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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子与“救”的哲学

嘉洛分享

  孟子通过三个故事——救小孩、救嫂子、救父亲,以及两种分析——救天下、救自己,阐释并敞开了“救”的哲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将入于井:要不要救小孩?

  第一个故事的原文是:

  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3·6)

  假如有个小孩即将掉进井里,你会不会救他?孟子认为:任何人略加思考甚至不用思考,就会做出肯定要救的决定。有人认为他不会救吗?他有这个想法,是现场就有,还是事后才有呢?如果是事后的想法,这好理解。如果是现场的想法,那就背离了孟子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规定。

  救小孩的现场情境是:刚一看到小孩即将掉到井里,我马上就会去救;我救他的那一瞬间,脑子里没有想过任何东西,就是不假思索、义无反顾。直到把小孩救起来了,孟子开始追问我在那个瞬间为什么要救小孩。他不是用肯定的方式说的,而是用否定的方式说的。

  孟子说:我之所以要救小孩,与三种情形毫不相干。第一种情形是小孩的父母有钱有势。我救了小孩,就可以与小孩的父母认识。他们为了感恩,以后就会帮我。第二种情形是我想在地方上搏个好名声。我平时为人不怎么样,但现在救了小孩,地方上的人会认为我还不错。第三种情形是小孩的哭声很难听,我讨厌小孩哭,才去救他。孟子认为,我在那个瞬间救小孩,一不是为了结识小孩的父母,二不是为了在乡亲们那里有个好名声,三不是因为厌恶小孩的哭声。这三个理由都被否定了,再有更多类似的理由同样会被否定。

  我在那个瞬间救小孩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孟子说:最根本、最形上的理由,在于你有恻隐、同情的不忍人之心。看到别人陷入困境,就忍不住想帮助别人摆脱困境;看到别人受苦受难,就忍不住想帮助别人摆脱苦难。我也会像别人那样陷入困境、受苦受难,所以,别人的困境、苦难其实就是我自己的困境、苦难。将心比心,我有恻隐、同情的不忍人之心,别人同样有恻隐、同情的不忍人之心,我们每个人都有恻隐、同情的不忍人之心。因为我有恻隐、同情的不忍人之心,所以,我会不假思索、义无反顾地救小孩。因为我们都有恻隐、同情的不忍人之心,所以,我们都会不假思索、义无反顾地救小孩。

  先秦两汉时期,思想家以善、恶为关键词,形成三种关于人性的观点:第一种是孟子提出的性善论。小孩即将掉到井里,我会不假思索、义无反顾地去救他,所以人性是善的。换句话说,孟子用救小孩的故事,推出并证明了性善论。第二种是荀子提出的性恶论。与孟子针锋相对,荀子认为人性不是善的,而是恶的。第三种是汉代一些思想家提出的人性善恶混的观点,它是在综合孟、荀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后两种观点举不出救小孩那样直逼人心、当下证成的事例,性善论是中国传统人性论的主流。

  以前,小孩子读的《三字经》,开头就说“人之初,性本善”,是说人一生下来,本性是善良的。有人重新打了一下标点,变成“人之初,性,本善”。意思是说:对于小伙子、大姑娘来说,性爱是多么美好的事情。这个解释也有道理,它补充了我们的哲学应当思考的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如果只是把人性归结为道德、形上的东西,那肯定是片面的。把人性分为形上、形下两个方面,它才是完整的[③]。如果从抽象与具体加在一块的角度来看人性,我们的绝大部分时间难道不是与具体的东西打交道吗?一天当中,究竟唯心的时候多,还是唯物的时候多呢?你在唯物的时候是否也在唯心,你在唯心的时候是否也在唯物呢?这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但是,看看现实生活,不救小孩的事情有很多。举个例子,就是2011年10月13日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那天晚上,两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相继被两辆车碾压,七分钟内有18个人经过那里,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捡垃圾的老人陈贤妹看到了,她把小悦悦送到了医院。尽管小悦悦的生命最终没有抢救过来,但陈贤妹的所作所为足以促使我们这个时代做出深刻的反省。

  我一直在思考:我们今天这个时代,真正的良知与最温馨、最感人的道德,到底存在在哪些人身上?最近“打老虎”,媒体统计出不少贪官是有博士学位的。问题来了:知识、权力与道德是不是一回事?你有知识,难道你就有道德吗?你有权力,难道你就是精神导师吗?知识、权力与道德是相得益彰的关系吗?说句心里话,老百姓希望你知识越多、权力越大,随之而来的是道德修养越高,为社会服务的意识越强。

