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哲学中的逻辑
柏拉图式的对话虽然论证很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其论证甚至是诡辩大部分都被包装成逻辑推理的样式,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柏拉图哲学中的逻辑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柏拉图哲学中的逻辑篇一
初读柏拉图的感觉是:作者很像一个雄辩家,有时似乎还有些诡辩的意味,这种模式很固定,沿着一个定义或是假说,不断地推演。
问题在于作为一个读者,我们明明能够感觉到自己是被语言逻辑玩弄的对象,却无法指出其玄机何在,正如《理想国》卷六中阿得曼托斯说的那样:“他们由于缺乏问答法的经验,在每一问之后被你的论证一点儿一点儿地引入歧途,这些一点儿一点儿的差误累积起来,到讨论进行到结论的时候,他们发现错误已经很大,结论已经和他们原先的看法相反了。”①如果甘心止步于接受这种“三段论”式的论辩,承认我们自己缺少“问答法的经验”,面对让人心存疑虑的却被誉为经典的“演绎推理”式逻辑缴械投降,不如带着一点逻辑论证的“规则”,去走近它们,发现一些隐藏在文字背后的躲闪和深意。
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古希腊并没有形成很完备的形式逻辑体系,正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为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是对于柏拉图的三段论,是有一些可推理性质疑的,柏拉图采用的“划分法”,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它的使用发展了“属+种差”的定义方法,但是无论是二分法还是多次划分,都面临着一些问题:二分法所得的子项包含负概念,负概念反映的是对象不具备的属性并没有说明对象应该具备的属性;多次划分虽然得到的都是正概念,但是随着划分次数的增多,种概念也越来越多,这就又面临着两个问题,一个是概念难以穷尽的问题,另一个是难以严格遵守划分原则的问题,在某个划分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为了实现论辩目的而产生的偷换概念。柏拉图在以苏格拉底名号辩论时,采用了较多的三段论形式。但是,判断一个三段论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确定一些规则,这其中有关于项的规则,也有关于前提的规则。②柏拉图巧妙地布置了一系列逻辑陷阱,诱导论辩者走向泥潭,从而将论辩的定论指向自己所维护的立场。
首先,概念偷换。在《理想国》卷一中,柏拉图与人讨论什么是正义,把“正义”这个十分抽象的概念拖入到具体的对象中,产生了一个十分荒谬的推理过程:从“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滑向“正义的人,到头来竟是一个小偷”。这其中存在着扩展概念外延的问题,比如合约在合伙关系中存在,但并不等于合伙关系,有些合伙关系不见得有合约,因此合伙关系的外延要远远大于合约;在对正义的辩论过程还出现了一个对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错误推理,其前件和后件的关系在于“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柏拉图的论辩是如果人生病那么医生有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不生病医生就没用。柏拉图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地设下陷阱,最后把正义的人定义为偷钱的小偷,种种对可能性的推演竟然一步一步走向了事实性判断和明确定义,无疑是欠妥的。
其次,整体与部分、类与分子关系混淆。以《大希庇阿斯篇》为例,柏拉图用苏格拉底和希庇阿斯是两个人,来类比说明视听快感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苏格拉底:我们俩是双数,可否得到我们每一个是双数的结论?
希庇阿斯:当然不能。
苏格拉底:那么,一双不必定有一个性质,一个不必定有一双的性质,这不是正和你原来说的相反么?
