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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口才(2)

若木分享

  三、必胜的信念和刚直的气质 所谓信念,系指人们对某种思想体系的极度尊重和信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的思想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信仰或世界观或人生观。 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应内心充满自信,既包括对自己能力和阅历的自信,也包括对于能够与咨询者取得良好的谈话气氛和契机的自信;既包括对自己 口才的自信,也包括对咨询者进行心理诱导能够取得成功的自信。只有具备 了必胜的信念和坚强的自信的基础上,才能使律师以堂堂正正的仪态出现在 咨询者面前,烘托出律师坚强不屈的人格和广博深厚的业务造诣,博得咨询 者的信赖。否则,如果律师自身内心缺乏自信,没有必胜的信念,对自己持 否定态度,则会显得唯唯诺诺,没有气势,自己对自己都没有把握,更何况 于别人怎么能对自己产生信任感呢?因此,律师必须有信念和自信。

  律师也同时应该具备律师应有的气质。所谓气质,系指反映人的精神状 态的生理、心理等素质。气质,人皆有之;但由于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世界 观、体质、经历、职业、情感和意趣等等,形成了每个人不同的气质;而每 个人的不同的气质类型,又逐步表现为每个人不同的志愿、性格、风格和风 度等等特征。气质对一个人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其中每个人的口语表达行 为,十分鲜明地体现着他的气质特征。

  由于每个人的气质不同,一般口语表达者的精神状态也千姿百态、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抑郁质、粘液质类型气质的人,口齿混浊、语速缓慢、语 调低沉、语音单调生硬,整个语言过程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语言、思想表达过 程而已,没有感染力,很少能引起听者的心理共鸣或情感共鸣;而多血质和 胆汁质类型气质的人,则口齿伶俐、语速快捷、语调高昂、语音抑扬顿挫, 整个语言过程不仅是一个语言、思想表达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情感和交流过 程,即通常所说的快人快语,具有感染力,能够迅速引起听者的心理共鸣或 情感共鸣。由于律师特殊的业务特征,我们希望每个律师都是多血质或胆汁 质类型气质的人,而不是抑郁质或粘液质类型气质的人。当然,人的气质类 型绝不仅限于上述四种类型,每个人的气质也绝对不可能强求相同。

  但是,律师由于其执业的特殊需要,应该使得自己的气质由内向型转变为外向型,至少也应该以外向型气质为主、以内向型气质为辅。这是所讲的 外向型气质,并不是无度的、绝对的外向,而是外向、开朗中有沉稳和稳健; 只有这样,律师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才能迅速取得咨询者的信任,使得自己 在咨询工作中有着出色的语言口才表现。

  四、正义的情感 人的意识领域由知、情、意三部分所组成。所谓知,是指知识和理性;所谓情,即指情感;所谓意,即指意志或称意志力。人人都有感情,情感与理性、意志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情感有时与理性、意志是统一的,而有时 又是矛盾的、相反的。情感是人们接触事物而激起的喜怒哀乐的基本物质, 或者是向某种生活相联系的体验,并表达心境的真情实感。

  律师法律咨询时的情感,系代表法律的正义的、道德的和力量的情感,不允许在咨询过程中在个人情感中掺杂私人情感,既要深沉,即深厚、隐伏 和沉着、持重,具有掩而不露、从容不迫、沉着冷静的特性;又要灵活,应 视不同的咨询对象、不同的谈话环境,情感可以有限度地变化、有限度的灵 活表达,例如对于民事侵权案件的加害人,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 咨询时既要沉着、冷静,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己任;又要视不同的情况,表 现出对咨询者的帮助的愿望和热情,取得咨询者的信任,而不致于生硬、刻 薄,造成咨询者的绝望、对抗情绪。

  总之,律师代表的是人民群众最纯真的、最善良的、最美好的情感,对 社会各种丑恶、腐败行为深恶痛绝的正义情感,也是最有价值、最可信赖、 最高尚的情感,因此,它更丰富、更具有正义性、效用性和限制性。

  五、友善倾听 根据人类心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它是一个心理因素或一种心理因素产生并起作用的时候,总会在人的意识或心理中产生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注意、智力、自我评价、情感、意志、人格和人际交往等方面 的效应,这种效应可能是正效应,也可能是负效应,只要它一产生,便会在 其大脑皮层中产生兴奋刺激,促使其以身体语言(例如欢跳等)或口语语言 将其愿望表达出来;如果不能适当地表达出来,时间长了,便会形成郁结心 理障碍,严重的情况之下便会使其产生心理病症。

  人们在表达其愿望的时候,总是要寻找一个合适的对象,以期引起他的注意或情感的共鸣,达到交流和评价的目的。 在律师法律咨询中,咨询者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期望获得评价和交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希望获取帮助和指导的问题,所以这就要求律师应该从心理学规律出发,循循善诱,使自己成为咨询者的最佳表达对象,取得咨询者 的信任,以使法律咨询工作顺利进行;以自己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社会 阅历,帮助、指导咨询者,使其不仅在心理上有获释的愉悦感,而且得到理 念上,情感上、道义上、法律上的客观现实支持。

  六、语风、话锋——律师口才的输出阀 律师在进行咨询时,应语气和缓、语调平稳、口齿清晰、语言适中。

  所谓语气和缓,是指律师在咨询时应该尊重咨询者的情感和心理,避免说过激的语言或容易造成伤害的语言,在谈话中不要制造误解,尽量与咨询 者迅速达成沟通,以平易近人、和蔼可亲的语气与对方进行交流。

  所谓语调平稳,是指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该沉着冷静、稳妥谨慎, 注意不要掺杂任何个人偏激情感或主观好恶,既是一个态度诚恳、语言中肯 的帮助者,又是一个肃静沉稳、语锋细腻的法律工作者,要避免不合时宜地、 过分地、激扬文字般地宣泄自己的情感和像演说家似地,过分夸张地进行语 调上抑扬顿挫的变化。

  所谓口齿清晰,是指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该吐字清楚、发音准确、 语速适中,不要吐音含混、过多使用连音或卷音、变音,也不要像发射机关 枪似地

  本文提供“浅谈律师口才”全部内容,具体内容如下述:

  人人都会说话,但不等于人人都有口才。

  口才,就是一个人说话的才能。通俗地讲,就是指一个人懂得什么时候讲话,该讲什么话,怎么讲话的能力。

  口才是一门艺术。一个有口才的人,可以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能够把道理说清楚,很动听,使别人乐于接受;而没有口才的人,好像“茶壶里煮饺子,肚子里有货,嘴上却倒不出来。”虽然满腹经纶,却不善表达;意见同样正确,却不见得会使人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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