  许多关键时刻,恰恰是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没有文化的人,体现出人类最大的博爱、人之为人的最高道德境界。比如小悦悦事件当中,难道18个路人有比陈贤妹的文化水平更低的吗?我没有做过调查,但我觉得他们的文化水平肯定都比陈贤妹高。他们一个个视而不见、漠然而去,只有陈贤妹救了小悦悦。所以,我读陈贤妹的事迹,既觉得感人,更觉得悲哀。

  同样是讲救人,我们再看一看2006年11月20日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人们最初知道的案情是:有个老太太等候公共汽车,人来人往,被人撞倒。年轻人彭宇见状,把她扶了起来。结果,老太太说你这个小伙子不是来扶我,是你把我撞成骨折的。法院让彭宇赔了老太太一部分医疗费。彭宇觉得很委屈:为什么做了好事,反而惹上官司,还赔了钱呢?谁以后还敢做好事呢?2012年1月,案情惊天逆转,说彭宇不是见义勇为,而是确实撞伤了老太太。

  彭宇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们不讨论。但是,由这个案子引发的社会后果是:我们走在路上,一看到有老人,就会尽量躲远一些。为什么呢?说不定老人一下子摔倒了,然后他说是你撞倒的。甚而至于,真的有人跌倒在地,即使只是举手之劳,现在也没有几个人敢去施救。这难道不是彭宇案带来的最恶劣的社会影响吗?俄罗斯小说《罪与罚》里面有个放高利贷的老太婆,后来被人杀死了。杀人之后,罪犯紧张而激动地说:“我杀死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原则!”[④]因为她放高利贷,所以我要杀死她;我这不是在杀某一个人,而是在消灭放高利贷的原则。彭宇案同样不是一个老太太与一个年轻人之间的事,它实际上把我们以前看到别人有难、就去帮一把的好传统彻底颠覆了。

  在孟子讲的这个故事里,小孩没有名字,没有性别,我们用“他”表述,只是为了行文的方便;我与小孩未必有太密切的关系,甚至就是陌生人;把他救起来后,我与他极有可能不再发生别的关系。简单地说,这个小孩是抽象的人,是尚未展开的人;把他救起来的人则是具体的人,正在社会化的人,就是你、我、他这样的人。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会遇到比救小孩更复杂的事,所以,孟子“救”的哲学还得继续讲下来。

  授受不亲:要不要救嫂子?

  第二个故事的原文是: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

  孟子曰:“礼也。”

  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

  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7·17)

  中国古代社会规定男女授受不亲:小叔子不能与大嫂有身体上的任何接触,否则就是违礼。有人问孟子:“男女授受不亲,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规定吗?”孟子说:“是的。”那人又问:“假设大嫂掉进了水里,生命危在旦夕,小叔子该不该救她呢?”孟子说:“小叔子肯定得救大嫂。如果不救,小叔子就是豺狼,就是禽兽。只有救了大嫂,小叔子的内心才会安宁。”大嫂掉进水里了,她的生命马上就会被无情的水流吞噬,你难道不去救她吗?小叔子说:我一定不能死守男女授受不亲的规定,我一定要救嫂子。

  这个故事的意义在哪里呢?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规定,这些规定的制订肯定有自身的合理性,但你能说它们全部具有合理性吗?一条规定在某个地方、某个时间、某个具体情况下是合理的,但你能说它在所有地方、所有时间、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吗?并不是这样的。有些规定只在特定条件下是合理的。一旦超出特定的条件,它就会变得不合理。打个比方:不同的脚穿不同的鞋子,绝不能削足适履;同样,如果活生生的、崭新的现实出现了,我们就不能死守旧的规定,而是要创造性地把旧的规定打破。

  嫂子掉进水里,要不要救她?必须救她!在旧的规定与新的现实产生矛盾的情形下,我们要讲的最大原则是生命第一、人性第一的原则。假如旧的规定妨害了我们对于生命的爱,对于生命的尊重,它肯定就是错误的,这一时刻我们必须违背这条规定、超越这条规定。在生命第一、人性第一的前提下,所有的规定,哪怕是圣旨,我们都可以违背它、超越它。

  一条规定在大多数场合下是合理的,只在个别场合下是不合理的。前者要求人们守经,后者要求人们行权[⑤]。在孟子眼里,如果不是嫂子掉进水里,小叔子平时是必须恪守男女授受不亲的。所以,男女授受不亲始终是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规定。

