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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江华条约

蓝俊分享

  《江华条约》本名《日朝修好条规》,又称《丙子修好条约》,是日本与朝鲜于1876年2月26日(农历丙子年二月二日)在朝鲜西海岸的江华岛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下面由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1876年江华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江华条约历史背景

  18、19世纪,朝鲜王朝的封建统治危机不断加深,农民起义风起云涌,而朝鲜国内的资本主义萌芽方兴未艾,在地下传播的天主教飞速发展,由实学思想演变而来的开化思想亦应运而生,这些都对朝鲜统治者构成巨大威胁。广大商人和开化思想家极力要求朝鲜政府开放国门,而朝鲜政府则坚持对外闭关锁国,对内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并镇压农民起义和天主教徒。1866年,法国以朝鲜杀害法国神父为由派军舰侵入江华岛,被朝鲜击退,史称“丙寅洋扰”;1871年,美国入侵大同江和江华岛,不久后被迫撤兵,史称“辛未洋扰”。经过两次“洋扰”事件,朝鲜政府重申“锁国令”,并在朝鲜全国各地竖立“斥和碑”,国门进一步紧闭。朝鲜也因此被欧美列强称为“隐士王国”。

  而朝鲜的邻国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开始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实力迅速发展。由于日本资源短缺和市场狭小,加之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尖锐,因此竭力向外扩张,朝鲜则首当其冲。日本自古以来就觊觎朝鲜半岛,曾挑起“壬辰倭乱”等大规模侵略战争,明治维新后日本不少维新人士更是大力鼓吹“征韩论”,企图将朝鲜变成日本的原料产地(主要是农产品)和倾销市场,进而并吞朝鲜,以朝鲜半岛为跳板侵略中国。朝鲜国门的打开是侵略朝鲜的必要条件,因此明治天皇登基以后,多次向朝鲜传递国书,要求朝鲜政府开放国门与之建交。由于日本在国书中自称“大日本”,并有“皇上”、“朕”等用语,令作为中国属国的朝鲜十分气愤,所有国书均遭拒绝。

  1873年,朝鲜的政局发生变动,当年12月,朝鲜王妃闵妃发动宫廷政变,排挤先前的执政者兴宣大院君而掌握政权。兴宣大院君执政的十年间厉行锁国政策,而闵妃外戚集团则倾向于开放国门,这为朝日关系的松动提供了契机。此时日本已于1874年侵略中国台湾,获得了中国50万两白银的赔款。在已初步尝到侵略甜头的情况下,日本便把矛头对准朝鲜,准备以武力打开朝鲜国门。

  江华条约签订过程

  1875年5月,日本明治政府决定以武力打开朝鲜国门,派出“云扬号”等3艘军舰到朝鲜釜山海域示威,准备制造事端。9月20日,云扬号军舰又驶入朝鲜首都汉城(今韩国首尔)附近的江华湾,向朝鲜草芝镇炮台进行挑衅。草芝镇炮台立刻自卫反击,先行对云扬号军舰开炮,云扬号军舰也进行炮击。由于草芝镇官兵的顽强抵抗,日军陆战队转而在永宗镇登陆,与当地朝鲜士兵交火。日军以2人受伤的代价,击毙了朝鲜士兵35人,俘虏16人,掳获大炮38门,并对当地居民大肆烧杀抢掠后撤离,这就是“云扬号事件”。10、11月,日军又连续对釜山进行袭击。“云扬号事件”成为朝日《江华条约》签订的导火线。

  1876年1月8日,日本政府任命黑田清隆为全权办理大臣,井上馨为副全权办理大臣,率领载着1000多名士兵(水兵800人,陆战队262人)的3艘军舰和4艘运输船前往朝鲜江华岛,准备与朝鲜交涉,追究“云扬号事件”的责任,而他们肩上更重要的使命,则是利用这次事件打开朝鲜的国门,用日本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对黑田、井上的训令来说就是“全权使节应以与彼结约为主旨,如彼能允我修交通商之要求,即可视为对云扬号事件之赔偿,不必再行苛求”。 日本陆军卿山县有朋也赶到下关,设立“征韩事务局”,命令熊本、广岛两镇台做好出兵准备,一旦谈判破裂就立即进攻朝鲜。 日本政府还命令法国顾问保阿索那特(G.Boissonade)研究国际法上可以开战的条件。与此同时,日本另派森有礼前往中国北京,试探朝鲜宗主国清朝的态度。清朝衙门认为: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 日本政府藉此认为“所谓宗属国,仅有其名而无其实……今后日本国政府在此问题(按:与朝鲜缔约问题)上已无再同清国政府进行交涉之必要”。 但事实上,清政府曾劝告朝鲜与欧美修好,对于“云扬号事件”,又希望朝鲜方面息事宁人,不要与日本发生战争。这些都对朝鲜政府的决策产生了一定影响。朝鲜在“云扬号事件”以后根本不知道是日本入侵,直到隔年1月才得知系日本所为,并被釜山倭馆通知日本使节将来朝鲜,“若大臣不出接,须要直进京城”。朝鲜政府遂紧急召开时原任大臣会议,讨论对策。经过主战派和主和派的激烈争论,1876年1月30日(农历正月五日),朝鲜政府决定以判中枢府事申櫶为接见大官, 都总府副总管尹滋承为副官,派往江华岛与日本代表谈判。

