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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准备法庭辩论

杨杰分享

  对于庭前是否写《辩护词》见仁见智。有律师称“从业至今我从未这样做过:庭还没开,被告人怎么说、公诉人如何诉、法官会问些啥等等,都存在不可预知变数,事实上要设计各种应对方案才行,如何能仅凭阅卷就能写好《辩护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律师如何准备法庭辩论,欢迎借鉴参考。

  一、高屋架瓴、选择辩点

  江平教授在首届北京律师论坛上的演讲《究竟什么是律师的思考》中提出:律师的思考应该是严谨的、多元的、敏锐的、创造的。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时刻提醒自己要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中跳出来,拓宽思考的宽度、深度和维度。

  我与牛立梅律师共同办理在张张瑞娟涉嫌诈骗案件中,起诉书罗列了张瑞娟26起诈骗王大争的事实,金额一千八百余万。如果沿着起诉书的思路,辩护就会末路穷途。但是我们研究发现:本案涉及相关人员数量少,资金封闭在张瑞娟、王大争、王素芳三人非常小的范围内流转。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3月19日,不到两个月,王素芳净赚共计930万元,其中借给刘某400万,还有530万债权。张瑞娟投入大量资金,不惜借大量债务,仅借其弟弟的债务近500万。这是违反社会生活经验的。继续深入研究发现定罪证据存在严重问题。

  对于此案作为辩护人做了两项大胆的工作:

  (一)由于本案复杂、疑难、数额巨大,申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我们认为中院对案件无论时间投入、经验水平、担当精神更与本案复杂程度相适应。虽然申请没有被批准,但是反映了我们对本案的坚决的态度。

  (二)辩护意见提出:起诉书机械、片面、割裂的看问题。把一个有机的案件肢解,盲人摸象,所得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从事件的宏观整体和具体每一起案件,运用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具体辩护意见以后会公开发表)

  二、观点鲜明、论证严密

  观点鲜明,是如果通过证据分析,确信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再提出从轻辩护意见。不要拖泥带水。

  论证严密,是运用严密逻辑,通过论据证明论点。

  例一:在我和李方律师办理的一起强迫交易案中,对于被告人自首情节,是这样论证的:

  王某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主要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请法庭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为收锯末,同意孔某提议的利用他人撞其他收锯末商人的车。同时供述了他知晓的七次撞车行为。我们认为:这些内容包含了认定孔某、王某构成强破交易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于交代了犯罪的主要事实。

  因此,应当认定王某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起案件有一个戏剧性变化:一审中王某没有辩护人,判决没有认定自首,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个月。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王某家属聘请我和李方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例二:屈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辩护意见

  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屈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理由:

  (一)、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被告人屈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而本案被告人屈某并没有这种犯罪动机。

  刑法理论告诉我们,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具有客观性。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纯主观思维活动,他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活动,这样必定会通过行为人一系列的活动客观活动起来。本案中屈某做什么了?反映了什么?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被告人王某笔录第二页,王某答:“陈某说你怎么那么牛*,是单挑还是找人?我说怎么都行!屈某拦着我。”从这可以看出,在王某与陈某开始发生争执时,被告人屈某下车后没有参加到争执当中,是进行劝解,拦着的,完全是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

  屈某跑进101房间,告诉同伴: “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其目的是什么?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询问屈某笔录第二页:“问:你到歌厅叫人知道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屈某)答:不知道,我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从歌厅出来后,屈某在歌厅门口南侧站着,根本没有打人,更谈不上随意殴打他人。亦说明屈某没有有逞强斗狠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在所有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的笔录中,没有被害人与屈某争执的内容。得不出屈某有逞强斗狠耍威风的不良动机结论。

  本辩护人请合议庭注意:屈某进歌厅房间“只是想叫人劝一下”的解释与拦着王某、出来后在门口旁站着没打人等一系列行为表现是一致的,当庭陈述与检察机关笔录记载也是一致的,所以本辩护人认为:是真实、可信的。

  本辩护人反对公诉人仅仅因为屈某到歌厅房间告诉其他人“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这一句话,就认为屈某有罪的观点。这样的结论是主观,片面的,是与我国刑法定罪原则相违背的。而应将其主观方面与客观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

  总之,以上事实说明:在王某与陈某冲突的整个过程中,屈某始终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与行为,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与行为。

  (二)、本辩护人特别请合议庭注意: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所有笔录中没有屈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有的只是无罪证据即上面提及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询问屈某笔录第二页:“问:你到歌厅叫人知道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屈某)答:不知道,我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三)、屈某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主观要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形式表现为两种,一是事前预谋,二是事中联络。在本案中,很显然是没有事前预谋的。

  屈某进屋告诉大家“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能不能认定为是一种事中联络行为?本辩护人坚决地认为:不是。

  本辩护人认为:联络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自己的犯罪意图传达给他人,使他人认识到他们将一起实施什么犯罪行为。

  2、使他人产生犯意、决意参加该种犯罪行为。

  结合本案:屈某进歌厅房间只是想叫人劝一下。“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是一种报道性语言,仅仅是说明了发生了一个现象,并没有指使、提议、唆使、怂恿其他被告人去殴打他人的含义,所表达的不是犯罪意图。也不能使他人产生要实施犯罪的认识和决意。因歌厅房间里正唱歌,人声杂乱,事实上,段某根本没有听清屈某说的是什么,齐某只看到屈某挥了挥手。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屈某与其他人没有意思联络。

  请合议庭注意一个事实:屈某进入歌厅,陈某与王某继续相互争吵。大伙在从歌厅出来时第一眼看到的是——王某与陈某正在相互争吵。于是,一些人加入到冲突当中,加入冲突理由是各不相同的:有的被告人认为自己先被别人打了,自己是在还手等等。有的没有加入冲突里如李某。这些差别充分说明,其他被告人的犯意不是屈某的语言引起的。

  综上,屈某没有寻衅滋事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与其它被告人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事发后屈某到公安机关所谓“自首”,如实陈述了事件事实经过,认为自己犯罪了。是对自己行为性质一种错误认识。不应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屈某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本案其他被告人造成的后果,屈某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议合议庭判决屈某无罪。

  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屈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免于处罚。但我始终坚信屈某无罪。

  三、遵循规范,加强说理

  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不要以为这仅仅是对给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的要求,实际也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要求。

  辩护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说服法官接受我们的辩护意见,这是刑事辩护的核心要素。裁判文书需要释法说理,辩护律师需要为法官阐明,接受辩护观点、正确裁判的正当理由。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律师须反复研读。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四、法庭辩论、随机应对

  (一)法庭辩论具有针对性、对抗性。为了适应法庭辩论,发辫辩护意见时需要对事先准备的《辩护词》进行适当口语化,对某一部分必要的引申、解释或者压缩。比如在质证阶段已经充分阐述的意见,可以简要说明。

  (二)考虑辩护的节奏,为了增强辩护效果,有时需选择哪些在第一轮辩论发表,哪些在第二轮辩论发表。考虑法庭可能出现情形,准备多种辩护方案。

  (三)有些案件,既要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要发表量刑意见时,可以考虑安排两个律师出庭,分别发表辩护意见。

  (四)在法庭辩论前,法官常常为了节省时间,要求律师简要说一下“观点”。我就想:我详细演讲辩护意见都怕法官听不进去,只讲观点怎么行?!于是就说:好的,我尽量简要一点,以书面辩护意见为准。但是,还要该怎么说就怎么说。

  最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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