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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奖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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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奖罚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物业管理奖罚条例

  1.奖励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将予奖励:

  (1)对改革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多次受到客户表扬者。

  (3)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着成效者。

  (5)为公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6)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者。

  2.奖励类型

  奖励分为年度特别奖和不定期奖,均须由所在部门主管推荐,通过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3.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为:下发《奖励通知书》、通报表扬、升职、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等。

  二、处分

  如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则予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如值班时看报纸、吃零食、吸烟、听音乐、喧哗、离岗等)。

  (2)值班时制服衣着不整的。

  (3)个人衣着打扮、外观形象、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4)上下班不打钟卡的。

  (5)不经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的。

  (6)迟到、早退在十分钟以内的。

  (7)在本物业范围内粗言秽语的。

  (8)做出任何有损公共卫生的事,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乱写乱画等。

  (9)占用本物业电话作私人用途的。

  (10)工作散漫或粗心大意的。

  (11)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定的。

  (12)私配衣柜钥匙或私自改装其它锁的。

  (13)下班后,无特殊原因仍在本物业范围内逗留的。

  (14)忘记佩戴员工证的。

  (15)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的。

  (16)更衣柜内存储食物或私自调换更衣柜的。

  (17)未经许可,擅自截留、撕毁管理处安排传阅的各项有关规定、通知、公告等的。

  2.书面警告

  (1)擅离工作岗位或迟到、早退超过十分钟的。

  (2)值班时打瞌睡的。

  (3)旷工一天的。

  (4)对上级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主管或上级合理工作指令的。

  (5)对用户、同事粗暴或不礼貌的。

  (6)未经许可而进入各私人单位的。

  (7)蓄意损耗、损坏物业公司财物的。

  (8)在物业公司内销售、买卖私人物品的。

  (9)制造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同事或物业公司业务的。

  (10)在公司内聚赌或睡觉的。

  (11)未经许可,将物业公司的物品移送别处的。

  (12)擅自张贴或涂改、污损或撕毁物业公司通知、公告的。

  (13)在物业公司内私自派发各类文字或印刷品的。

  (14)拒绝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员检查手袋、包裹等的。

  (15)拾遗不报的。

  (16)挑拨打架、斗殴事件的。

  (17)要求别人或代别人打钟卡的。

  (18)消极怠工,态度不端正,在岗上、禁烟区、禁区或公共区域吸烟的。

  (19)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20)未经同意私自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五分钟的。

  (21)未经同意私自换班或调岗的。

  3.即时解雇

  (1)使用恐吓手段,威胁、危害同事人身安全的。

  (2)有不道德行为的。

  (3)工作时间饮用酒类或服用麻醉药物的。

  (4)偷窃的。

  (5)虚报个人概况资料的。

  (6)对外泄露物业公司商业管理机密的。

  (7)收受贿赂或向别人行贿的。

  (8)连续旷工2天的。

  (9)携带违禁物品的(如武器、毒品、爆炸品等)。

  (10)构成刑事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11)因渎职给物业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12)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的(造成伤害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13)擅离职守或值班睡觉给物业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14)行为及表现令物业公司声誉或形象受损害的。

  (15)诈病或有不诚实行为的。

  (16)在值班有关记录上(包括书面或口头)弄虚作假的。

  (17)违反安全条例或守则,导致重大损失的。

  (18)未经许可,以物业公司名义对外承诺、签合同、订协议、发函件等造成影响的。

  三、处分执行

  1.员工必须在发出的警告书上签名,如拒绝签名,以证人证言为据记录在案;或两个以上证人证明,该警告书将视作生效。

  2.如果证实员工确属犯过,但又拒不签认,物业公司对其将作即时开除处理,不给任何补偿。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但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口头警告"同样视作一次"书面警告"的效力。

  3.每签一次"口头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25元。每签二次"书面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50元,当月签署第三次"书面警告",员工将被立即解雇,公司不给任何补偿(注:本项处罚与全勤奖处罚条例发生冲突时任选其一执行)。

  4.员工有上诉权利,如果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不服时,可经部门主管向上级管理机构上诉。

  2016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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