  讲个有名的故事——海瑞杀女。海瑞(1514—1587)是明朝的大清官,他有个五岁的女儿。有一天,海瑞看到女儿正在吃糕饼,就问糕饼是哪里来的。女儿说是家里的小奴仆给的。海瑞十分气愤地说:“男女授受不亲!你是女孩子,怎么能从男奴仆手里拿糕饼吃呢?假如你还要做我的女儿,你就不要吃饭了,你就饿死吧!”女儿果然不吃饭了,七天后活活被饿死[⑥]。

  为什么男女授受不亲这个传统能够一直维持下来?只有嫂子掉进水里的时候,你才可以违背这条规定,其他情况下你还得遵守它。我们这里不谈男女授受不亲这类具体的规定以及它的时代局限性,就讲规定本身。规定要不要遵守呢?任何规定一旦被确立,就已显示它是有合理性的。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我们无论作为父亲、儿子,还是作为领导、部下,都应当自觉地遵守特定角色下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守国法、讲家规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只有特殊情况下,我们才可以灵活地对原则、规定进行变更。已经确立起来的规定,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大部分问题;但对于有些突发性问题,没有规定能够帮我们,我们只能依据生命第一、人性第一的原则当机立断。

  嫂子掉进水里这类事,你遇到过吗?比如你老婆问你:你妈与我同时掉进水里,你先救谁?同样是至亲至爱之人,老婆、老妈都掉进水里了,先救哪一个?有人俏皮地说:假如由老婆提出这个问题,表明她的素质根本不适合做人家的媳妇;假如由男人提出这个问题,那它根本就不是男人应该提的问题。所以,先要救母亲,因为母亲是天下最伟大的人;至于老婆,等儿子去救,不就可以了吗?

  老婆、老妈同时掉进水里,你先救哪一个,谁能给出标准答案?有人说:“我肯定会救的,但究竟先救哪一个,要看当时的感觉。人的感觉是一刹那、几秒钟的事,当时的行动和行动之前的感觉是最重要的。”这一理解相当符合孟子的精神。生死关头,人性本善,那一瞬间的感觉就是生命第一、人性第一的不忍人之心。根源于这一片刻闪亮起来的不忍人之心,小叔子冲破规定的桎梏,不假思索、义无反顾地救了嫂子。虽然救老妈还是救老婆让人更为棘手,但只要你不假思索、义无反顾,无论先把谁救起,都是不忍人之心的体现。

  瞽瞍杀人:要不要救父亲?

  第三个故事的原文是: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13·35)

  这个故事讲舜为什么要救父亲瞽瞍。即将掉到井里的小孩与我可能是陌生人,大嫂应该与我没有血缘关系,父亲与我是有血缘关系的。从小孩、大嫂到父亲,他们与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舜是圣人,瞽瞍是恶人。从救小孩、救嫂子到救父亲,故事的情节越来越复杂。

  有人问:“舜做天子,皋陶做法官。如果瞽瞍杀了人,皋陶该怎么办?”意思是说:假如天子的父亲杀了人,法官该怎么办?孟子说:“法官得把他抓起来。”那人又问:“法官抓起来后,天子该怎么办?”孟子说:“那就不做天子了,把天子之位当作破鞋一样扔掉。然后,从监狱里偷偷救出父亲,一起逃到海边,快快乐乐生活一辈子,把做过天子的事忘个一干二净。”

  舜的家庭主要成员有父亲瞽瞍、继母、同父异母的弟弟。父亲极其顽固,继母不近人情,同父异母的弟弟也坏。他们对舜都不好,想方设法置舜于死地。回到古代,一个人为什么能够成为圣人?标准很多,有一条绝对不能违背,那就是尽孝道、做孝子。舜生活在恶劣的家庭环境中,却竭尽为子之道,千方百计让顽固不化的父亲以及继母、弟弟过得好好的。舜是大孝子,是大圣人。

  现在的情况是:父亲杀了人,舜该怎么办?舜是大孝子,又是天子,这是两个会打架的角色。从天子的角色看,舜不能阻止法官把父亲抓进牢里。接下来,走司法程序,一命偿一命。这是舜作为大孝子绝不能接受的结果。所以,从大孝子的角色看,舜不做天子了,成了劫狱犯,他把父亲从牢里救了出来,父子两人逃到海边住了下来。

  舜窃负而逃是历史上的经典故事。为了救父亲,舜连天子之位都不要了,一般人做得到吗?在天子之位与大孝子之间,舜为什么抛弃天子之位,要做大孝子呢?父亲杀了人,法官抓起来了,而舜劫狱,这不是在与法律对着干吗?礼与法有矛盾,这是事实;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才能既问心无愧、又于理不亏呢?孟子设计的方案不是搞调和、折中,而是让舜破坏既定的法律,以礼抗法,做了劫狱犯角色下的大孝子、大孝子角色下的劫狱犯。孟子的方案对不对呢?

