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历史网>历史百科>历史条约>

核不扩散条约意义

蓝俊分享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缔结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共11款。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核不扩散条约意义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核不扩散条约意义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根据联合祠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列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回顾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核不扩散条约概况

  1946年1月,联合国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旨在保证原子能仅用于和平目的并进行监督,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要保证新发现的原子能专用于和平目的的问题的关切。20世纪50年代,随着美国和前苏联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开始向外提供技术援助,与之有关的用于军事目的的核技术和知识的扩散也随之加速,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日渐紧迫。1956~1957年,美国和前苏联在裁军委员会特设小组委员会上提出直接处理核武器扩散问题的提案。联合国大会在1958年、1959年和1960年连续就核武器扩散问题进行了审议。1961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爱尔兰提出的“防止核武器更广泛的散布”的决议草案,它包括下列内容:(1)有核国家保证不将核武器的控制权和制造核武器所必要的情报转交给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2)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保证不制造此种武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对这种武器的控制权。

  1960年和1964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地爆炸了核装置,美苏极为担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美国急忙于1965年8月向日内瓦18国裁军委员会提交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同年9月,苏联也向联大提出一项条约草案。1966年秋天,美苏两国举行秘密谈判并于1967年8月24日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苏又提出联合修正案。这就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由来。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不扩散核武器体制的基石,它由前言部分和10条款组成,其主要内容是:有核武器缔约国不得向任何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核爆炸装置或其控制权,并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问题进行谈判。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接受、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并承诺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各项保障监督措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三个目的是:防止核扩散、促进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68年7月1日开放供签署,三个核国家(前苏联、英国和美国)及其他50多个国家当时签署了该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70年3月5日生效,美国、前苏联、英国为条约的保存国。截至2003年1月,已经有187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中国于1992年参加了该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已成为一个全球性条约,禁止除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以外的所有成员国拥有核武器,并承诺上述五国将最终销毁其核武库。该条约规定了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体制的标准和基础。目前共有187个国家已签署了NPT,仅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和有争议的朝鲜除外。

  核不扩散条约主要内容

  该条约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

  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保证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根据有关规定,条约有效期25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会议,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