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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落实实施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俏霞分享

  目前,带薪休假的制度还是有很多的劳动者不了解的,并且大部分的劳动者是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那想要实施落实好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休假落实实施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休假落实实施应该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养企业带薪休假意识

  在我国,休假尤其是带薪休假制度并未深入人心。要想更好地落实此项制度,首先要让私营企业意识到带薪休假的优异性和长效性。一方面,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深入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如广播、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宣传,帮助用人单位树立带薪休假的观念,另一方面,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进行监督,对遵守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诚信考核、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一再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首先,司法局应联合各相关部门举办“送法进企业”活动,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相关组织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岗位科学分工和协作机制,顺势而为,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响全局。相关组织应该支持并鼓励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让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的共识。

  (三)完善立法,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将带薪年休假作为一个条款列入与每个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这将大大增加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其次要坚决消除强制劳动、无节制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保障最低工资,切实提高工资水平。只有基本消灭了那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利、违反劳动法甚至刑法的普遍现象之后,强制带薪年休假才可能真正开始落到实处。最后,劳动监察机关应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大检查,并对违法者严加处罚。

  (四)配套支持,保障带薪休假权益充分落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工会其成立的主要意图是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因此,工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并支持职工因此纠纷提起的诉讼。

  带薪休假规定职工享受的条件

  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员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2、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当年度虽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计算。

  3、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此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4、船员的年休假按照《船员条例》执行,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6、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带薪休假规定有多少天

  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累计工作年限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含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等)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计算。

  3、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李某在a公司已工作5年,今年7月31日离职,8月1日入职b公司,李某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李某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 天。因其新入职b公司,则李某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李某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4、员工中途离职时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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