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民选举组织法
湖南省组织法语与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湖南省村民选举组织法,希望大家喜欢!
湖南省村民选举组织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个别人口较多或者经济组织较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具体数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实际情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以适当形式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外,村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书面表决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
第四条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拟定草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人数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将妇女村民代表和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名额分配至村民小组。
第六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一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前进行。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当经常联系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村民,了解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全面、真实、客观地进行反映;会后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一般在村民代表中推选。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长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村民小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负责本村民小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的对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及调整方案;
(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四)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等事项;
(五)需要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村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经村民代表会议认定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决策的内容及程序;
(二)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及廉洁情况;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村民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以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的程序: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民主评议会议召开十日前将民主评议实施方案向村民公布,并书面告知评议对象。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议对象介绍履职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回答村民代表提问;参加评议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评议投票结果宣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结果。
(四)民主评议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帮助评议对象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评议对象不称职票数超过参加民主评议会议人数半数的,评议结果为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向村民代表会议公开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自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村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开目录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还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等形式公开。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应当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审计单位作出解释、说明;审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运转经费,由村民委员会在村集体经济上缴村民委员会的收益中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支持和帮助所辖村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村民选举组织法修改情况
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司委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民政厅的同志一起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稿分送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会征求意见;还通过湖南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携稿分别赴长沙县、临澧县、赫山区、吉首市、洞口县进行立法调研,在三个乡镇召开了有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负责人,村委会组成人员、村民代表,人大代表以及基层民政部门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并先后到了八个村、十几个村民小组,与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村民自治的现实情况,以及村干部和村民的真实想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再次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6月27日,法制委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内司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6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办法修订草案与上位法的关系。按照全国人大会的要求,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不要照抄上位法,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有几条规定几条,突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此,删除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等照抄上位法的条文,合并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增加了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条,充实完善了办法修订草案的其他条款,着重解决本省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关于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有的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修订草案应当规定村民会议在一年内召开的次数。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由于受场地等条件限制,我省农村一般很难召开村民会议,实际多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式代替。根据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上位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第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以适当形式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同时,在该条第三款完善了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形式。?
村民代表会议是目前我省农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而要发挥好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就必须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据此,一是在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完善了村民代表的推选程序;二是在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村民代表的职责。?
三、关于村民小组会议。在我省,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此,在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村民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时的救济措施。?
四、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人员的保障。〖HTF〗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对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给予适当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厅认为,法规中不宜硬性规定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基层同志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的误工情况与村委会成员不同,对他们的补贴应区别规定。据此,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补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根据工作实绩和误工情况,可以给予补贴。”
五、其他
1、有的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应当保障妇女村民代表和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名额。据此,在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实际情况,将妇女村民代表和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名额分配至村民小组。”?
2、根据实际情况和基层意见,在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中完善了村务监督的内容。?
3、根据村务公开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在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进一步完善了村务公开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还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等形式公开”。?
4、根据调研意见和立法技术要求,删除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主评议的内容以及第三十二条关于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规定。?
此外,还对办法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和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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