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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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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是“一分定生死”,在这种近乎残酷的竞争中,能穿上一件“加分”的马甲,意味着什么乃是不言而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7年宁夏高考加分政策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宁夏高考加分政策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加分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详见《实施方案》)(加分5分)。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以下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1)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包括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包括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包括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

  (4)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经教育部审定,我省体育特长生政策加分的规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对申请加分考生的运动员(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资质由省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相关标准组织测试。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2017年宁夏异地高考最新政策

  户籍和学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须提供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或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须提供高中阶段实际就读学校出具的完整的学习经历证明),且考生本人必须在外出就读前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7款执行;

  3.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 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4.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

  5.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9] 47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6.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5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7.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高考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宁夏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实行以县级教育考试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按本办法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后,按规定提供相关学历经历证明材料,允许在宁夏参加普通高考。

  第三条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须于外出就读当年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本人及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就读学校证明、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证明等相关证件(明)和本人正面小二寸照片2张,填写《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

  第四条 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申请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的,须于普通高考报名前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须持本人及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就读学校证明、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明)和本人正面小二寸照片2张,填写《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

  第五条 备案考生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时,须提供《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或《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省级)或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考试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备案登记表》、《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表》是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审核、如实填写有关数据或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凡在考生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考生办理虚假档案、出据虚假证明、填写虚假数据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宁夏高考加分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称号者(以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2、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以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3、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以全国竞赛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4、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以全国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审核依据);

  5、 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以全国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证书原件和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审核盖章的登记审核表为审核依据;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回族(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民族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省军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四、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完成(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上述山区县(区)的“喊叫水”、“兴仁”、“徐套”和“蒿川”四个乡(镇)户籍的考生,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

  六、凡户籍已经从山区迁入川区县(市、区)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从本人及其监护人搬迁到川区当年5月31日计算,六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高考的,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六年后,不再享有山区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其中,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迁时间的认定,以迁入县(市、区)扶贫(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证明为准。

  七、银川一中民族班和吴忠中学民族班的山区户籍考生,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

  八、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含)以上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值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九、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荣获2次三等功以及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或在宁驻军服役累计满25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宁夏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红寺堡区工作,以及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经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