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具有的意义是什么
法治思维,是一种具有法律知识的思维方式,这也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一种思维方式,而法治思维是有一定意义的。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治思维的意义,希望能帮到你们。
法治思维的意义
(一)保障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过去三十多年的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作用逐渐弱化,而市场的作用逐渐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权力逐渐与利益脱钩,民事主体的权利逐步落实,利益获得尊重实现的过程。由于目前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对经济主体的干预过多,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在领导活动中,还存在着不善于运用法治原则处理政企关系、权法关系、权利义务等现实问题,不能很好地按照经济规律甚至不断发生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动法等干扰市场经济发展的现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更为主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今天改革发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不仅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带动本地区、本部门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有助于推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从而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依法行政决策的内在要求
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无论是一般决策还是重大事项的决策,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职权的具体体现。现实中个别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依靠长官意志和简单的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在决策中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至上,损害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并将依法作为决策的首要条件以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因为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还没有到位,违法决策现象还比较突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作为领导干部,如何避免决策失误,使做出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首先得增强法治意识,即依法办事的意识,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法制意识,在决策前根本就想不到要依法。其次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依法行使权力,依照法律程序来行使职权。只有依法决策才能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才能防止重大决策失误,才能防止损害群众利益。所以,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控领导决策过程,使领导决策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并受法律保护和监督,这不仅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三)妥善化解矛盾的现实要求
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导致社会生活中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凸显,群众不同的利益诉求也相继涌现并呈高发多元态势,尤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量上访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坦率地讲,近年来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频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与少数基层党政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素养匮乏,和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有着必然的关联。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哲学,打破“越维越不稳”的“信访怪圈”。由此可见,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的前提,具备法治思维是新形势下履行领导职责的基础。领导干部只有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治思维,才能更好地把握形势,解决前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这是新形势新任务下的现实要求。
法治思维的层次
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例如饮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这种层次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
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这一层次的思维是以通过法律解决个案为主要特征。
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性衡量,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思维更多地体现在这一层次上。
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思维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从而能够通过建构或改革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最高层次的法治思维,也是高层级的领导干部所应当具备的。因此,考察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应当按照对象和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内容
(一)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二)重证据,证据要具有客观性,要具有关联性,证据要具有合法性。
(三)讲程序。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1、法律至上
法治国家里,法律是第一位的,一切人都要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的药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德治国家里,以道德治国,法律低于道德,违犯道德药受到严惩。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人生而平等,没有贵贱之分,权利是人民赋予,让少数人代为行使的,由于权利具有强制性,行使人的素质能力有限,为保证权利的行使是人民意愿的体现,所以需要制约权利。
3、人权保障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和理念持续发展。“人权”先后被载入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党章。
4、正当程序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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