是关于科学研究的。首先必须保证科学研究的自由。其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则必须保证科学家、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的互通有无,自由交换,以及南极条约协商国与其他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而所有这些,都是国际地球物理年精神的具体体现。
信息交换对于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在南极洲就更是如此。在《南极条约》中,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国际信息交换。一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数据和研究结果应该互相交换;二是为了同样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使各种活动能取得最大的效益,科学研究的计划也应该互相交换。当然,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推进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
主权要求条款
如果没有主权问题,《南极条约》的必要性也就不很大了,即使要签订某种形式的条约,问题也会简单得多。因此可以说,关于主权要求问题的第四条是整个《南极条约》的核心。其基本精神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国际地球物理年的君子协定。当然,《南极条约》的条款与国际地球物理年的君子协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其中,最重要的不同是,《南极条约》是政府间签订的条约,而且是长期的,在内容上也更加具体化了。但其精神实质却仍然留有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各种不同意见的痕迹。实际上,这一条是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推敲才拟定出来的,所使用的措词故意使具有不同利益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意在保护至少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的利益。即主权要求国、潜在的主权要求国和非主权要求国。因此,当时,条约的谈判者们煞费苦心,用尽心机,试图想用一张简单的图片,来同时描绘出三种物理状态截然不同的物质。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最后则只好用“冻结”来求得它们之间的一致。因为,冻结对南极的主权要求,大概是上述三种类型的国家都能接受的唯一出路。
第四条分一二两款,而在第一款中又分(一)(二)(三)三种情况。实际上这三种情况正好是针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国家的。(一)保证了主权要求国的权利不变;(二)保证了潜在的主权要求国掌握的提出主权要求的依据可以保留;而(三)则保证了反对主权要求的国家的立场不变。
禁核条款
《南极条约》第五条规定,禁止在南极洲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地区处理放射性核废料。这一条款使得《南极条约》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禁止核试验的国际协定,从而也保证了南极地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核区。因此,这一条款不仅得到了参加条约的所有国家的一致赞成,而且即使条约系统以外的国家的评论家们,虽然对《南极条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甚至攻击,但唯独对这一条却是众口称颂,认为这实在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同时,这一条款也确实表现出了《南极条约》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因为在《南极条约》签署之后没过多久,有些国家想在南极洲储存核废料,甚至想在南极洲进行核试验的主张就甚嚣尘上。时至今日,持这种想法的仍大有人在。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南极条约》,或者即使签订了《南极条约》,但却没有第五条这一条款,那么现在的南极洲,很可能就成了核废料存放垃圾站了。
检查条款
《南极条约》的约束力是相当有限的,唯一有点强制性的条款就是第七条,也就是检查条款。
第七条中规定了范围广泛的检查权和视察权,目的是为了维护《南极条约》的原则和目的,并对条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但是,实际上,因为条约签订之时冷战正酣,各国互不信任,当时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款,主要还是为了防止各方在南极地区从事秘密的军事活动。
首先提出这一要求的是美国。美国国务院认为,在《南极条约》中包括这样一个视察条款是很重要的,但苏联拒绝接受有效的视察,在条约会谈的过程中这曾经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后来,经过艰苦的讨价还价,苏联终于接受了这一条款。但是,实际上,美国对这一条款也曾经相当地犹豫不决,国务院为此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才说服了美国政府中的决策人物。而对苏联来说,接受一项根据条约可以自由地进行视察,包括空中视察的条款,这是破天荒的第一次。这也是《南极条约》所取得的一个突破,或者说是一个创举。这在国际事务的实践中被认为是很有价值的。
这一条款规定,由各协商国所指定的观察员可以自由地在任何时候,到任何地方去对包括基地、设施、装备和人员在内的各种情况进行检查或视察。除此之外,协商国还有从空中进行视察的无限权利。即使在有关视察的具体措施尚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视察照样可以进行。这就有点强制性了。这种视察随时随地可以进行,并不是根据可能有违反条约的事件的任何猜测才去视察的。
最初的视察是在1963年11月12日由新西兰人员执行的,他们视察了美国的麦克默多、伯德和南极点三个基地。同年12月后期,澳大利亚和英国的视察小组也视察了上述的美国基地以及新西兰的斯科特基地。美国在这些视察期间,为视察人员提供了一些交通和食宿服务。美国是最喜欢进行视察的国家,不仅次数多,几乎是定期视察,而且地域广,对所有国家的基地几乎都进行过视察。而苏联对这种视察似乎不太感兴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它进行过公开的视察。秘密的空中视察是否已经进行过,就不得而知了。
从迄今为止进行的视察结果看,违反《南极条约》及其相应措施的事例是随处可见的,主要集中在站区人为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污染方面,其是对污水和垃圾的处理,有的考察站不够重视,甚至垃圾堆积如山。
南极条约简介
深信为继续和发展在南极洲进行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的合作而建立一个牢固的基础,对于科学和全人类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还深信一项保证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和在南极洲继续保持国际和谐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该公约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1961年6月23日生效。198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类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并自该日起对我国生效。
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认识到在国际合作下对南极的科学调查,为科学知识作出了重大贡献;确信建立坚实的基础,以便按照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的实践,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和发展国际合作,符合科学和全人类进步的利益; 并确信保证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和继续保持在南极的国际和睦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南极条约现实意义
南极是地球上未被开发、未被污染的洁净大陆,蕴藏着无数的科学之谜和信息。南极科考在地球环境气候、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等多项科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南极是地球的共同财富,其蕴藏的丰富资源和能源,对于科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南极科考领域的不断纵深发展,对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激励民族精神,展示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中国参与南极科考,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南极科学考察的意义尤显重大。早在1983年8月,中国就加入《南极条约》。1984年6月,中国成立了第一支南极考察队。1985年2月,中国在南极洲乔治岛上建立了中国南极长城考察站,同年10月7日中国又获得《南极条约》协商国资格。1989年2月26日,中国科学工作者又在南极圈内的普里兹湾建立了中国南极中山考察站。此次南极科考DOME-A建站,显示了中国南极科考具备了从南极边缘向大陆纵深拓展的能力,标志着中国正在由极地考察大国向极地考察强国方向迈进,也是中国于第4个国际极地年期间在人类极地考察史上留下的宝贵物质财富。建站对于提升中国在南极的科考水平、推动南极国际合作、保护南极环境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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