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依法治市方案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的法治思想中蕴含了丰富的法治文化建设理念,对加强中国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启迪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文化及建设理念本身就要求培植法治文化,这是建设法治文化的基础。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依法治市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依法治市方案篇一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法律赋予省级人大及其会的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制。市人大会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实现上海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按照本市五年立法规划的安排,重点抓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和教育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制度、强化城市管理、加强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等方面以及预算审查监督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逐步建立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有效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框架。
2、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会在立法中要围绕确定的本市工作的全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把关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成功经验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立法规划要报送批准,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向请示报告,提请决策。
3、努力发挥市人大及其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立足全局,根据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和可能,按照地方性法规立项标准,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要加强对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的协调与督促。加强与政府的密切配合,提高法规起草质量。起草实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规,要有针对性,突出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不贪大求全,少抄或不抄上位法。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综合性、全局性的一些重要法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会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起草。要进一步提高会审议法规草案的质量,努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
4、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大会要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法律规定专属全国人大及其会立法权限的内容,决不越权立法。坚持地方性法规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注意保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
5、坚持立法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人大会在审议法规草案时,要坚持从全市大局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体现人民的共同意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以此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管理性法规时,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就某一方面的事务进行综合立法,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要注意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平衡,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从严把握设置许可制度、前置审批和收费制度,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防止设置不适当的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和收费权。
6、坚持立法同本市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在地方立法中,要正确把握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抓紧立法工作,适时制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深化改革、浦东开发开放、城市管理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必要的规范,又要为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留下余地;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保证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改革的深化适时修改不相适应的法规;既要加快立法步伐,又要选择好法规出台的时机,努力使本市的地方性法规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协调、相适应。
7、发扬立法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会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要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对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要按照会主任会议制订的《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暂行办法》,在报纸上全文刊登,并采取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讨论以及召开座谈会或者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市民意见。要坚持立法公开,加强对会审议法规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立法的背景、过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法规草案的审议情况,加深对法规内容的理解。
8、加强法规草案审议前的准备工作。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有关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起草中的情况和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组织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必要的调研,并认真做好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工作,就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是否有条件提请会会议审议等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经过讨论认为法规草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协调的,可以要求提议案的机关作修改完善补充后,再提请会审议。
9、改进和完善立法程序。除了内容比较简单、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草案或者修改条款较少的修正案外,会审议法规草案一般实行“二审三读”制度,以保证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审议时间。审议重心要前移,要督促法规案的提案人如实介绍立法背景和涉及的有关情况、问题。加强一审,改进二审,充分做好二审后三读表决前的修改等准备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主任会议《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法规修正案提出和审议的程序,在总结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将要制定的立法法,对市人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10、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草案前,要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认真审阅法规草案和有关材料;在审议时,要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公正性和立法技术的规范性等重点问题,深入进行讨论和审议,必要时可以开展辩论。各委员会要为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供必要条件,一审、二审和三读表决前,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提前发给会组成人员审阅,以便于会组成人员做好审议准备,提高会审议法规草案的质量。
11、进一步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对一些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草案,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讨论,由有关委员会介绍分歧意见和解决方案,经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要进一步理顺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12、加强法规的清理工作,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际需要,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专门委员会和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政府部门的配合下,定期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及时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列入立法计划。
13、重视法规解释工作。加强法规解释工作,是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对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的询问,一般由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意见,报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予以答复。涉及人事任免、选举和代表工作方面的询问,由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予以答复。需要由会作出立法解释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或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交会审议通过。
14、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对地方立法如何既坚持法制统一,又从实际出发,体制地方特色;怎样科学设定法律责任等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加强研究。要认真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探索立法质量评估方法,提出法规质量标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15、加强立法工作班子的建设。要加强对现有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立法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立法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注意引进吸收政治素质好、具有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才,充实和加强立法工作班子,以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一定政治理论素质、法律素质和实际经验的立法工作队伍。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确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16、积极行使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权。人大及其会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市人大会要增强监督意识,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要紧紧围绕和全市工作的大局,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
17、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会要改进执法检查方法,加大监督力度,注重监督实效。每年选择两至三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对推进当前本市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进行调查和检查,切实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会会议审议。要重点监督检查执法机关和部门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会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要交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办理并要求反馈整改情况,必要时组织督查或者跟踪检查。各专门委员会每年也要有重点地选择若干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调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向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18、加强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市人大会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实行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督促和推进政府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依法行政,逐步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法定化和行政程序、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政府招标采购、政府投资行为、行政执法责任和政府内部管理法定化。要督促市政府抓紧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9、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市人大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审判、检察工作,依法办案情况的报告,促进司法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依法办案。
20、加强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市人大会要认真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依法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认真进行监督。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要督促“两院”认真查处并依法纠正错案。必要时,会可以提出监督议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提出质询案,依法实施监督。
21、加强对本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报送市人大会备案的政府规章认真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要从需要和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规章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同时,要根据的要求,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两院”内部办案规定是否违法的监督。有关委员会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22、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和对计划、预算的审查。要积极探索加强人大及其会对计划、预算和决算监督的机制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审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计划、预算,着重审查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本市科技、教育、改善生态环境等投入的增长比例等。要切实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季度了解、分析经济运行状况,会每半年监督检查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会要监督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职能,每年听取和审议市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严肃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23、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坚持每年年中召开会扩大会议,组织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半年工作的制度。要认真总结代表评议政府半年工作的做法,不断改进和完善评议方法,更好地把代表评议和会审议结合起来,提高评议的实效。要逐步开展对政府部门和“两院”专项工作的评议,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切实改进工作。
24、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要开好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所作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全市改革、发展大计,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会要根据本市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听取专题工作汇报。会要进一步完善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审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围绕审议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提出调研报告;审议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会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审议后要加强对会决议和重要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认真抓好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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