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军条约全文
《伦敦海军条约》不仅涉及到了辅助舰艇的吨位、舰龄等相关规定,也对主力舰的休止时期作了相关的规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伦敦海军条约全文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伦敦海军条约全文
第一部分
第一条
签约国中的三个主要海军强国(美、英、日--译者)同意在1931年到1936年之间,不行使其根据1922年2月6日《华盛顿海军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为替换旧舰而建造新主力舰的权利。
此条文与根据上述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节的(c)段中,关于因事故丧失或毁坏的主力舰的替换工作无关。
法国和意大利可以根据上述条约的有关条文,按照其1927年和1929年的造舰计划,继续建造替换主力舰。
第二条
1, 美国、英国和日本应将以下规定之主力舰予以废弃或退役处理: 美国: 佛罗里达号 犹他号
阿肯色号或怀俄明号 英国: 本鲍号 铁公爵号 马尔巴罗号 印度皇帝号 虎号 日本: 比叡号
(a)、除 (b)小段中规定之主力舰外,上文中所提及之主力舰,除非按照华盛顿条约第二章第二条 II(c)小段规定之方法改装为专门的靶舰外 ,应按以下规定之方式销毁:
美国应解体的主力舰中的一艘,英国应解体的主力舰中的两艘,其根据华盛顿条约第二章第二条III(b)小段进行解除作战武装处理的工作,应在本条约开始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其解体工作应在本条约生效后24个月内完成。美国应解体的第二艘主力舰 ,以及英国应解体的第三艘和第四艘主力舰,其相应工作应分别在本条约生效后18个月和30个月内完成。 (b)、在本条中规定予以废弃的主力舰中,以下主力舰可以改造为训练用途 美国:
阿肯色号或怀俄明号 英国: 铁公爵号 日本: 比叡号
上述军舰的武备拆除工作应该根据华盛顿条约第二部分相关规定为标准进行。拆除武备的工作,美国 和联合王国在本条约生效十二个月内开始,日本在十八个月内开始进行。并在 开始工作后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完成。
不作为训练用途的军舰,拆除武备的工作在本条约生效后十八个月内开始,并在三十个月内完成彻底解体的工作。
2,依照华盛顿条约,对主力舰处理的工作是强制性的。包括法国或意大利为替换旧战列舰而将要建造的军舰,以及现存的所有华盛顿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二条提及到的战列舰。本条约前款未规定提前予以废弃的战列舰,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内可以继续保存。
3,对旧战列舰进行吨位限制内替换工作的权利,不因新舰建造的延迟而失效。在此情况下,被替换的旧军舰可以一直保留到后续舰完工,不受华盛顿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的解体限期的限制。
第三条
1,华盛顿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中关于 航空母舰 的定义由以下标准取代:
"航空母舰"指所有搭载飞机作为武器、飞机可由其上起飞和着陆的、用于战斗用途的水面舰船,不论其排水量如何。
2,在并非改建或改装为航空母舰用途的主力舰、巡洋舰或驱逐舰上安装飞机起飞平台和着陆甲板的工作,不会使此类军舰被认定或划分为航空母舰.
3,以1930年4月1日为准,所有现存的主力舰不得安装飞机着陆甲板。
第四条
1,美、英、日三国不得建造或获得排水量等于或小于 10,000 吨 (10,160 公吨)、所装备的舰炮口径超过6.1 英寸 (155 mm)的航空母舰。
2,从本条约正式生效之时起,美、英、日三国不得在其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内建造排水量等于或小于 10,000 吨 (10,160 公吨)、舰炮口径超过6.1 英寸 (155 mm)的航空母舰。
第五条
任何航空母舰不得设计、装载威力超过华盛顿条约第九、第十条,或本条约第四条规定水平的武备。
华盛顿条约第九、第十条所提及的任何有关6 英寸 (152 mm)口径舰炮的条文,其口径数值由 6.1 英寸 (155 mm)替代。
第二部分
第六条
1,华盛顿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中关于确定标准排水量的规定,适用于各签约国的所有水面作战舰艇 。
2,潜艇的标准排水量是指其位于水面状态时的排水量 ( 不包括非水密隔舱中的海水重量) 。包括所装备的鱼雷、引擎和出海所需物资,武器和弹药,设备,人员给养,零件,以及为出海所必须的其他储备,但是不包括燃油、润滑油、淡水和压舱水。
3,所有的海军舰船,都要根据其排水量吨位水平来进行分类和级别划分。本条约中所提及的"吨",除特殊标明为"公吨"之处外,均为折合2240磅的英吨(1,016公斤)。
第七条
1,各签约国不得获得或建造标准排水量超过2,000 吨 (2,032 公吨)或者装备口径超过5.1 英寸 (130 mm)的舰炮的潜艇。
2, 各签约国保留、新建或获得的潜艇中,可以有三艘最大排水量不超过2,800 吨 (2,845 公吨)的潜艇;这些潜艇搭载的舰炮口径不得超过 6.1 英寸 (155 mm)。在此限额之内,法国可保留一艘已下水的、排水量2,880 吨 (2,926 公吨),舰炮口径 8 英寸 (203 mm)的大型潜艇。