  从2月11日到2月20日,朝日双方进行了4次谈判。日本代表一再提出无理苛刻的要求,声称朝鲜要么赔偿日本在“云扬号事件”中的损失,要么与日本缔结通商条约,否则日本军舰将直取朝鲜首都汉城。朝鲜代表则据理力争,指出“云扬号事件”中日本挑衅在先,朝鲜反击在后,谴责日本在永宗镇烧杀抢掠的暴行,并列举日本报纸以揭露日本的侵略野心。 第一次谈判时,日本军队以庆祝纪元节为借口,肆意鸣枪放炮,耀武扬威,对朝鲜方面起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2月12日第二次谈判时,日本代表拿出了13项修好条款,限期朝方十天之内答复。2月13日第三次谈判时,日本代表公然威胁道:“万一不接受日本的条款,日本军民将大举入侵贵国。” 由于朝鲜代表的身份是接见大官而非全权代表,所以面对日本的胁迫,无法单独决定缔约问题,遂将日本提出的13项修好条款送呈朝鲜政府,以待决策。

  此时朝鲜民间正掀起一股抗议对日缔约的浪潮。谈判期间,朝鲜到处流传日本将攻入汉城的消息,“倭人即今入京,长安(汉城)人民,哭声动地,江华炮声如雷……京中男女,奔走东西”。以崔益铉为首的大批儒生在汉城王宫门前持斧上疏,坚决反对同日本谈判乃至缔约。崔益铉提出“倭洋一体”论,并指出这个条约的不平等性质,预见了这些条款将对朝鲜社会产生的冲击以及日本吞并朝鲜的野心,表示如果政府不接受他的主张就立即以斧劈头而死。 已经下台的兴宣大院君也上书称对日缔约是“自取灭亡”,并斥责闵妃集团向日本妥协的行径,声称“我有家僮,可率以殉,则青邱三千里,岂非贤圣祖宗培养之遗裔乎?”坚决要求与日本一战。 但当时实际统治朝鲜的闵妃集团本来就倾向于开放,又害怕兴宣大院君趁机夺权,并且畏惧日本的武力威胁,便不顾朝鲜全国上下的强烈反对,决定与日本讲和缔约,还弹压了崔益铉等示威者。朝鲜政府经过对日本提出的13项条款的连日研讨,最后以“我国本不与他国相通”为由要求日本删除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并且对条约前言及剩下5款内容提出细节上的修改。日本代表对朝鲜政府的修正案基本上全部同意。1876年2月26日(农历二月二日),朝鲜与日本在江华府演武堂签订了《日朝修好条规》(当时朝鲜称为“丙子修好条规”,后世通称《江华条约》或《江华岛条约》)。该条约严重破坏了朝鲜的主权,外国侵略势力开始侵入朝鲜。

  江华条约内容

  正文

  大日本国与大朝鲜国素敦友谊,历有年所,今因视两国情意未洽,欲重修旧好,以固亲睦,是以日本国政府简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兼参议开拓长官黑田清隆、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井上馨诣朝鲜国江华府,朝鲜国政府简判中枢府事申櫶、副总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谕旨,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嗣后两国欲表和亲之实,须以彼此同等之礼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将从前为交情阻塞之患诸例规一切革除,务开扩宽裕弘通之法,以期永远相安。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自今十五个月后随时派使臣到朝鲜国京城,得亲接礼曹判书,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共任时宜。朝鲜国政府亦随时派使臣到日本国东京,得亲接外务卿,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亦任时宜。

  第三款

  嗣后两国往来公文,日本用其国文(按:指日文),自今十年间别具译汉文一本。朝鲜用真文(按:指中文)。

  第四款

  朝鲜国釜山草梁项立有日本公馆,久已为两国人民通商之区。今应革除从前惯例及岁遣船等事,凭准新立条款,措办贸易事务。且朝鲜国政府须别开第五款所载之二口,准听日本国人民往来通商,就该地赁借地基,造营家屋,或侨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随其便。

  第五款

  京圻、忠清、全罗、庆尚、咸镜五道中,沿海择便通商之港口二处,指定地名,开口之期日本历自明治九年二月、朝鲜历自丙子年二月起算,共为二十个月。

  第六款

  嗣后日本国船只在朝鲜国沿海或遭大风,或薪粮穷竭不能达指定港口,即得入随处沿岸支港避险补缺、修缮船具、买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给费用,必由船主赔偿。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须特别加意怜恤,救援无不至,补给勿敢吝惜。倘两国船只在洋破坏,舟人漂至,随处地方人民即时救恤保全,禀地方官,该官护还其本国,或交付其就近驻留本国官员。

  第七款

  朝鲜国沿海岛屿岩礁,从前无经审检,极为危险。准听日本国航海者随时测量海岸,审其位置深浅,编制图志,俾两国船客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

  嗣后日本国政府于朝鲜国指定各口,随时设置管理日本国商民之官,遇有两国交涉案件,会商所在地方长官办理。

  第九款

  两国既经通好,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贸易,两国官吏毫无干预,又不得限制禁阻。倘有两国商民欺罔炫卖、贷借不偿等事,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令追办债欠,但两国政府不能代偿。

  第十款

  日本国人民在朝鲜国指定各口,如其犯罪交涉朝鲜国人民,皆归日本官审断。如朝鲜国人民犯罪交涉日本国人民,均归朝鲜官査办。各据其国律讯断,毫无回护袒庇,务昭公平允当。

  第十一款

  两国既经通好,须另设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且并现下议立各条款中,更应补添细目,以便遵照条件。自今不出六个月,两国另派委员,会朝鲜国京城或江华府商议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议定条约,以此日为两国信守遵行之始,两国政府不得复变革之,永远信遵,以敦和好矣。为此,作约书二本,两国委任大臣各钤印,互相交付,以昭凭信。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

  大官判中枢府事

  申櫶 印

  副官都总府副总管

  尹滋承 印

  大日本国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兼参议开拓长官

  黑田清隆 印

  特命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

  井上馨 印

  附录

  参见词条江华条约附录

  通商章程

  参见词条朝日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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