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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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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在国外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在我国,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正以极快的速度走进人们的生活。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中心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对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中心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为维护行政中心入驻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优质目标,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物业管理考核的具体实施机构,设立物业管理考核小组,物业管理考核小组人员由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对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和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结果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本办法对服务方的绩效评分,主要依据《物业管理考核分数量化标准》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三、每月的考核评分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股负责;每半年由物业管理考核小组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四、每合同年度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权重为:每月考核评分平均得分占60%;入驻单位测评占20%;半年考核评分占10%;年终考核评分占10%。

  五、惩罚措施:物业管理股每月对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服务质量量化考核表进行考核,考核平均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从当月的管理费暂扣1000元/分,作为整改金。检查中在同一地点发现同一问题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除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制裁;第三次除限期整改外并给予2000元的经济制裁;第四次除限期整改外将作为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六、物业管理股、物业管理考核小组在考评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整改通知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每月汇总报告物业管理股,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考核结果和需整改项目有申诉和解释权,经考核小组确认属实,对考核结果可予以调整。确有争议的,决定权归考核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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