这个类比也是欠妥的,在“我们俩”中,苏格拉底和希庇阿斯是作为“我们俩”的部分而存在的,“我们俩”是一个整体,苏格拉底和希庇阿斯每个人不一定具备“我们俩”这个整体的属性;但是按照前文的逻辑推演层次来看,视听快感虽然不是美本身,但是显然是作为分有美的某种特征从而作为现实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关系并非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是类与分子的关系,我们可以说视觉快感是美的、听觉快感是美的,但是却不能说苏格拉底是我们俩、希庇阿斯是我们俩,因为在类与分子的关系中,分子是分有类的属性的,而在整体部分中则不然。因此柏拉图举这个例子来反驳希庇阿斯显然是不具备说服力的。
第三,关于项的周延性问题。在《理想国》卷二中,苏格拉底和阿德曼特展开的一段关于神的辩论可抽象为如下的三段论:
(f)(M)有怕敌人和应付朋友的人会说谎(P)(f)
(t)(S)神不是怕敌人和应付朋友的人(M)(t)
(t)(S)神不说谎(P)(t)
说明 t: 周延 f:不周延
这里的问题在于,在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P,在结论中却周延了,三段论成立的第三条规则就是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因为这意味着在前提中大项P不是以全部外延同中项M发生联系,那么它在结论中也不能以全部的外延与小项S联系起来,“神”和“说谎”的关系其实是不确定的。
柏拉图式的对话虽然论证很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其论证甚至是诡辩大部分都被包装成逻辑推理的样式,这些看起来合理的形式逻辑结构如实地反映了柏拉图在诗学、美学上的一些特点甚至是矛盾,当我们透过形式从内容上尝试走进柏拉图的美学理论,就会探寻到柏拉图编制陷阱的目的所在。
首先,前文分析过的多次偷换概念,出自苏格拉底驳斥三种关于正义的流行观点,在《理想国》第四卷中,柏拉图又回到了这个问题本身,提出正义就是:每个人就各自有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贡献,也就是各人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这样顺着柏拉图的逻辑一路牵引过来,就不难理解前文中他为什么费尽心思地偷换概念制造陷阱否定流行的正义观点,不是因为这些观点不合真理,而是因为这些观点牵涉个人太多而无涉“城邦”,真正的正义应该是无添加一己私欲的,要求个人完全消融于社会整体中无条件地为城邦献身。正如朱光潜先生所说,理想国的理想是“正义”,所谓的“正义”应该是城邦里各个阶级都站在他们所应站的岗位,应统治的统治,应服从的服从,在社会的各个阶层里,形成一种和谐的有机整体。③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柏拉图提出的“将诗人驱逐出理想国”,因为其艺术观美学观与对正义的“裁判”十分相似,都是由政治决定的。 其次,上述分析的整体与部分、类与分子关系混淆的第二例逻辑错误,出自《大希庇阿斯篇》,这也是柏拉图阐释其对于“美”的认识的经典篇目,在整篇的后一部分,讨论了美与善的关系,从“因善而美”过渡到“美善相同”再到“因美而善”,这前后也涉及概念偷换和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美、善概念被混淆,它们的关系也一度陷入混乱,与柏拉图论正义的逻辑比起来,这里的逻辑陷阱制造得过于明显和粗陋。但是在我们已经谙熟于柏拉图设置陷阱的角度从而跳出来之后,从他申辩的错误逻辑进入到柏拉图的阐释中,不难发现问题背后也正是柏拉图的理论精髓所在:美不能够等同于现世世界的具体存在,如视听快感般,但是现世存在的具体形式却可以分有美的属性,这诠释的正是其“理式”的美学观,这里的视听快感,便是理式世界的影子,不能够把它完全等同于理式,而是美的理念在现实世界中映射的美的形式,“美是难的”暗示的是美存在于彼岸世界,具有超验性和永恒性。
第三,关于例三中讨论的周延性问题,外延扩大的项是P,因此而指向一个欠严谨的逻辑推论――“神不说谎”,逻辑推演维护的主体是神。柏拉图的理式世界是神居住的天堂,甚至在《法篇》中,柏拉图还提出“神是万物的尺度”,在柏拉图的世界中,神统摄万物,神就是区分一切原则的最高标准。与其说“柏拉图的以相(或理式)论为核心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体系,既有其神学性,又有现实的人文关怀”,④不如说其以人文关怀显示神学性,他虽高唱自由、爱与真善美的颂歌,在某种程度上彰显人文性,但却指出理式世界是神的家园而非人,一些经典论说如“迷狂说”、“日喻”、“阴阳人”等,是披着人文关怀的外衣宣扬神的终极存在,可见在人文性与神性的天平上,柏拉图是屈从于神性的。
柏拉图是深邃而多义的,怀海特甚至还声称“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不过是给柏拉图做注脚”,我们在后世的很多哲学家、美学家身上,都能看到柏拉图的影子。柏拉图的影响性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系统的形式逻辑来看柏拉图的推演似乎过于苛责,毕竟在柏拉图之前还没有系统的逻辑体系,但从这个角度去审视他的理论,却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和视角,从而为我们呈现出一个更为立体多元的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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