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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选举法修改内容

俏霞分享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又五次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选举法修改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选举法修改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会十八次会议、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会十二次会议、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会十二次会议和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又五次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这是我国亿万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不断迈出新的、重要的步伐。

  这五次修改的重点是完善选举程序和进一步推进选举民主,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代表名额和分配,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把原来规定的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由县级4:1、省级5:1、全国8:1,逐步修改为4:1,直至1:1,体现城乡人口权利平等原则,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代表名额分配必须符合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也不断作出规范。有关条款的修改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对聚居的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给予照顾,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当地的人大中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对华侨回国期间参加选举作出规定,规定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增加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各级人大代表中都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代表。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上限等。

  2.对代表候选人扩大提名权、改进介绍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两个渠道推荐有同等的效力,推荐的人数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增强代表候选人透明度,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保证代表候选人酝酿时间。规定并完善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预选程序。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等。

  3.完善投票选举程序。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定了选区划分标准。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限定委托投票的人数,受委托的选民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明确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降低直接选举时候选人的当选票数,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就可当选。降低了另行选举的当选票数。完善了代表当选计票方式。禁止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对选举过程中一些时间点分别作了补充和修改。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等。

  4.完善代表罢免、辞职等程序。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对代表罢免、辞职的具体程序进行完善。适当提高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联名人数等。

  5.对选举机构完善和补充。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强化对县乡直接选举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等。

  6.完善对破坏选举违法行为的制裁规定。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力度,明确界定赌选、明确调查处理破坏选举行为的机关及其责任等。

  现行选举法共十二章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人大代表选举的一般要求,选举机构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各少数民族代表选举的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附则等。

  为了搞好人大代表的选举,与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相配套,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会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1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会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会二十二次会议、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二十七次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或者修正)等,对直接选举或者解放军选举中的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和立法解释,改进了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此外,每次换届选举前,全国人大还专门就下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决定,并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制定专门的办法;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出席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省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需要,通过五次修改选举法,制定和完善具体规定,人大代表选举更加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更加简便、易行、规范,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从1979年到2013年,我国先后进行过10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9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7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实践证明,选举法的五次适时修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民自由地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有利于增强当选代表的公仆意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了伟大的功效。

  选举法的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