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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有哪些法律

邱惠分享

  古印度法指的其实是南亚次大陆,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三国,它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拥有独特的法律文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古印度有哪些法律,希望你喜欢。

  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是个有歧义的概念。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理解:

  (1)等同于“传统印度法”, 指英国建立殖民地前的法律,包括产生于印度的宗教法以及强行传入印度的伊斯兰法等。

  (2)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 即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宗教属人法。

  (3)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般教科书所采纳的概念。

  (4)婆罗门教法,仅指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属人法。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的统一王朝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 因而有关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期吠陀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约公元前7世纪, 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以崇拜“梵天”而得名。它认为客观世界是个幻觉,主张因果报应和人生轮回。它产生后,很快发展成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

  公元前6世纪, 印度北部十六国不断发动战争,阶级矛盾尖锐,其他种姓对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满。佛教应运而生,它反对种姓不平等,主张修行,仪式简单,但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回说。

  公元前4世纪,印度建立了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时朝,印度社会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他定佛教为国教,广传佛法。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向封建制过渡(贵霜王朝时期就已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笈多王朝时期已经是明显封建化的帝国,封建制关系完全确立)。佛教地位渐渐衰弱,为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所取代。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

  (1)吠陀:见前述。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种姓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依据波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民种姓;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债法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

  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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