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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理想的庭审

杨杰分享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如何实现理想的庭审,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一、安检

  所有人员进法院都需接受安检,包括律师。旁听人员通过安检后可随意选择法庭,并不需要换旁听证。安检最严格的是著名的Old Bailey大街上的刑事法庭,连背包、水杯、手机都不能带入,进入法庭需有人引领,旁听时不能记录,严格得有点过分。

  二、法庭布局

  进入法庭,可以看到法庭的布局通常是这样的。法官席在台子上,台下第一张桌子是书记员席。房间中央有几排长桌凳,是供律师和当事人坐的,为工作区。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同向而坐,面向法官。

  上海的两个中院和高院的法庭,当事人也是朝向法官坐,与英国法庭不同的是,桌子是分开的,离得比较远。上海区法院的座次是“两军对阵”式,即当事方相对而坐。我想,并排坐可以减少对立,暗示双方的义务是协助法官查清案件,厘清是非。

  法庭第一排座位为Barrister QC(Queen’s Counsel,译为女王册封律师)的专有位置,不是QC的Barrister(出庭律师)坐在第二排,再后面是Solicitor(事务律师)和当事人的位置。Barrister的桌上通常会放一个斜面小桌,以供律师发言时方便翻看卷宗以及支撑胳膊,法庭还给律师提供饮用水和杯子。工作区的后面或侧面是旁听席,通常没有桌子。

  环顾四周,法庭两侧的墙上嵌有书架,摆放了很多法律书籍,多为厚厚的判例集。

  三、法官到庭

  待各方到庭后,书记员通知法官。法官到庭前,书记员与法官一道,站在法庭的一个角门后。随后书记员敲门走入并高喊“全体起立”,而后立于门旁迎候法官。

  接着看到一位年长的法官缓步走向法官台,此时另一书记员已经扶好了座位。法官走到桌前,向台下点头示意,然后就坐,之后其他人就坐。一些中国的法院也是这么做的,但并不是非常普遍,可能跟法院案件量大、法庭庄严感欠缺有关。

  还有一点在中国法院是看不到的,就是庭审中如有人离开,需在离开法庭前向法官点头致意。我想这些礼仪的目的在于表现对法官的尊重,彰显法官的尊贵地位。

  四、着装

  出庭律师戴假发套、着律师袍,与影视剧里演的一样。如何着装对出庭律师来说是不可疏忽的,对此律师协会有专门的规范,比如听证(处理程序问题)穿正装即可,但正式庭审时要穿律师袍;商事案件出庭穿正装即可,但刑事案件出庭要穿律师袍;在基层法院开庭可以穿正装,但到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要穿律师袍。女王册封律师和一般律师的着装也不同。

  法官一般着法官袍,身份不同样式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官还要戴假发套。法官袍多为黑色,但有的高级别法官比如审理刑案的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着红色的袍子。而最高法院的法官袍更为考究,黑色袍子点缀金色的绣纹,很是华贵。但他们只在庆典时穿,审理案件时只穿正装。

  五、开庭资料

  律师出庭带的资料通常是白皮书和文件夹。白皮书就是英国的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硬封面、薄薄的纸张、上下两卷,一卷与《现代汉语词典》的厚度相当,里面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逐条详解,还包括相关判例、诉讼文书范本等。由英国Sweet & Maxwell公司出版,每年更新,期间还有增订本。售价昂贵,500多英镑一套。但由于这套书编得很成功,英国律师几乎人手一册。

  文件夹是活页夹,这种文件夹在律师界使用的很普遍,好似中国律师普遍使用的牛皮纸档案袋。一些案件的案卷之多令人咂舌,若干个厚厚的文件夹在桌上摆成一排,有的案卷还装在桌下的箱子里。律师发言当中经常会引用这个那个文件夹中的文件,尽管文件的标识很清楚,还是会发生有人一时跟不上找不到文件的情况。

  六、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在审理中非常常见,这个环节是庭审中很重要的部分。我看过的几个庭审,证人作证甚至占了庭审一半以上的时间。除了案外人以外,争议当事人经常也作为证人。证人作证前要发誓,有宗教信仰的手按圣经、古兰经等经书,按照给定的誓词进行宣读。宣誓毕,律师开始向证人发问。

  一方律师对本方证人的询问非常简单,通常让证人陈述下姓名、身份,以及确认书面的证词是本人的证词。然后是另一方律师的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这个询问非常关键,很能体现律师的思辩力,时间可能很长,是证人最难捱的时间。

  交叉询问的目的在于质疑甚至推翻对方的证人证言,涉及的问题非常具有“攻击性”,目的在于暴露证人证言的矛盾、虚假以及证人本身的污点历史,使得陪审团或法官怀疑甚至不采信证人的证言。证人会被问得慌乱、难堪甚至发怒。

  有时本方律师看不下去了,会出面“帮忙”,对有的问题提出反对,说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问题是诱导性的问题。此时法官须马上作出反应,即是否同意这个发问。交叉询问结束后本方律师还可以补充询问,其目的在于改变证人回答的对本方不利的内容。

  在英国,无论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一旦接到法庭通知则必须到庭,否则会被处罚,严重的课以藐视法庭罪。而在我国,出庭全凭自愿,本人不愿意的法院也没办法,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响下,证人出庭率很低,导致一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法律所规定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

  七、律师发言

  律师发言时站立,有时会将胳膊支在面前的小桌上,但不会像影视上的美国律师可以走来走去。律师的长篇结案陈词都在最后,首先是原告律师陈词,然后是被告律师陈词,随后双方可以继续补充。