  礼法关系是人类生活中的重要关系。一般认为道德是内在的要求,法律是外在的要求。这种看法的实质是道德与法律从外面来看我们。我怎么从自身、从里面看道德与法律呢?比如,我喜欢这个道德,我就会照着它做;我不喜欢这个法律,我就不会照着它做。从我的角度、从里面看道德与法律,有两种情形:我相信这个道德是好的、这个法律是好的,我就会照它的要求实践,这种观念是内在的,是我内在地看道德与法律;我不相信这个道德是好的、这个法律是好的,我就不会照它的要求实践,这种观念是外在的,是我外在地看道德与法律[⑦]。

  舜如何以自己的方式,从里面看道德与法律呢?对于道德,舜始终是内在地相信的,并坚定地按照它的规定去做。他是大孝子,觉得做不做天子无所谓,但讨父母欢心,让父母高高兴兴、快快乐乐,那是他的本分。对于法律,舜在一般情况下会照着做,而在特殊情况下不会照着做。一般情况下,舜既相信道德,又相信法律,都是内在地相信。特殊情况下,比如父亲杀了人、又被抓了,舜仍然内在地相信道德,但已不内在地相信法律。舜窃负而逃的故事表明:礼是高于法的,那些戕害天伦之乐的法律绝不是好法律。

  中国古代社会是亲情社会。父亲犯了罪,儿子不能检举;父亲偷了东西,儿子不能告发。孔子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13·18[⑧])父亲从外面偷了羊回家,儿子不能作证;但凡发生这类事,父亲必须为儿子隐瞒,儿子必须为父亲隐瞒。这种观点对不对,是另外一回事。父子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延续的传统,目的是维护亲情,让亲情不因父亲或儿子做了不好的事,一下子被破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不检举、不告发,而是替你隐瞒——这是在维护伦理亲情;我私下劝你悔过自新,不再犯错——这又是在维护法律规定。在维护伦理亲情的大前提下维护法律规定,就是孔子说的“直在其中”。

  对于孔子讲的父子相隐、孟子讲的舜窃负而逃,两千多年来有过很多讨论,并受到传统价值观的肯定。现代社会,亲亲相隐的传统价值观被否定。亲人犯了罪,非得让我到法庭作证,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就犯了包庇罪。这样做的后果是:我觉得对不起亲人,其他亲人看我的眼神大变,以前的亲情关系难以维系下来。虽然我履行了法定义务,但我于心不安,心里不高兴、不愉快。有识之士把这类法律当作不尊重人性、与人性对着干的坏规定。

  新世纪以来,哲学界重提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取得良好的现实效果。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⑨]这条新增加的规定表明:亲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作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由!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传统,终于得到当代法律的认可。

  人情大于天。如果把人情这一块全部抽掉,这个世界对于我们还有什么意义呢?一个家庭连人情都没有了,还要那几间房子、一堆钱干什么?亲人犯了罪,要受惩罚,却让另外的亲人作证,亲人会对这个世界彻底绝望。因为他觉得连亲人都抛弃他了,他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依靠、还有什么希望呢?再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图个什么?所以,这条新增加的法律规定给了人情最好的辩护:人情是至关重要的,亲人之间的感情是至关重要的。从此,我们每个人有了一块受法律保护的小地方,却可以像舜窃负而逃的时候那样——不内在地相信法律。亲情被救起来了,还有什么救不起来呢?

  “遵海滨而处”是不是说舜与瞽瞍来到另外一个国家,不再受以前那个国家的管束?海滨是化外之地吗?这个海滨到底在哪里?它肯定不是指具体的地方。如果说它在某个地方,我只能说它在我们心里。孟子没有讲法官是否带着人马,追到海滨来抓舜与瞽瞍。为什么没有讲?因为在法官看来,我也是父亲的儿子,我把孝也看得这么高;假如我父亲杀了人,我也只能走舜窃负而逃的路。所以,这个海滨不是另外一个国家,不是化外之地,而是人类理想社会的隐喻。

  孔子做过鲁国的大法官。他觉得做法官的最高理想是“无讼”(《论语》12·13),社会和谐到没有官司可打,世界不再需要法律,人们生活得十分美好。在孟子心中,海滨是没有法律的地方,那里只有亲情、人性。从“无讼”到海滨,前圣、后圣一也!历史唯物主义告诉人们:人类历史发展到最高、最后阶段,国家会消亡,法律等国家机器会消亡,但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不会消亡,哲学不会消亡。展望理想社会,东圣、西圣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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