3, 各签约国在1930年4月1日之前拥有的、排水量不超过2,000 吨 (2,032 公吨) ,但是舰炮口径超过 5.1 英寸 (130 mm)的潜艇,可以予以保留。
4,从本条约正式生效之时起,美、英、日三国不得在其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内建造排水量超过2,000 吨 (2,032 公吨)或舰炮口径超过 5.1 英寸 (130 mm)的潜艇。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
各签约国所拥有的下述种类的舰船,其数量不受限制: (a)排水量在600 吨 (610 公吨)及以下的水面战斗舰艇;
(b)超过 600 吨 (610 公吨),但是没有超过2,000 吨 (2,032 公吨)的作战舰艇,只要不属于下面所规定的状况的:
(1)装备口径超过6.1 英寸 (155 mm)舰炮的; (2) 装备四门以上口径超过 3 英寸 (76 mm) 舰炮的; (3)设计或改装用以发射鱼雷 的; (4)航速超过20节的
(c) 不是专门用于作战用途,而是用于舰队补给、军队和武备运输、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舰船,只要不属于下面所规定的状况的: (1)装备口径超过6.1 英寸 (155 mm)舰炮的; (2) 装备四门以上口径超过 3 英寸 (76 mm) 舰炮的; (3)设计或改装用以发射鱼雷 的; (4)航速超过20节的; (5)有装甲保护;
(6)设计或改装用以布放水雷 的; (7)被改装用于飞机降落的;
(8)在中线上布置超过一部飞机弹射器的,或在舷侧各有一部飞机弹射器的; (9)如果已经安装接收飞机降落的设施,设计或改装用来在海上接收超过三架飞机的
第九条
本条约第二部分中附则一,关于舰船替换规则的规定,适用于排水量不超过 10,000 吨 (10,160 公吨) 的水面舰船,但是航空母舰除外。其替换规则依华盛顿条约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条约生效后,各签约国建造的作战舰船,除主力舰、 航空母舰以及第八条规定的舰船之外,在下水后一个月之内以及完工后一个月之内,其建造国应当通知其他签约国如下内容: (a) 铺放龙骨的日期以及下列详情: 该舰的分类;
以 吨和公吨标示的标准排水量;
尺寸规格,即:水线长、水线或水线下最宽处的宽度; 标准排水量时的航速; 最大舰炮的口径
(b) 该舰竣工的日期,以及上述各项详情新建主力舰和航空母舰的情况告知规则,依华盛顿条约相关规定而行。
第十一条
各国的作战舰艇,以及本条约第三条所定义的航空母舰,其除役和报废工作,需依据本条约第二部分附则二进行。 第十二条
1,本条约第二部分附则三所列出之特种舰艇,可以予以保留,其吨位不被计算在限制吨位内。其名单可以由各签约国协商修改。
2, 其他建造用来从事上文所述特种新舰只,其吨位将被计算到限制吨位中。第八条规定的舰船除外。
3, 日本可以在1936年12月31日前用两艘新布雷舰替换现有的布雷舰阿苏号和常磐号。每艘的排水量不得超过 5,000 吨 (5,080 公吨),航速不得超过20节,其他细节需不违反第八条(b)小节的规定。新建的舰船可被视做特种舰船,其吨位不被计算在限制吨位内。在替换的舰船建造完毕后,阿苏号和常磐号需依据本条约第二部分附则二为标准而报废。 4,依照本条约本条约第二部分附则二的第一或第二款,浅间、八云、出云、岩手和春日号应当在球磨级头三艘舰的替换工作完成后开始报废工作。球磨级的这三艘巡洋舰应当按照本条约第二部分附则二的第二款(b)2项之规定,改装为训练用舰船。其吨位则不被计算在条约限制吨位之内。 第十三条
在1930年4月1日前现存的各种舰艇,在锚泊状态下用做训练或居住等用途的,需继续保持不能航海的状况。
伦敦海军条约简介
伦敦海军条约是1930年4月22日,由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召开伦敦海军军备会议签订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即伦敦海军条约)。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为止。
伦敦海军条约对缔约三国的主力舰数量进一步裁减,继续冻结各缔约国主力舰的建造至1936年,并且约定了舰龄超过20年的主力舰可进行改装与性能提升的条文。条约规定了巡洋舰的分级与数量的限制,标准排水量超过1850吨、不大于1万吨的巡洋舰分类又分为两级:主炮口径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a型)和主炮口径不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b型)。 (a型)巡洋舰总吨位美国不得超过18万吨;英国不得超过14.6万吨;日本不得超过10.8万吨。 (b型)巡洋舰总吨位美国不得超过14.3万吨;英国不得超过19.2万吨;日本不得超过10万吨。 条约对驱逐舰、潜艇的吨位总和、排水量与主炮口径也做出了限制。不过,与会的法国及意大利却拒绝在裁军问题上妥协,最后退出会议。
条约也写明潜艇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样的国际规则。商船如果没有拒绝停航或者反击,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处才能击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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