  律师的陈词时间不受限制,我看到的有的律师连续说2个小时,而法官任其发挥,一般不会打断。而在国内的庭审中这种场景比较少见。听起来律师陈词的语调比较平和,很少慷慨陈词。律师之间没有直接的辩论,都是面向法官陈述意见。

  八、法官及律师的称谓

  英国法官的称呼有多种,身份、场合不同称呼不同。比如在郡法院(County Court),法官被称作“Your honor”,可译作阁下。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男法官被称作“My Lord”,女法官被称作“My Lady”,而律师在称呼原审的法官时使用“His learned judge”或者“Her learned judge”,直译是“博学的法官”。

  律师的称谓也很有意思。法官称呼律师为某某先生或某某女士,比如Mr Smith或者Ms Julia,国内则称呼原告代理人或者被告代理人。而一方律师在称呼对方律师时则采用My learned friend,即为“博学的朋友”。

  九、陪审团

  陪审团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英美法系刑事审判的一大特色。我观看的一个刑事审判,庭审中有一个12人的陪审团,成员中有男有女,有老有少,端坐在法庭侧面的两排,聆听整个庭审。

  罪与非罪,12名成员须达成一致。而有时达成一致意见是很难的,需要商议很久。有一部美国电影讲了一个经典的陪审团合议的故事,最初只有1人认为嫌犯无罪,后来经过多轮讨论说服,支持无罪的成员越来越多,最后全部人认为无罪,这部电影的名字是《Twelve Angry Men》(译为十二怒汉)。

  陪审团达成一致后,由其中一名代表宣布结果,Guilty(有罪)或者Not Guilty(无罪),不需说明理由。有罪,法官依法确定刑罚;无罪,则当庭开释。

  十、宣判

  英国的庭审分为听证(Hearing)和审理(Trial)两个程序,听证处理程序性问题,审理处理实体问题。听证可能进行若干次,而审理是在判决前集中进行一次,短的半天,长的几天十几天。

  审理之后接着就是宣判,最高法院的案子是择期宣判,而下级法院只有少量的案子是择期宣判。这与国内法院的作法大不一样,国内法院极少有审完当庭判的,基本都是择期宣判,判决书写好了再宣判。

  英国法官下判决的过程令我大开眼界。双方律师的陈词结束后,法官可能会离庭稍事休息,然后返回法庭开始口述判决,即兴进行一个演讲,演讲有的持续数个小时。

  法官首先陈述他所认定的事实,然后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可能一个,可能多个,法官列明每一争议焦点后,分别简述原告和被告的论点,其后对双方论点发表意见、评定是非,然后得出对这一争议焦点的结论。

  所有的争议焦点分析结束后,法官给出总的结论,即对原告的诉请是否支持,支持多少。经过这一过程,在场的人都能清楚知道法官的判决理由。而法官在口述判决结束后,会拿一个有法院抬头的表格,写一个简单的法院指令,写明判决的最终结果,签上自己的名字。

  法官的全部讲话会被录音,而双方的律师也会现场速记法官的讲话。基层法院不再另行出具书面判决,而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则会出具法官审阅后的书面判决。

  没有书面判决的,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就依据律师记录的内容提起上诉。这对律师记录的准确性要求很高,而很多律师已练就了这个功夫。一位年轻的出庭律师告诉我,他的记录可以做到80%以上与法官讲的一致,非常不易。对一些重大的案件,为了保证准确性,当事人甚至请专业的速记人员做记录。

  十一、律师费评估

  依据英国的法律,败诉一方须承担胜诉一方的律师费。因此判决下达后,胜诉方会请求败诉方支付律师费,为此胜诉方将提交一份律师费的计时收费清单,对这份清单法官会要求申请方作出说明,也会听取败诉方对此费用的意见,然后由法官作出认定。

  认定结束后,法官会写另外一个书面指令,明确败诉方支付律师费的金额与时间。英国有专门部门制定律师收费标准,基于律师的办公地址以及律师执业的资深程度给出相应的收费标准。

  十二、法庭气氛

  总体来说法庭上的气氛是很和谐的。律师对法官很恭敬,法官对律师很客气。我看到高等法院的一位年长法官间或问些问题,有时作简短的评论,甚至当场翻看法条或案例,而后与律师进行讨论,态度和缓,没有以势压人的意思。国内庭审中有时候会出现法官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说明我们的法官和律师在庭审中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作为对立面的律师之间也比较客气,甚至在一些小的事情上相互帮助。比如说,一方律师找不到某个文件,另一方会善意的提醒;相互之间会借用小桌等。

  这儿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英国的法官选自资深的出庭律师,所以都比较年长。这些律师经过多年的诉讼锤炼,精通诉讼程序和技能,其中一部分人后来成为法官。有些律师在执业的同时兼任法官,每年花一定时间去审理案件。因此,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之间有强烈的认同感,法官以前是资深的律师,律师是未来的法官人选,彼此知根知底,彼此理解尊重。

  十三、法官的形象

  多次观看庭审以后,于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些法官的表现。他们当庭翻出法条判例与律师平心静气地讨论问题,他们在几天审理之后连续数小时不停歇地即兴发表判决演讲,他们下发几十页甚至更长的判决书,他们独立对一些敏感案件作出不利于政府的判决……他们的专业能力、谦和态度和独立精神令人赞叹。

  还有就是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廉洁公正形象。败诉方会失望、不服或者愤怒,但不会指责法官腐败。我曾经问过几个律师,历史上有没有英国法官因腐败而受处罚的例子,得到的答复是“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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